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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加坡投资争端解决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基金项目:此论文为广西哲社2013年度课题《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摩擦和争端协调机制研究:最大化保护中国在东盟国家的海外投资》(13CFX002)的阶段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雷锐,广西广播电视大学,讲师,国际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蒋德翠,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06-02
  一、 中国与新加坡双边投资现状
  (一)新加坡对华投资现状
  在投资关系不断改善、双边贸易往来不断加大的环境下,新加坡对华投资近年逐年提升,从2009年的36.05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63.05亿美元。有数据显示,2013年新加坡对华投资73.27亿美元,新加坡在华投资的金额已超过欧盟28国对华实际投入外资金额的总和。
  不管是从投资额还是投资增长速度来看,新加坡毫无疑问是东盟对华投资的核心力量。从表1中数据可以看出,2009至2012年间新加坡对华投资分别占同年东盟对华投资的77.1%、85.8%、87.03%、89.1%,新加坡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关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表1:2009-2012年中国与新加坡双边投资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商务部公布2011-2013年《中国外资统计》、2010-2012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整理所得)
  (二)中国对新加坡投资现状
  相比新加坡对华投资,我国对新加坡的投资动力稍显不足,虽然近年来发展比较迅猛,包括中石油、中信银行、华为,甚至是国内航空企业纷纷在新加坡投资设立分部, 但是不管是中国对新加坡还是东盟,直接投资额占同期中国对外投资总额比重仍然是比较小的一部分。以2011年为例,2011年中国对外投资总额为651.17亿美元,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为59.05亿美元,占中国对亚洲投资总量的13%,中国对新加坡直接投资为32.69亿美元,占中国对亚洲投资总量的7.1%,远远小于同期东盟、新加坡对华的投资 。
  不管是新加坡对华投资,还是中国对新加坡投资都拥有不小的上升空间。我国只有构建良好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法律制度尤其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才能不断促进两国之间投资贸易交往。
  二、 中国与新加坡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法律渊源及分析
  从广义上来讲,中国与新加坡投资争端解决的法律渊源不仅包括中新两国的协议,还包括所有中国与东盟签署的所有协议中有关投资争端解决能够适用的条款。但论及主要渊源应该还是以下三类:
  (一)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投资争端解决的条款
  2008年10月23日,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中新自贸协定》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约定。并在《协定》第十章中约定了相对于《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中条款的优先适用规则。有关投资争端的解决条款更多的还是体现在了第十二章中,里面规定了磋商、调停调解以及仲裁制度,为中新两国有关投资方面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有关投资争端解决的条款
  作为CAFTA的成员国,《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对于解决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同样适用,而它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当事人在条约适用和范围方面的选择面更广更灵活了。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
  较之《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投资协议》针对争端解决问题进行了一些补充和完善性的条款,尤其是对国际仲裁方面的补充,为投资者提供了不少便利和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前列(二)(三)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作为CAFTA在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法律渊源,在解决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投资纠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东盟十国之间投资和法律环境有着较大差异,因此作为我国最大的投资来源国,我国有必要协同新加坡制定更为完善的投资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制,既保障东道国利益,也能起到促进投资者积极性的作用。
  三、 构建中国-新加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亟需解决几个问题
  在中国和新加坡之间构建一个高效、全面、独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合乎需求的、顺应发展的抉择,而要构建中新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有几个问题是亟需解决的:
  (一) 如何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利益的问题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一再的被众多专家和学者提及,主要原因在于近年来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案件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世界各国在这方面持有的态度各有不同,也存在着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各方的争议根源还是在于立场和利益。如果站在我国的立场来思考这个问题,就不得不考虑现阶段我国与新加坡在吸收外资与对外投资方面的比例。 从表1中近几年双边投资的数据,不难看出,我国在同新加坡的双边投资交往中,更多的还是担任着东道国的角色,因此我国除了注重保护中国投资者在新加坡的投资之外,更应该把关注点放在维护国家对本国市场的管理权上。
  曾有学者提出兼顾双方的一种方式,即建立专门的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争端解决机制,但是投资者如果要提起诉讼,必须以“用尽当地司法救济”为前提。这种方式较之争论两方的极端态度而言,已经有了不少改进,不失为可取的折中方式。而笔者担心的是,“用尽当地司法救济”会提升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延长双方争端解决的时间,这点对于投资方是较为不利的。基于这点考虑,可以借鉴2009年9月《中国与加拿大双边投资协定》中约定的“用尽国内行政程序”原则,二者相比较可能后者更加容易被双方共同接受。   (二) 其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权问题
  中国和新加坡的投资争端目前还能适用较多的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条款。2012年美国BIT范本中更多的强调了投资东道国对其境内外资的监管权, 但是,不管怎样,不得不承认的一点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两大重要任务是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尽管中国和新加坡双边投资贸易所带来的收益并不能替代双方政府和个人的所有收入,但是构建双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任务还是为了促进双边投资交流,达成共赢。因此,笔者觉得有所保留的接受其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起到投资保护的作用,促进投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也不至于被侵蚀,保证了东道国调控市场的能力。
  (三) 投资规则与环保规则的协调
  投资与环境保护近来被关注的原因在于,早期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签订双边、多变投资协定时多数都忽视了环境因素,用环境的破坏来换取经济效益。结果会发现得不偿失,往往事后用来治理环境的费用要远远高于投资所带来的收益。于是各国(包括美国)在后期签署的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中都增加了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的环保条款,旨在禁止投资者对东道国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使投资关系更加绿色、可持续发展。
  四、 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已经有了十几年,并且初步有了一些成效。但是通过查阅商务部发布的历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中的数据,不难发现,与中国新加坡双边投资贸易一样,中国在与其他许多国家和组织的投资贸易往来中,更多的还是扮演的资本输入国的角色。因此,我们国家在与其他国家和组织在签署双边、多边投资协定时,不能照搬发达国家投资协定模式,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双方都能接受的规则范围内,更加强调针对性与均衡性,谨慎适用其他争端解决条款,从而形成在国内层面上以鼓励为主,在国际层面上以保护为主的对外投资政策与法律体系。
  注释:
  新加坡成为中国最大投资来源国.国际在线新闻网http://gb.cri.c n/420 71/201 4/02/ 03/5931s4411374.htm。2014年5月28日访问.
  “中国企业赴新投资动态”.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网站http://sg. mofcom.gov.cn/article/fuxin/fxtzdongtai/201307/20130700209111.shtml。2014年6月5日访问.
  根据2013年《中国外资统计》,2011年东盟对华直接投资额为70.05亿美元.
  有学者认为,双边投资条约所提供的保护标准越高(包含外商可单方决定把东道国境内任何涉外投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缔约东道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也就越重、越大、越多.详见陈安、蔡从燕: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71-372页.
  2012美国BIT范本赋予缔约方承认每一缔约方在监管、执行、调查和检察等事项方面,以及决定与环境优先发展事项有关的资源分配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张蹇.美国BIT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完善双边投资协定的启示.武大国际法评论第十六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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