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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认识与思考

  一、普惠金融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架
  (一)普惠金融的概念
  “inclusive financial”,即普惠金融(或者金融包容),这一理念是在联合国2005年的国际小额信贷年会上提出来的,其基本含义是:能够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尤其是贫困、低收入群,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在2006年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焦瑾璞②首次在我国正式提出了“普惠制金融体系”的概念,并认为,普惠制金融体系是能以商业可持续的方式,为包括弱势经济群体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其所需的一个完整的金融服务的体系。它是不简单的扶贫,而是对贫困人群的援助与商业可持续相结合。李扬③指出“发展普惠金融就是让老百姓享受更多金融服务,发展为草根阶层服务的金融,将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普惠金融体系构架
  1.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金融市场内的所有客户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通过正规金融获得服务的客户;第二类是被正规金融排斥但是可以通过微型金融获得服务的客户;第三类是被正规金融排斥并且也被现阶段的微型金融排斥的客户。其中,后两类客户就是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贫困群体、低收入者。
  2.客户需求。主要需求有:中短期的、小额的贷款需求;普通的储蓄需求;小额的转账汇款及支付需求;农村种养殖业、人身保险需求等。
  3.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指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行业协会等互助性组织。
  4.普惠金融运行环境。一是硬件环境。即基础设施情况,指允许资金在金融机构之间流动,进而促进快速、准确和安全的支付和清算系统。二是软件环境。指国家金融系统为保持其完整性所依赖的一系列辅助性服务,包括机构网络、员工素质、服务流程等;三是政策环境。国家对普惠金融的发展认识、政策措施,国家中央银行、财政部以及其他国家部门在普惠金融体系中的职能作用。
  (三)金融普惠评价
  评估一个国家金融的普惠程度,通常用金融普惠指标来衡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从2004年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开展金融可获得性调查(Financial Access Survey,FAS),从可获得性(Access)和使用情况(Usage)两个指标维度对世界各国金融可获得性进行评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使用者(通过对个人、家庭、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调查获取数据),二是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调查或者金融监管者报告获取数据)。需求和供应两方数据相互补充,相互结合评估。
  二、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现状
  (一)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构架
  金融农村农村金融最基本的矛盾是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的矛盾,我国现有农村金融体系难以向农户提供充足有效的金融服务。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出发点就是缓解这一矛盾。
  1.农村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是“三农”,即服务需求方。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得到加强的最大的困难群体是农户,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户的基础金融服务不足,主要存在存取款难、汇款难、贷款难等问题。广义上讲,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就是“三农”。
  2.农村普惠金融服务提供主体主要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即服务供给方。主要是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保险机构等涉农金融机构,从广义上讲,还包括通讯商、网络金融服务商、银联等等。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供需现状
  1.农村金融服务网络覆盖范围窄。近年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以促进城乡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为核心,大力推动全国偏远地区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全覆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农村金融服务网络覆盖范围大幅提升,但农村村镇金融服务网点还未实现全覆盖。
  数据来源:2013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作者整理。
  截至2012年末,县域物理网点数量11.3万个,乡镇布设ATM机、POS机等电子机具231.7万台,在40万个行政村设置了助农取款服务点,覆盖面④为58.82%,实现小额取现转账电话覆盖行政村30.4万个,覆盖面为44.7%,农村保险服务网点2.2万个,覆盖面为3.2%。从数据可看出,还有农村村镇没有金融服务网点,而且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
  2.农村信贷还难以满足农民需求。截至2012年末,涉农贷款余额17.6万亿元,其中农户贷款3.6万亿元,有8524万农户获得信贷支持。尽管农民的贷款需求大,但获得银行正规借贷并不容易。《中国农村家庭金融发展报告2014》⑤显示,农村有正规贷款的家庭比例为14.1%,低于全国15.1%的平均水平,有借贷需求的家庭比例达到19.6%,可见农村正规信贷需求十分旺盛。低收入农业家庭有农业生产信贷需求的比例达到52%。农村家庭的正规信贷可得性约为27.6%,低于40.5%的全国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但农村有民间借款的家庭比例为43.8%,远高于全国34.7%的平均水平。我国农村家庭参与民间借贷市场的比例不仅高,而且民间借款占债务总额的比重也大。农村家庭债务总额中有64.6%都来自民间借款,远远高于全国32.0%的比例,农村借贷总额中有40%是民间有息贷款,利率约为36.6%。可见,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具备市场条件,具有较大的服务空间和盈利空间。   3.农村金融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随着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建设推进,目前,全国约有3.8万个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接入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4万个农村地区银行营业网点开办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支农、惠农、便农的“支付绿色通道”,但是,目前还有大量的农村行政村无金融服务网点,西部贫困地区更加明显。
  4.农村网上银行、移动支付等现代科技型银行服务还未普及。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家庭网购支付时选择最多的银行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就农村家庭而言,网购支付选择这三家银行的家庭累计占比超出80%。可见农村网银市场主要集中在国有大型银行,农村主要的金融服务机构,如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这方面发展还不足,农村地区金融市场健康活力还不够。
  (三)普惠金融政策性支持情况
  党中央历来重视“三农”,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与“三农”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金融改革明确“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⑥国务院下发了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⑦,提出“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网点,增强网点服务功能。按照强化支农、总量控制原则,对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布局进行调整,重点向中西部及经济落后地区倾斜。加快在农业大县、小微企业集中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其在乡镇布设网点”。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⑧提出:“切实推动包容性金融发展,让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应该说,党中央十分重视农村普惠金融建设,其政策支持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农村普惠金融正处于最佳发展机遇期,正是扬帆起航时。
  (四)农村普惠金融评价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成的金融普惠指标评估体系。我国的金融普惠指标评估体系可从三个维度:可获得性、使用情况、服务质量,去构建我国普惠金融指标。
  三、制约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因素
  我国现有农村金融体系还难以向农民提供充足有效的金融服务,尤其是除融资信贷业务外,其他如金融资产管理,信托,租赁、保鲜和典当等金融服务还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贫困地区更为突出。
  (一)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服务面不够广,农民获取服务成本高
  一是获得服务的成本高。主要表现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商业银行在片区机构不健全,县域级银行机构少,村镇几乎没有金融机构网点,现有的银行服务网点服务半径过大,西部一些县域金融机构一个网点平均服务面积几十平方公里,农民存取款一次要跑几十公里,来回车费需要几十元,成本高。二是贷款成本高。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成本、风险等原因,以高利率来覆盖其风险,使得农民获取贷款的利率与城市比较普遍上浮幅度大,形成了一个最需要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获得服务的成本最高的怪圈。
  (二)金融功能配置不健全,缺位、错位等问题并存
  一是政策性金融改革待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成为农主力军,承担了服务金融空白乡镇、贫困农户等大量政策性任务。但另一方面,在近几年一些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普遍改制后,脱农、去农趋势明显,普惠性服务有弱化趋势。二是游离于法律法规规范和监管之外的农民资金合作社等组织大量出现,给农户代来一定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三是邮政储蓄银行县域分支机构和大中型银行县支行存贷比总体较低,资金上存问题普遍存在,农村资金没有充分的运用到农村发展上。
  (三)农村金融业态发展不协调,协同效应发挥不充分
  目前,农村缺乏把富余资金转化为信贷投入的机制,农民缺乏抵御农业生产自然风险和农产品市场风险的能力。我国农业保险深度和广度有待提升,涉农信贷风险尤其是因重大自然灾害形成的巨额信贷损失缺乏分散渠道和补偿安排。农村征信体系不完善,覆盖面不足。担保体系建设滞后,缺乏专业化的资产评估、抵押登记和担保机构,银行押品处置渠道不畅。
  (四)扶贫机制不完善,财政、金融、产业政策衔接不够
  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着地区差异、机构差异、业务差异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在扶贫开发中,财政、金融、产业政策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制约了金融的支持力度。国家出台的金融扶及相关政策宏观性的比较多,具体可操作性的东西太少,缺乏明确的融资总量、执行标准、考核要求、激励措施等具体政策。
  (五)农村金融法规尚不健全
  解决农村抵押担保难、遏制农村资金外流和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推进。与巨大融资需求相比,农村合格抵押物匮乏,作为农民最主要资产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设置问题尚存在法律障碍。县域存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农村资金外流问题依然严重,无法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得到解决。农民享受金融服务的学习成本较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较差,农村基础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缺乏系统性安排。
  四、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思考
  我国加快全面普惠金融发展的条件已经具备,向被传统金融体系忽视的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是建成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影子银行和民间借贷自2006年以来的爆发式增长折射出中国现有金融体系的不平衡和农村普惠金融巨大的发展空间。未来10年中央发展普惠金融的号召,能确保商业可行且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覆盖所有曾被忽视的群体,优质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和广泛的无网点银行网络接入点提供了低成本服务广大农户的机会,同时,随着存款保险制、征信和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的建立健全,也将进一步推动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
  (一)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完善普惠金融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发展普惠金融是政府应有职责,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普惠金融是一个系统工程而非一个孤立的模块,需要明确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和改革路线图,应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普惠金融改革发展的方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制度障碍,构建“全覆盖、低成本、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体系。建立普惠金融发展的监测分析体系。按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把普惠金融相关指标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二)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增强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
  在农村偏远地区积极探索和完善银行代理模式。积极推动助农取款点建设,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助农取款点代理银行功能,在农村推广移动支付和助农取款终端,加载其他金融服务,解决农村地区物理网点不足等问题,提升农户金融服务便利性。积极推动小额信贷。拓宽担保物渠道,在稳妥试点基础上,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解决农户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充分利用农村通讯基础设施建设成果,利用新技术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大力发展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为农户提供方便快捷、安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三)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金融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农村普惠金融运行机制
  要解决农村金融问题,需要放开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应适当的放松管制,提高容忍度,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的各种金融资源,让多种金融形式共同发展,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业,大力发展贴近农村市场和县域微观经济主体服务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建设,发挥其经营机制灵活、信息沟通便捷、管理扁平化和决策链条短等诸多优势,为农户和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金融服务;
  (四)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创造条件
  加强以支付清算系统和农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成本,控制经营风险,扩宽盈利渠道;加快发展偏远山区通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通讯网络覆盖面,降低通讯成本。拓宽社会治安天网覆盖面,为代理银行、远程银行提供安全保障。
  (五)健全政策扶持体系,促进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
  普惠金融发展须有赖对应的法治体系的建立。营造一个让金融机构实现商业可持续的政策环境,是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前提。税收政策方面,对农户和小微型企业等贷款,给予税收优惠,优惠税率可因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财政补贴政策方面,对处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农户和小微型企业贷款,给以一定比例的补贴。对设立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服务当地的地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的监管政策,支持其稳健发展;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给予再贷款支持。
  (六)尽快建立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指标体系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掌握农村金融普惠情况、有利于推动普惠金融工作的开展。参照IMF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可从三个维度:可获得性、使用情况、服务质量,去构建我国普惠金融指标。可获得性,其细项包括每万人银行网点数量、每万人ATM数量、每万人POS数量、银行网点空白乡镇数量、银行网点空白乡镇比例、助农取款代理点覆盖率、助农取款代理点交易率、银行卡联网通用率。使用情况,其细项包括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率、银行卡人均持卡量、个人网上银行人均开户数、小微企业贷款笔均贷款额、小微企业贷款获得率、农户贷款笔均贷款额、农户贷款获取率、银行卡渗透率、商业保险普及率、农业保险普及率。服务质量,其细项包括个人信用档案建档率、业信用档案建档率、每万人金融服务投诉率。
  (七)加强农民金融知识教育和消费权益保护
  农民要较好地享受普惠金融服务,需要其具备应有的金融知识,更好地利用金融产品。因此,培育农村金融消费者是普惠金融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银行应深入推动金惠工程,让金融知识进入学校、乡村。金融机构在为农户提供服务时,要充分发挥教育辅导作用,让农户更好管理自身资产,避免过度负债。同时,在农户在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侵权时,可以通过金融消费保护机构得到及时保护。
  注释
  ①周小川.“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推进包容性金融发展”.《求是》(2013年第3期)
  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
  ③中国社科院副院长,2014年在《中国农村家庭金融发展报告2014》发布会上的讲话。
  ④数据来源:新华网2005年5月30日,全国约有68万个行政村为基数,所计算的覆盖率。
  ⑤2014年4月,由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与中国农业银行战略规划部联合发布。
  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⑦(国办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⑧周小川,“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推进包容性金融发展”,《求是》(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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