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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的心理矫治

  作者简介:杜振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20-02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成长于不良的社会环境,存在错误的认知,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在外界不良诱因的刺激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秩序带来了破坏性的作用。鉴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等特性,在侦查程序中引入并适用心理矫治显得尤为必要,对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和预防其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心理矫治的概念和内涵
  心理矫治是指矫治主体运用心理学原理、方法和技术,帮助矫治对象调节不良情绪,解决心理问题及消除心理障碍,维护心理健康从而改变其认知方式的一种矫治措施;旨在促使矫治对象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和不良行为发生积极变化,主要内容包括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行为矫正等活动。目前心理矫治主要被用于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是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的一种有效措施,但在其他诉讼程序中尚未得到运用。随着心理矫治不断被推行适用,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运作体系,并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我国矫正机构中对违法犯罪人员的矫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运用心理矫治措施的根据
  (一)理论基础
  1.国家亲权理论。该理论认为国家有责任保护其国民,特别是缺乏照管和监护的未成年人,强调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应当负一定的责任。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监护和照顾,国家应积极地行使权力保护未成年人。因此,心理矫治是国家行使监护权的一种方式,通过心理矫治来行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权,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积极保护责任所在。
  2. 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理论。该理论认为未成年人特别是卷入司法的少年应当得到社会的特别保护,包括社会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的特殊保护,基于对司法中的少年进行特殊保护的理念,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应当给予特别的保护,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应当采取一些特别的措施,使其在司法中得到公正的对待。心理矫治是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司法中得到公正对待的特别措施之一,是对其特别保护的体现。
  3.近代刑法教育刑理论。该理论认为人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刺激下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是天生的犯罪实施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很大的可塑性,通过教育感化成可以使其成为守法的亲年。在司法过程中贯彻教育刑理论,对处于特殊地位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重新找到正确的社会活动方式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矫治是贯彻教育刑的体现;因此,心理矫治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生活环境、身心发育状况、人格形成过程等多方面的情况,考虑到其未来和前途,有利于复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二)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宽松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侦查人员承办,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同时,要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因素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矫正其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和不良的行为习惯,促使其改变行为方式,防止其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办案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全面的了解;只有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适当的心理矫治措施,才能全面的了解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情况;通过社会调查,有助于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正确的处理和更为适当的矫治。
  2.《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件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未成熟等特点,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办理,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保护,所以对其适用心理矫治措施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的原则。第五十九条针对未成年人严重的不良行为规定了矫治与预防犯罪行为的内容,这些规定为心理矫治措施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教育和矫治等相关内容,为侦查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心理矫治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条规定要求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负责案件的机关应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这就要求对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应当及时进行矫治。第五条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措施,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采取心理矫治措施,加强对犯罪原因及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因此,在侦查程序中应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加强教育,进行心理矫治。第四十四条指明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矫治的指导性原则,也对心理矫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心理矫治要与法制教育相结合。
  三、心理矫治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的运用
  目前心理矫治在少年司法中尚未得到广泛运用,但有少数省份如江苏、吉林等在积极探索和创新将心理咨询措施引入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中,并收到了较好的疏导和矫治效果。所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中适用心理矫治措施有一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一)矫治主体及对象
  1.矫治主体。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应当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机关中熟悉和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的人员开展心理矫治工作,负责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必要时可以邀请心理学专家辅助或参与。
  2.矫治对象。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存在心理健康问题,认知出现了错误,才实施违法犯罪的活动,矫治的对象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 矫治内容
  矫治内容应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和身心特质出发,通过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心理评估、开展心理咨询与治疗及心理测试等活动对与其实施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行为方式进行重点矫治。
  1.心理健康教育。对存在认知错误、存在心理问题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正教育,从而改变其认知方式,为其解决心理健康问题;心理健康教育是心理矫治的基础工作,应向其宣传心理学、心理健康基础知识等,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自我认识、接纳和剖析自己,调整心理状态,积极地接受教育和引导,从而使其客观、冷静地面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
  2.心理评估。评估者根据心理测试的结果及与被评估者相关的信息资料对矫治对象的心理特性作出的科学合理的价值判断,开展心理评估能获得较为真实、准确的结果,能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提供参考依据。通过心理评估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价值评判,判断人生价值观念的好坏,评估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从而判断其人身危险性,为研究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原因奠定基础。
  3. 心理咨询。通过倾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叙述,细致深入地与其沟通交谈,从心理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心理适当的疏导和矫正,帮助其发现心理问题及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对其进行引导和心理治疗,改变原有的认知结构和行为模式,从而发现其实施违法犯罪的深层次的原因,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治对策。通过心理咨询能够及时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危机,其内容较为广泛,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各种心理问题及困惑均是心理咨询的内容,如学习困惑、社会交往问题、家庭问题、心理健康问题等。
  4.心理测试。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涉嫌犯罪的有关问题,让其真实的回答,建立心理健康档案,通过运用心理学原理、技术及测试措施,发现和预测其不良的行为倾向,从而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通过心理测试,能够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及发展方向,了解其心理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预测其重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从而能有效的预防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三) 矫治方法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矫治可以采取精神分析治疗、认知行为矫正、矫正不良道德、移情能力的培养等方法。
  1.精神分析疗法。鼓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向矫治人员讲述自己的心理冲突,表达自身遇到的各种情感困扰,从而帮助其解决内心的矛盾冲突,矫正其消极的行为模式。通过精神分析疗法,可以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早期生活中经历的困难和创伤并对其所产生的影响,以便发现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真正起因。
  2.认知行为矫正。错误的思想观念会导致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多都存在观念错误,对其进行心理矫治时可以采取改变错误认知的方法来矫正思想观念,使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及其有关情绪产生理性的认识,消除其不良的行为习惯,积极培养和发展良好的行为。因此,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矫治时,一方面要使其转变认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观念;另一方面要培养和发展其良好的行为习惯。
  3.矫正不良道德。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违法犯罪与低下的道德水平密切相关,道德水平越低,越倾向于以自我为中心而忽视他人利益,因此就越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矫治工作可以通过矫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良道德,建立道德行为所必需的道德性认知和观念,克服其以自我为中心的倾向。
  4.移情能力的培养。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带有消极的抵触情绪,在心理矫治活动中,通过引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顾自身的错误,想象由于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别人所带来的伤害,让其换位思考,体验受害者的痛苦,从而培养其移情的能力,使其产生羞愧感,改变其以后的行为来实现心理矫治的目的。
  总之,心理矫治应有利于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节消极情绪,克服心理障碍,消除不良行为习惯,使其尽早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矫正其错误的认知,为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消除障碍,使案件其它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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