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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作者简介:张耀方,湖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90-02
  在学界,人们通常会按照利益主体的不同对利益进行分类。这种划分方式是基于利益的特性做出的正确选择。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三类;郭道晖教授将利益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群体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五类;有的学者把利益分为当事人的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四类;目前,人们通常的做法是把利益按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但是学界对利益的划分的争议依旧存在,特别是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上,学者的观点莫衷一是。我国法律中也出现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概念,这些概念的使用也比较混乱。通过比较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对法律的制定以及利益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将针对上述问题展开讨论。
  一、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
  (一)国家利益的内涵
  关于国家利益的概念辨析,中西方学者乃至不同派系的认知都不尽相同。现实主义代表摩根索将国家利益划分为三个方面: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文化完整。他认为,在这三个方面中,最本质的问题就是一个国家的生存问题,其余方面都是次要的问题。结构现实主义学派代表人华尔兹则认为:生存是国家惟一的利益,其观点虽然找到了国家利益的本质所在,但过于抽象。新自由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基欧汉主张三种国家利益:生存、独立、经济财富。而建构主义学派代表人温特又在其后加了第四种利益―集体自尊。各个学派的观点都具有其合理性,但我认为摩根索和基欧汉的划分更具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以上的几种观点都是立足于国家本身,以国家为主体和衡量标准而确定的。当我们站在“国家”所代表的阶级或者说群体的角度去看待国家利益时,我们又会对国家利益产生新的界定。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国家的本质是阶级性,因此国家所代表的应该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这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国家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占据了国家利益的很大一部分。此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服务职能不断加强,国家成为市民社会的手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正在从独立走向融合,国家利益中有一部分也会反映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综合以上说法,国家利益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立足于其本身,包括涉及国家生存问题的领土完整、国家主权、经济财富、文化完整等;另一层是从其本质出发,包括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以及其所服务的部分社会公共利益。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
  界定社会公共利益,首先应当明确社会整体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针对上述概念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同义说认为这些概念只是表达上的差别,其实质含义是相同的。这一观点是由于对上述概念的主体界定不够清晰而产生的。社会整体利益上位说认为社会整体利益包含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上位说则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了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我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上位说更为合理。社会利益的主体是“社会”,社会利益一般表现为对一种无形的健康的秩序与状态的建立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主体是“一定地域的绝大多数人”,表现为广泛主体的利益要求。社会整体利益是强调整体的利益,与地方利益、局部利益相区别。而社会公共利益包含了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满足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也都具有社会整体利益的特征――整体性。
  因此,我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既是社会的利益要求也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其内容包括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和要求以及涉及公众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和整体性。
  二、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国家利益的主体是国家,从根本上讲,其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社会”与“绝大多数的人”,其维护的是有利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正因为两者所享有的主体不同,所以其反映的利益要求也有所不同。维护国家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在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满足少数资本家的利益,常常会损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二)内容不同
  国家利益一方面包括涉及国家生存问题的领土完整、国家主权、经济财富、文化完整等;另一方面,从一个国家的内部,站在“人”的角度,国家利益还包括国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以及部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包括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内的利益内容。它既是“社会”的利益要求也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主要包括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和要求以及涉及公众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利益。例如:经济秩序的
  健康与安全、社会资源的合理保存与应用、社会经济成果分配公平。由于社会并非实在的主体,应当有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也需要代表,在实际生活中,社会利益往往通过国家、政府来代表,或者通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甚至一定条件下的公民的行为和要求来体现。   (三)范畴不同
  国家利益属于政治范畴,在国际上它常常表现为一国以主权国家的身份来主张的利益,在国内,它表现为最高统治权威的政治要求。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社会范畴,其代表和反映社会和民众的利益。国家利益虽然有时能够反映社会公共利益,但也是基于政治利益的需要,其本质属性仍然是政治性。
  (四)生成价值的合理性不同
  有学者指出:“社会公共利益的形成首先必须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价值判断,应该是社会大众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社会共同体的一致的观点或共识。”这是由社会公共利益反映的利益主体的广泛性和他追求的社会本身的健康状态所决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从产生之初就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而国家利益通常是在军队、武器、监狱等暴力措施的基础上得到确认和满足的,其代表和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值得商榷。
  三、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联系
  1.“因为任何统治阶级为了自己和整个国家的存在,必须履行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如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等。这种社会公共职能是国内全体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满足这种社会公共需求也就是实现某种独立于各阶级利益的国家利益。”因此,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上看,国家利益中有一部分是代表和反映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利益的这部分内容是基于“治国安邦”的要求。
  2.国家利益的内容有一部分是维护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文化完整,这些利益不仅关系到“国家”这一种主体的生存发展问题,也牵涉到每个个体甚至“社会”和“绝大多数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讲,国家利益的实现是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基础。
  3.国家利益的主体是国家,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和“一定地域的绝大多数人”。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当国家所服务的统治阶级极为广泛以至于达到“一定地域的绝大多数人”的程度,并且国家所代表的阶级具有先进性,足以代表和反映“社会”的发展要求,此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的阶级具有广泛性与先进性,其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通常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利益分类中两者存在并列的必要。在实际的法律运用中,也应当考虑到两者的不同之处,以充分维护不同主体的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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