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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研究

  一、审计独立性的概述及意义
  (一)审计独立性的概述
  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是其他鉴定行业时,应当保持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是其他业务鉴证时,不应当受到外界因素或个人因素的约束和影响及干扰,始终保持着客观且无私的精神态度。因此,也被称为精神独立性,一种自信心以及在判断时不依赖和不屈从于外界压力的精神状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承担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委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的执行业务。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有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而所有的这一切无非是希望通过审计的独立来达到审计报告的可靠与真实,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从另一方面说,独立性是审计师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反映了公众的信任与信心,但是审计独立与审计的可靠能否划上等号,还是一个值得分析的问题。
  (二)审计独立性的意义
  在财务报表审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理论上是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委托审计师审计,但实际上是公司的高层管理在控制审计师的选择,是高层管理委托审计师审计,从而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发表意见。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制度的安排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及其他利益关系人。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一)经济利益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或是当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时,如果其他和法人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利益,还是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和法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都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注册会计师自身因素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素质直接影响着审计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素质包括了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的知识掌握比较充分,而在其他方面的知识水平较低,缺乏行政诉讼的意识。由于缺乏一些专业知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就不得不依赖被审计单位的协助和指导,这种依赖关系使得审计人员在审计时独立性受到削弱。加之近几年来我国会计制度改革力度大,新的会计准则陆续颁布,使得审计人员对这些新准则、新制度需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而我国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未强制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执行的最低职业标准。部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往往不能够准确的把握好尺度,屈从于客户和上级等方面的压力发表虚假报告;也有少数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面临诱惑时,不遵守职业道德,违背执业准则和操守,为客户出具虚假的鉴证报告,丧失审计独立性也是常有的事情。另外,随着审计任期的不断延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联系不断的增多,关系也就自然越来越密切,从而可能为了避免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产生不利的影响而放弃了原本应该坚持的原则。
  (三)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的内控存在缺陷
  目前,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以实行主任会计师全面负责为主,副主任会计师分工负责审计业务的条线型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的模式下,各个条线的工作成果比较容易被计量,有利于承办业务的积极性和调动条线的开拓。但是这种管理的模式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特别是从近几年来发生的财务舞弊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要想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就要加强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发展。如果不对这些弊端加以严肃对待,并努力消除的话,将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特别是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凝聚力造成严重的影响,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品牌的提升和规模的扩大,最终将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保持。
  三、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一)确保审计收费标准
  从短期看,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监督各会计师事务所遵循最低收费标准,严禁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不良风气,使注册会计师能够真正摆脱与企业的经济联系,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可行的做法是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可采取全行业集体签约的形式,协议制定本地区执业收费最低限价,并相互监督,确保所达成的协议顺利执行。
  (二)提高会计师保持审计独立性的能力
  1.改进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发展有限责任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通过股份制的形成,聚集大批注册会计师,承办大型的业务。另一方面合伙人对个人只执行承担无限责任,注册会计师如违规职业,其法律后果可能相当严重。巨大的法律责任高度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保持客观、公正。
  2.扩大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比较能够抵制企业所施加的经济压力,从而更能保持其审计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应采取创立合并、购买合并和业务扩充等方式扩大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发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来改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的现状。
  (三)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关于合伙经济组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以此为法律依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可通过采取提请修订、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或制定并出台更具有操作性的《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等办法,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性质、地位、组织框架、运作模式、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等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应规定,以完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与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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