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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公告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

  一、引言
  审计公告制度是反应受托责任者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的最直接的环节,可以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重约束机制的作用,促进受托责任者履行职责,有助于国家治理水平的提高。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必然能够更好的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的水平的提升。本文着重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分析了国家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改革的方向。
  二、审计公告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体制的障碍我国现在实行的是行政型的审计模式
  地方审计部门在上级审计部门和同级政府部门的双重领导之下,审计的经费、人事关系等均受制于政府,审计报告公开前也需要经过同级政府部门的同意,严重影响了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降低了审计部门的效率和效果,削弱了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二)审计报告的内容的不完善
  1、合规性审计为主,制约免疫功能的发挥。我国国家审计仍处于发展阶段,尤其是审计公告制度尚处于发展的早阶段,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还集中于合规性审计阶段,与西方国家早期审计阶段有相似的地方。基于国家治理的角度,国家审计不应该局限在合规性审计。杨时展先生认为: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委托人所关心的受托责任目标有合法性转向经济型、效果性、最终发展成为对社会福利性的关心[5]。基于此,陈骏和吴青川(2009)提出国家审计的三大治理功能:即监督功能,评价功能和瞻前功能,分别对应审计合法性、经济性和效益性、社会福利三个方面[1]。可见,我国的审计公告的内容还是低层次的。
  2、审计报告的内容简单。对比2004年第1号公告:“50个县基础教育经费审计调查结果”和2012年第26号公告:“54个县财政性资金审计调查结果”不难发现审计报告的内容很粗略,而且近十年中这种情况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
  3、审计报告形式不规范。无论是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相比还是与国际上其他具备较为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的国家出具的审计报告相比,我国国家审计报告存在随意性,缺乏必要的审计报告格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审计报告的作用,制约了审计报告的发展。
  (三)审计公告不及时
  受审计公告体制和审计人员的制约,我国审计报告的公告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例如:对中国中信集团公司2010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的公告在2012年6月1日才报出。具有很长时间的滞后性,相比于民间的审计一般于下一年3月分左右出报告相比,国家审计报告的中提供的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来说较为陈旧,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大获得最新信息的能力,制约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发展。
  (四)责任追究制度的缺失
  审计风暴后,关于问责制的建立在理论界已经风起云涌,但至今我国仍未建立完备的问责制度,在一定程度促使了屡审屡犯现象的产生。我国现行的行政模式的审计公告制度下,权责不清,问责主体的独立性较差,且责任主体模糊,造成我国审计发现问题“雷声大”,处理问题“雨点小”的尴尬处境。
  (五)法律依据不足
  1、缺乏刚性的法律依据。2001年8月1日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审计结果报告制度,但仅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某些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缺乏刚性的法律要求作为依据。这不仅不利于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而且不利于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从现有的法律框架来看我国的审计公告是一种不完全的公告,但国家治理结构下的国家审计应该实行的是完全审计。因此,完善现有的法律是必然选择。
  2、法规过于笼统,实际操作不规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仅对审计公告制度做了笼统的规定,且相关法律间的规定并不完全统一。这种粗线条的法律依据必然导致实务操作过程中的主观性,弱化审计公告的积极效应。
  三、完善审计公告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改良审计体制
  鉴于现行的地方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带来的诸多弊端,改良现行的审计体制十分必要。具体来讲就是以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取代现行地方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首先,脱离地方行政机关的地方审计机关具有更好的独立性,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更加具有客观公正性,增强了审计公告的积极效用。其次,审计机关跳过了公告前需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环节,可以缩短审计报告报出的程序,进而节约了时间,及时公开审计报告将得以实现。最后,“垂直领导”有助于国家治理中权责的划分,有助于实现国家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合作。
  (二)完善审计报告的内容
  为了更好的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建设性作用,应该改善审计报告的内容,具体来说可以从三个维度来改善:1、增加报告内容深度,即细化审计报告披露的内容。首先,细化对于国家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描述。其次,增加对未发现问题的审计内容进行披露。国家审计的目的不是纠错,而是作为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报告的内容不应该局限在纠错方面而应该对被审计单位整体做出一个评价。2、扩大报告广度,即扩大审计报告的范围。首先,扩大被审计单位的类型,现行被审计单位的类型包括:国务院的并列机构,国务院下属的工作机构和国有控股公司等,还需进一步公开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民主党派和中共中央下属机构等部门[3]。其次,增加对国家审计的披露,审计机关自身活动的披露有助于审计机关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有助于国家治理水平的提高。3、提高审计报告的规范性,即规范审计报告基本要素,使审计人员有章可循。
  (三)审计公告制度适度的向后扩展
  为了更好的发挥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免疫系统的作用,审计公告制度应该向后扩展,即与问责制相连接。其次,对发现问题的被审计单位进行连续审计,并根据上期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踪,检查,报告,披露其整改的情况。
  (四)完善相关体系建设
  首先,建立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标准、考评制度和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检查等制度体系,从制度上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其次,构建审计公告风险预警和审计公告补充机制,对审计公告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降低审计公告风险[4]。最后,建立健全法制体系,使审计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审计效率,规范审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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