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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住房建设实施与管理的几点思考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保障性住房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建设规划、集中分配,提供给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住房困难的弱势群体的一项制度。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房建设中具有特殊性的一类住宅,对其住房的建造面积、租金标准、销售价格、分配对象等给予限定。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政府制定宏观政策干预住房市场,借助国家和社会力量,运用行政手段,实现人人住有所居的美好愿望。
  1、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实施现状
  1.1、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阶段
  我国的保障性住房经历了三个阶段:中央推动阶段、稳定发展阶段和“加速跑”阶段。
  1.1.1、中央推动阶段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从2008年底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在《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
  1.1.2、稳定发展阶段
  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初步形成了住房保障体系。国家通过各种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满足了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截至2010年底,我国的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了8%。
  1.1.3、“加速跑”阶段
  在“十二五”建设的第一年,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入了加速发展阶段。2011年全国就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旧房改造住房1000万套。通过大规模的建设,截至到“十二五”末,我国的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提高到20%以上,基本满足了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1.2、新建保障性住房分析
  1.2.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享受政府或单位在建房用地和税费政策上的优惠条件,具有经济性、适用性和社会保障性的微利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应由政府专门的非赢利性机构负责建设与管理,适应的范围是大约占居民总数30%的中等偏低收入阶层。
  1.2.2、廉租房
  为了保证保障住房体系的正常运行,每年由政府投资,有计划地建造一定数量、适合最低收入家庭居住的廉租住房是十分必要的。廉租房应由政府专门机构建设,针对最低收入家庭。
  1.2.3、平价房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的分配制度,中低收入者要占到居民的80%以上,政府很难有这样雄厚的财力,为如此众多的人建造经济适用房,因此在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同时,应推出私人开发商建设平价房计划,目的是籍着社会开发商的资源和专业知识,辅助政府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施。平价房由私人或赢利性开发商开发建设,作为经济适用房的有益组成部分,适合的群体主要是中等收入阶层。
  2、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措施
  2.1、优化保障性住房设计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比较完善的功能,相对合理的结构,比较适宜的造价,相对优美的环境等,这些都需要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设计。首先,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人均居住面积。第一,可以借用空间,包括借用交通通道和各空间相互借用。另外,各空间也要注意相互借用,如门厅和餐厅,客厅和通道,相互借用后不仅能公用面积,还能够增加空间的气势。第二,集中功能,不要过于细分。比如,冰箱尽量与厨房设置在一起,衣柜尽量与床设置在一起。一居室居住人口有限,卫生间尽量不做干湿分离,节约面积。第三,要合理摆放家具。比如,床要平行窗户摆放并能两侧上下,沙发与电视的距离要在2500毫米以上,餐桌要选用4人以上的,以保证家庭的正常使用等。其次,完善保障性住房功能。第一,加大对中小套型保障性住房设计的研究。保障性住房虽然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但不能因为“低收入”这个字眼就降低住房标准。因此,保障性住房需要保证居住质量,规划设计要充分体现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人文关怀。第二,通过精细化设计提高居住品质。除了卧室、餐饮、厨卫等功能空间的设计布局不可或缺外,细化的设计也非常重要。小面积的套型设计,往往可以通过细节满足多功能需求,对于提高居住的舒适度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2.2、完善保障房申请机制
  2.2.1、完善信息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使得政府的政策不仅与民生现状相一致,而且还要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这就要求政府拓宽信息公开的渠道,不仅要利用网络媒体资源,还要通过张贴布告,信息反馈,定期政策宣传讲座,听证制度以及上门服务等方式实现和保障民众对政府政策的了解。
  2.2.2、加大惩罚力度
  我们应当建立严厉的惩罚机制,对保障房申请者隐瞒或虚报人口、户籍、财产、住房和收入等状况进行罚款,并且驳回申请,限制其再次申请的权利等。
  2.2.3、鼓励公众参与
  政府要健全民主法律机制,鼓励民众参与保障房分配。只有公众积极的参与,主动地维权,才能推动我国保障房建设事业的稳定发展和持续前行。只有加强公众参与才能防止保障房分配环节中滋生分配不实现象,消除人们的怀疑和加强对政府工作部门工作的信任,从而促进保障房申请环节的公平。
  2.3、完善保障性住房的财政制度
  一是明确政府财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住房保障首先是中央政府的责任,同时由于不同地区住宅的价格、供应等差别很大,因此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当对本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负主要责任。二是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资金来源。首先虑发行国债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其次考虑通过彩票发行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再次可以考虑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拓宽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三是建立可持续性的住房补贴形式。所谓可持续性发展的住房补贴形式是指补贴资金有可循环回流途径,补贴形式在刺激供需的同时,能与整个住房市场、住房金融市场相互协调、互相促进。例如,政府或企业贴息贷款帮助中等收入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一优惠的补贴政策引导私营企业参与建造公共住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租经营,并在一定年限后,优先出售给承租家庭等。四是调整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税收政策。第一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二是对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营业税、契税等进行适当调整;三是针对房地产持有过程开征新的房地产税种。第四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2.4、完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
  立法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根基,住房保障需要法制的依托。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是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和政府之间、公民和政府之间、公民相互之间关系的变化,是维系整个社会关系的纽带,重视法制建设有利于缓解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我国的住房改革经历了20多年的历程,在逐步发展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这些成果需要立法加以保护,它可以规范政府和公民个人的行为,而这种保护需要上升到一定高度,唯有如此,保护才有力度、执行才能强制。人民的居住权保护的是否充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整体发展,借鉴国外一些值得学习的做法,通过立法,正确表达人民的意志,充分保障每个人所享有的平等公平的居住权,完善法律体系,创新法学研究,并从立法高度不断深入推进保障住房的建设管理,衔接现有法律,最大限度的解决人们的住房难题。
  结束语
  总之,住房保障是一项惠民的好政策,它致力解决所有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难问题,应具有全面性和普遍性,它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公平的分配,只有让确实需要的人群享受到这项福利,才能算得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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