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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作者简介:罗刚,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93-02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宽严相济是在严格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正确的法治思维,在处理犯罪行为时将严惩不贷和宽大处理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传承和发展,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它指明了刑事法的改革方向,在运用过程中,要严格贯彻实施和协调运作并合理利用。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
  1803年,德国刑法学家Feuerbach在其著作《刑法教科书》中,正式提出了“刑事政策”的概念,因此,德国是“刑事政策”一词的发源地。在德语中,这个概念是由“Kriminal”和“Politik”两个单词组合而成,合称为“Kriminalpolitik”,翻译成汉语即“刑事政策”一词,原指通过运用政治策略去处理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刑事政策的分类取决与其指导功能的区别,有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三个类别。在我国,宽严相济政策是基本的刑事政策,该政策的实施运用,对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全面健康的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二、 如何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刑罚的轻重必须符合国情,必须适应时代的价值观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在处理犯罪行为时将严惩不贷和宽大处理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传承和发展,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在对待罪行极其恶劣的罪犯、拒绝认罪坦白的犯罪分子时,要坚决执行刑罚要求,对其进行严惩办理,而对于罪行相对较轻、对犯罪行为坦白交待、其犯罪行为时被胁迫的、在犯罪期间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是有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罪行的戴罪立功的犯罪分子,司法部门会根据其表现给予从宽的处理。以惩办和宽大处理相结合政策为指导制定的1979年《刑法》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部分具体内容被加以法制化,而且,在分则中,还有很多从重或从宽处罚的条文规定。1997年《刑法》基本上继承了1979年《宪法》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同从严从宽的精神和规定相一致的,换言之,惩办和宽大相结合所产生的精髓是被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继承了的。宽严相济,顾名思义,其中“严”包含了严厉与严格两层涵义,应该作为犯罪行为处理的一定要坚决作为犯罪行为严厉处理,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则必须得受到刑罚的处理,严厉主要在指代判处较重的刑罚时,该重则重,绝不动容;而宽严相济中的“济”一字,有协调、救济、宽容结合之意,刑事政策的宽和严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平衡性,而不仅仅是指对于处理犯罪行为时应该宽严并存。
  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着宽容之意,即对罪行极其恶劣的罪犯、拒绝认罪坦白的犯罪分子给予从严惩罚,罪而行相对较轻、对犯罪行为坦白交待、其犯罪行为时被胁迫的、在犯罪期间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是有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则给予从宽处理的轻罚作为教训。在法律的面前,这也是非常合理的,它符合了人们在对待处理犯罪行为时的一般认知。然而,做出这样的理解,对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刑事政策并不仅仅是刑事立法,它所包含的范围更广,刑事司法和刑事矫正工作的指针,也更应当成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事矫正治理工作的具体准则。因此,为了使其能够切实地落实到实践当中,必须具备一个更加全面、更加准确的理解。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之间的变动性与稳定性形成了一种互动的关系,这个关系恰巧成为了刑事政策发挥作用时一个重要的基本前提。
  刑事政策在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体系中,其类别的不同决定其地位也不是等同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区分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的类别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法治,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仅包含了丰富的内容,而且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式我国社会主义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产生的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适用范围上,不是政策层面上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在适用范围上,政策层面和法律层面是有区别的,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层面,不应对其混淆。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在运用时是否适度,是否有相关制度与其配套,对惩罚与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有着直接性的影响,严重地说,它关系到国家的刑事法制建设的进程和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施行,既是对刑事司法工作做出的调整,更需要在刑事法律制度方面加以修改、完善,在能掌控的范围内,尽可能缩小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与现实之间的距离,从而使政策的精神能够真正的得到贯彻和落实。
  尽管现阶段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方面不甚完善,但随着实践和理论水平的进一步提升,配合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态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在运用上将会越来越成熟,其内涵在实践中也会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四、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响应建设社会主义新时期和谐社会的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需要确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把握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有力应对来自国际环境的各种挑战、风险和压力的必然趋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巩固党执政地位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它从最大的限度上减少和预防犯罪,对社会矛盾的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十八大以来,更是坚定了我国高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贯彻实施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梦”是属于每一个中国人的,因此,为了“中国梦”的早日实现,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跟随我国的国情、党情、事情与时俱进,在促进社会和谐、增进人民福祉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
  当前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着许多种大问题,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经济实力稳步增强,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改变的发展趋势,而对和平与发展这一世界永恒主题造成影响的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却越来越多。发达国家凭借自己在经济、文化领域的雄厚实力和优势条件,在现代国际传播中对一些发展中和不发达国家造成的压力长期积压并始终存在,其霸主的地位和行为对国内也造成了参差不齐的影响。环顾国内,当前改革开放新时期,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社会结构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动,合理地调整国内利益格局,思想观念也在各种舆论的引导下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社会的空前变革对我国目前国情来说相当于一把双刃剑,既给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的动力,也使得在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时所承担的任务艰巨而繁重,这其中产生的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探讨、解决。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秉承的精神,追根溯源可以联系到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的“宽猛相济”的儒家思想。孔子的观点是,“宽猛相济”是实现“政和”的必要的前提条件。所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一定意义上是继承了孔子的“宽猛相济”思想的基本精髓,是法学家们在长期从业过程中,在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并发展完善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是长期的历史经验和实践真知的总结。伴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在应对犯罪时的基本政策也经过了几个周期的发展,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逐步发展并演变确立为现在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的确立,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的时代产物。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于2006年10月通过的《决定》中正式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务必在对严重恶劣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治安环境的前提下,积极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尽可能的顺应社会潮流,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上的对立面。
  五、结语
  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前提。“抑止犯罪并非仅凭刑罚的威慑作用,更重要的是依靠社会的全面发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顺应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趋势,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其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是不容置喙的。严格执法、区别对待、辩证统一也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施行条件,将整体情况有机的结合起来,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严格对待,务必实事求是。而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社会矛盾、冲突的缓解,对防止和消除社会上的对立面,尤其是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总之,定纷止争,促进和谐,才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该起到的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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