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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转型期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王慕蕴,周口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28-02
  在我国,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国企的下岗职工、失去土地的农民、城镇的失业者和半失业者、从农村流向城市的农民工和无业者、农村的五保户和贫困户、城镇的贫困人口及靠政府低保生活者、农村的辍学者及在校的贫困生。”而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河南省是我国的人口、面积大省,面临着多重复杂的矛盾,容易使得各大群体间利益诉求出现失衡性,从而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因此,对河南省转型时期社会性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机制进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一、河南省转型期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存在的问题
  (一)弱势群体利益诉求保障制度被淡漠化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保障城市转型期社会性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宝,是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然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和管理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却存在着诸多漏洞,对于有效构建和谐、完善的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机制产生了不利影响。据相关政府部门及媒体机构权威性调查显示可得知,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大代表在行使自身权力过程中很难对政府机关行政部门以及行政决策机构产生本质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对其缺乏必要的有效监督,是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诉求与维护的一大瓶颈。与此同时,人大代表无法实现从根本上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从而加剧了人大代表与弱势群体之间利益代表关系的不确定性,影响其本职监督功能的发挥,增加了现实中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的困难性。此外,我国实行的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在弱势群体诉求利益代表层面上存有较大诟病和不足之处,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身份的相对“成功人士”是构成政协代表的主导力量,不易于从根本上代表处在转型时期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最根本利益和权利需求,而我国现存的其它政治制度如政协信访制度、听证会制度通常只是作为党和政府机关参与政治决策的辅助参考工具,人民群众的代表性政治立场基本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其政治话语权很难实现理想化的行使。
  (二)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组织被边缘化
  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社会性弱势群体通过一定的利益诉求组织能够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然而,随着国家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以及企业市场化制度的深入化发展,原先能够代表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企业工会的职能和权力逐渐发生了弱化,并且其权力的行使还会受到企业特有经营管理体制的影响和制约,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工会需要在维护企业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代表职工弱势群体进行利益的诉求与维护。此外,河南省是我国的人口大省,弱势群体所占数量也相当高,尤其是处在社会转型期的弱势群体,在处理职工与企业利益冲突问题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在进行沟通协商、利益倾诉上存在诸多非人性化之处,在向企业管理阶层代表提出意见时也往往显得非常被动无主见,长期以来,会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受到压制,加剧了过激性的社会事件发生频率,产生了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从社会性的民间组织性质而言,由于其不属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实行真正的政策决策和执行,社会组织还必须严格按照特定的法律规定程序来进行诉求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样容易使得社会组织被异化为行政组织利益的代表者,弱化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功能。
  (三)弱势群体自身利益诉求意识淡薄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结构不断发生升级,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需求点也在不断发生分化,河南省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权利和政治话语权出现了明显的弱化现象,而现行的社会政治制度也在较大程度上遏止了弱势群体利益渠道的有效扩展,使得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被长期“善意”压制与蚕食,从而导致其法律维权与利益诉求意识变得更加淡薄;弱势群体利益诉求代表组织逐渐被行政组织的各项职责功能所同化,容易导致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力量分散的群体组织无法真正实现其利益诉求,缺乏必要的凝聚性和社会影响力,因此,难以对政府产生有效的约束性和监督性;从弱势群体本身知识结构而言,其自身法律知识文化储备相对较少,政治参与意识以及法律维权意识都比较薄弱,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充分利用有效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是选择过激的集体社会性冲突事件来解决矛盾,发泄不满情绪,从而加重了事件的复杂性;由于河南省是全国人口众多、面积较大的省份,导致其弱势群体在地理区域分布上存在了一定的非规律性和失衡性,容易使其给予政府的压力变得弱化;从社会性强势弱势群体利益冲突点分析可以得知,社会性强势群体相比弱势群体而言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和政治权利,会迫使弱势群体在政府决策中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其利益诉求往往被“淡漠化”处理,容易激发复杂性的社会矛盾纠纷事件,体现了社会的不公平性。因此,社会想要从源头上建立健全河南省转型期社会性弱势群体各项利益诉求机制,必须不断充分完善与维护其诉求表达渠道和方式,提升其社会地位和政治话语权,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二、 河南省转型期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机制构建策略
  (一)政治制度性的利益诉求渠道扩展
  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宗旨是代表全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核心任务与总目标是帮助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诉求,作为具有立法性质的国家权威立法机关是关乎政府部门执行决策、制定可行法律文件的重要因素与力量,不能将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试图操控社会的有效工具,应该从根本维护各个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诉求和需求,落实完善各项执法平台,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决策执行机构体系:(1)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构成人员,应该向国家相关部门准确、如实反映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诉求状况和民生需求点,在政策执行、制定过程中真正能够做到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代表群众的真实呼声,将民众需求诉求及时反馈给国家党政机关,这对于构建和谐、稳健的法制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人大代表还要不断反映处在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民众利益诉求不断变化的各项有关社会公平、公正、合理的焦点问题,在选择人大代表的过程中,也要采用广泛选举、公开透明的方式来进行,确保其可以真实代表民众的合法权益。而人大代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做到职责的认真履行,坚持走群众路线,努力构建和谐的群体制度转化与互动机制。(2)在选举政治协商会议中政协委员过程中要不断构建合理的竞选平台,增强民主性、广泛性与代表性,应该在坚持以河南省具体民情社会转型期社会性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基本状况问题为总指导性原则的前提下对群众代表性利益平台进行重塑和优化构建,坚持采纳群众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积极发挥信访制度和听证会制度的作用与效果,广泛听取民众的各方利益需求,注重参与性的提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度对政协听证会进行监督,加大民众参与力度,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   (二)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培育
  处在河南省转型期的社会性弱势群体从法律专业角度来讲呈现出了一定的分散性,从而降低了其利益诉求表诉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再加上弱势群体较大程度上受到了地域分散明显、利益需求不集中等条件的限制,这就从根本上降低了弱势群体的各项利益诉求力度和表达能力,因此,党政府要不断建立健全弱势群体社会组织的表达机制,使其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严格按照相应法律程序和框架模式来执行利益诉求程序,坚决避免出现单位集体或者个人盲目执法现象,利用社会组织的形式来加强利益表达方式的合理化建设:(1)加强工会、妇联以及其它基层民主组织等弱势群体模式的发展建设,能够真正做到客观实际反映出弱势群体的真实诉求情况。企业工会还要从根本上维护广大民众的切实利益诉求,认真履行其功能和职责,使其符合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模式,认真做到对弱势群体负责。此外,企业工会还应该从根本上做到关心员工,切实做到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与企业管理阶层进行协商互动,全面推动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2)不断建立健全独立性的非政府组织管理和监督体系体制,以此推动政府部门组织构建公开透明的服务体系,使其更规范化、科学化,以此推动政府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
  (三)弱势群体权利意识的增强及政治参与能力的提高
  处于河南省社会转型期的弱势群体必须通过提升其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储备能力和政治权利维权思想意识来提高其实现利益诉求的可行性,从思想教育上提高弱势群体的政治、法律和思想文化教育水平,因此,党政机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其受教育权利建设。在现实生活中,强势群体相比弱势群体而言,占据着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源信息,拥有更多可以深造的机会,能够在关键时刻运用有效的法律武器对自身利益诉求进行维护。此时,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加强相关资金投入、教育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坚持广泛体现公平、平衡的原则对资助弱势群体进行义务教育,进一步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除此以外,需要不断完善落实弱势群体政治社会化进程。严格贯彻落实我国民主政治制度中民主参与性,大力提倡自我利益和维权意识的平等性,使弱势群体能够认识清楚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让其在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的平等性诉求,推动法律程序的规范化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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