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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及其法律控制研究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建设项目(J50504);上海市社科项目(2009BJB031);上海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项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上海理工大学核心课程建设项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作者简介:郭佳栋,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银行管理,金融法;孙英隽,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银行管理、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65-02
  商业银行作为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枢纽, 在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历程中,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规模也逐渐增加,这其中有着较多复杂的原因,不良资产的增加对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提出了新的挑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业改革的深度和力度,不良资产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沉重包袱。法律,作为当代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的当代中国,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创新管理手段,增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及法律控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国际竞争力,不断朝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及新特点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飞速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就,经营业绩稳步提升,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卓有成效的改革,商业银行在降低不良资产率方面也取得了较好的突破,在预防和处理方面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总量大、余额高、消化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截至2013年年底,商业银行5921亿元的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993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比年初上升0.05个百分点。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其不良资产的总量也比较高,如何控制不良资产的规模,以及对现有不良资产的合理处置,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加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控制是创新管理的新模式。
  在当前商业银行竞争不断加剧的形势下,商业银行不断创新经营模式,大量新型金融业务不断出现,以及由于资源禀赋等的差距,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商业银行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不良资产与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相比,呈现出东低西高的趋势。与此同时,在不同期限种类的贷款中,相对而言中短期贷款的不良资产多于长期贷款,外币贷款的不良资产远远少于人民贷款。在当今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之下,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应对不断增加的外资银行的冲击,应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创新不良贷款的处置模式,对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从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从法律角度探析不良资产的形成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各行各业,在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作用,因而,不断增加的不良资产规模有着比较复杂的综合原因。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尚有差距,金融法律环境仍需不断改善,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的水平与国外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多方面的原因共同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规模不断增加。在深化改革的重要阶段,经济关系较为复杂,经济形态以及社会结构快速变化,而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金融信用体系未完全建立,法律空间仍存在一些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改进。
  首先,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信用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大部分企业的信息披露仍不规范,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的指引下,尤其在新《公司法》修订实施以后,对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甄别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很好打的了解企业资产流向,不能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有较好的认知,这就为企业利用虚假财务信息骗取银行信用提供了可乘之机,而银行同业之间对同一借款人的交易信息难以及时共享,借款人便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在多家银行申请贷款而获得超过其自身偿债能力的贷款。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在放贷之后,往往无法对企业的贷款资金流向和用途进行很好的监督。
  其次,与日益发展的金融市场相比,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进展缓慢,存在较大的时滞性,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多比较重要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征信系统仍存在较多的盲点和漏洞,大量涌现的金融创新产品,导致在一些方面商业银行在部分环节缺少法律规制,法律风险较为突出。
  再次,与其他行业法律体系相比,金融法律体系的部分法律制度,法律层次以及法律效力较低,较多的制度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法律风险的控制影响十分有限,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法律立法进程,不断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使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中以法律为准绳,如何通过较好的信贷法律体系来逐步解决较大的不良资产规模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限制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法律策略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较快的金融创新发展与较慢的金融立法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规模的增加,也对不良贷款的处置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加快健全行而有效现代化的金融法律体系,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形成规范化的信贷体系,逐步缓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压力,制度因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完善银行法律体系
  针对实践中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一系列现实问题,树立法治理念,充分重视运用法治的手段为减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维护金融安全保驾护航,从制度上保证商业银行的服务行为有法可依并且严格地依法办事;提高我国的立法水平,明确界定法律条文中的概念,范围,减少模糊定义或者可能产生歧义的概念;健全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形成高效,公正,公开,公平的资本市场,严格规范上市公司的上市发行制度,在法律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特别是为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利用资本市场吸引非国有资产打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比如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明确界定信息公开的界限,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建立由审计方与银行共同承担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防范审计方和银行之间在共同利益的驱逐下诱发道德风险。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注册公司的门槛大幅度降低,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大量出现在市场中,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对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以及不良贷款比率较高的重点行业进行细致的风险防控。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中,由于法律缺陷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大量存在,在诉讼时效,担保抵押制度等方面的因素,造成了部分债务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归还银行贷款,在民商事领域,要加强对可能涉及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的完善,适应金融业较快的创新发展速度。其次,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逃避商业银行贷款的监管力度,提高法院强制执行的效率。在部分创新程度较高,监管难度较大的业务方面,不断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增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控制,以填补这部分的法律空白。
  (二)完善银行监管体系
  1.明确监管权限及其分工。明确监管人之间的权限划分才能避免监管者之间的权力冲突。长期以来,我国监管机关权责不清,缺乏制衡,形成“多头监管”或者“真空地带”,导致监管效率低下。首先,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之间的权限划分;其次,监管指标统一确定权应该归属于银监会。因为银监会是掌握银行信息最全面的机关,在防范风险上最具有专门的能力。
  2.建立监管冲突的解决机构。权责明确虽然为监管者之间的权力划分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在我国特有的政治文化背景下行政中心主义的思想根深蒂固使得监管者之间的冲突依然普遍存在,主要体现在重复监管上。首先,应该确立一个最高权威的“总裁判”,既负责总体协调和监管,又负责监管冲突之后的最终裁决,这一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其次,应该保障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平衡,赋予银行对监管者的监管措施提出复议的权利,完善司法救济程序。
  (三)减少行政干预
  国家在干预市场时,要尊重市场各主体的地位和权利,他们依据宪法、民商法所享有的自主经营权不应该受到过多的干预和限制。因此应该完善政府干预职能,就事将这种公共行为放置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具体而言,在干预过程中,政府首先应该树立法制观念,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应该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开展干预活动,干预的措施一定要进行必要的论证,使其民主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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