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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投资协定协调问题研究

  一、文献综述
  随着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全面启动,对其国际投资协定协调的研究也不断增加。
  许多学者从协调宗旨、协定内容、实际效果、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研究。魏艳茹(2011)的研究发现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仪对双方保护水平参差不齐的效果有悖与促进彼此间国际直接投资的宗旨;双方应逐步推动投资协议的完善,并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废除此前签订的不协调的双边贸易协议。马静、林红烈(2012)对自贸区的投资政策协调的研究表明当前的双边投资协定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投入准入制度和国际投资公约也存在一定问题,建议设立投资协调机构,强化投资协调机制建设,建立一体化、制度化的投资政策协调机制和制度。李娟(2012)等认为国际投资条约中有的侧重投资保护而有的强调投资自由,这两者之间往往存在潜在的冲突,解决途径是适应双边投资协定签订后国际国内社会的变化,以动态的解释方式使新旧条约之间的冲突实现和谐,由于条约冲突的复杂性,我们不能完全消除条约的冲突,但可以尽最大限度地减少条约的冲突。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投资协调状况
  国际投资也称对外投资或海外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流动和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而国际投资协调则是国家之间为排除区域内国际投资领域障碍,推动投资发展,调整资金流向和投资利益分配,促进区域经济开发和均衡发展,实现区域内投资自由化而进行的对投资政策、对外投资管理和外资政策等的协调。在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过程中,国际投资和国际投资协定协调不仅直接影响着自贸区生成要素的流动,还关系到自贸区内各国财政利益的实现和经济的发展。因此,立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的现实,理解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协定协调的现状和问题,是实现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协定协调的关键。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投资,主要包括中国与东盟各国利用外资和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的相互投资两个层次,它们既反映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协定的基础,又提出了加强国际投资协定协调的必要性。
  1.中国和东盟各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
  2004年以来,东盟成员国吸引外资的能力不断增强,当年外国直接投资(FDI)达到303.67亿美元;2005年,流入东盟十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为380亿美元;2006年和2008年,东盟十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总额达到了707.27亿美元和668.915美
  具体看来,在东盟成员国中,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和印度尼西亚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增长幅度较大。2006年,外国对泰国直接投资净额达到3077亿泰铢(约94.5亿美元)当然,新加坡、柬埔寨、老挝等国也十分重视吸引外国投资。作为亚洲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之一,新加坡、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国也十分重视吸引外国投资。作为亚洲经济增长较快的国家之一,新加坡一直以其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受到外国投资者的青睐。投资主要来源于英国、荷兰、日本。柬埔寨外国投资也不断增加。2005年,柬埔寨外资总额5.8亿美元,2006年为7.47亿美元,比上年增加28.8%,2008年外国直接投资为7.5亿美元。
  近年来,中国实际使用外国直接投资额也不断增长,2005年为724.06亿美元,2006年为694.68亿美元,2007年为835.21亿美元,2008年达到了923.95亿美元。
  2.中国和东盟相互间的对外投资
  东盟各国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同时,也不断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新加坡、文莱、泰国等国,而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如越南、缅甸、柬埔寨等更多的主要是吸引外国投资。例如,2004年,新加坡开始推行“区域化经济发展战略”,大力向海外投资,新增海外投资总额243.22亿新元,主要投资于中国、马来西亚、印尼和文莱。文莱在海外也拥有庞大的投资,金额约有400亿~500亿美元。东盟国家对中国直接投资总额也很庞大。截至2008年年底,东盟国家在中国实际投资520亿美元,占中国吸引外资的6.08%。中国在积极吸引外资的同时,对外投资规模和范围正在不断扩大。2008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达21.8亿美元,同比增长125%。
  可见,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投资关系正日益密切,双边投资额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增长。但同时也要看到的是,中国和东盟各国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引资博弈和竞争。因此,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规范化,创造更加稳定有序的投资环境、协调解决投资领域的重重矛盾以及各国国内外国直接投资法规的杂乱等,国际投资协调不仅重要而且必要。
  三、国际投资协调存在的问题
  1.双边国际投资协定存在缺陷
  目前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双边协定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双边投资协定中有的签订很早,有的有效期较短,虽然这些条约仍未失效,但除了中国与文莱、缅甸协定的有效期分别规定到2015年和2016年,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协定自动延续进入第二个10年有效期外,中国和东盟其他国家的协定都处于随时可被任何一方终止的状态;另一方面,从内容上看,中国与东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属于传统的发展中国家投资保护制度范畴,协定中的某些内容已明显过时。如这些规定中虽然都规定了一个相互投资政治风险保证的内容,但各个协定对某些具体内容的规定却不尽相同,在法律适用上难以完全协调;而在投资原本和收益的汇出方面,各个双边规定虽均要求缔约一方应允许另一方的投资者自由转移与投资有关的款项,但是各个协定对于可转移款项的范围、转移的方式、转移的货币及适用的汇率等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在对外资企业的征用或国有化方面,中泰、中马、中越等规定的征收条件、补偿数额、补偿时间等方面有着多种不同规定;同时,囿于时代的局限,这些协定并没有规定关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关于投资自由化的条款以及促进投资便利化的内容。因此,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不仅效力不稳定,而且存在着明显的不完备,不协调。   2.法律法规保护不完善
  东盟国家虽已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和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护,但东盟国家现行的外商投资立法仍存在很多不完善和不协调的地方。例如泰国的《外商经营法》、印尼的《外国投资法》、越南的《外国在越南投资法》,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相距甚远,还存在很多的缺陷与不足。例如,按政治风险发生的级别来看,第一级别有中国、新加坡、文莱;第二级别有泰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第三级别由缅甸、柬埔寨、老挝。尤其以第二、第三级别国家对政治风险设立的条件、措施以及解决的方式都规定的较为含糊, 远远的落后于境外直接投资发展的需要, 这都不利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直接投资层面的协调。某些涉及外商措施、争议的解决等不够明确和具体,甚至不合理;某些规定已不合时宜或相互矛盾、冲突,不能适应利用外资的新形势,法律的透明度、连续性和协调性也亟待加强。同样,中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有关境外投资的基本法律,只有一些不成体系、零散且尚待修订的规章制度,一些主要的政策法规尚不成熟,有的是“试行稿”,有的是“暂行规定”,有的仅是“意见”,明显具有探索型和临时性的特征,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以上一切导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投资协定协调基础十分薄弱。
  总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虽已初步形成了国际投资协定的基础框架和网络,但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双边国际投资协定还很不完备、不协调,区域国际投资协定和多边国际投资协定不仅尚未真正达成而且也难以在短期内达成。因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投资协定协调不仅反应基础极为薄弱,而且协调的层次和程度也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的发展。
  四、国际投资协定协调建议
  伴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国经贸关系的不断深入,中国和东盟各国间的投资活动得以迅速发展;中国和东盟都是世界上吸引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之一,各成员国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引资博弈和竞争;同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的经济差异很大,区域内经济开发和协调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目前,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投资协定协调又主要以双边投资协定协调为主,存在这不少局限和困难,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协定协调框架尚未建立。因此,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政制度协调,必须高度重视和推进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协定协调。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方面:
  1.完善双边投资协定
  健全自由贸易区各国双边投资协定,夯实区域国际投资协定协调的基础。由于中国和东盟各国双边投资协定大多是20世纪80~90年代签订的,签订时的北京与目前的形势和区域投资自由化的要求已经有很大的差别,协定中的某些内容已经明显过时。因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协定协调,首先就是要修订和完善现有双边投资协定,实现自由贸易区内各国政府投资政策、对外投资管理和外资政策等的协调,消除自由贸易区各国外商投资立法中存在的许多不完善和不协调的地方,不断夯实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协定协调的基础。
  2.建立国际投资协定协调机构
  区域性投资协定作为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国际投资协定协调迅猛发展的重要表现,不仅为区域投资自由化和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还为多边国际投资体制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性国际投资协定协调框架的构建,目前已由《东盟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议》尤其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奠定了初步的制度基础。因此,现实中最为重要的是如何力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一新的投资合作平台,并有效处理不同层次的区域性投资协定之间的问题。同时,《投资协议》规定,由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支持与协助的中国―东盟经济部长会应监督、指导、协调并审议本协议的实施。这虽然原则上规定了投资协议的组织实施机构,但也要看到的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仍缺乏一个常设的、专门的国际投资机构。因此,未来仍有必要建立一个区域性国际投资机构(类似欧洲投资银行)来承担管理职能,促进区域经济开发和均衡发展。
  3.推动多边国际投资协定协调框架创建
  对于自由贸易区而言,实施有效的共同政策制度是推进国际直接投资的根本保证,抑制有害和被动的引资政策博弈是引导国际直接投资必要性发展的必要手段。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作为当今世界上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地区之一,促进区内外国际投资协定协调,不仅是自由贸易区作为一个整体推进国际直接投资和抑制有害或被动的引资政策博弈的需要,而且是自由贸易区构筑良好的制度基础吸引国际投资、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同时,多边国际投资框架的构建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领域的重要方向和目标之一,不论是WTO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签署还是由经合组织倡导的《多边投资协定》的流产,都表明了国际社会促进多边投资协定协调框架建立上的努力。而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组织实践的角度来看,多边国际投资协定协调框架的构建上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潮流,积极探索和促进多边国际投资协定存在的不完备、不协调等不足,构建多边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定》,制定区内统一的投资规则,是实现自由贸易区投资自由化的客观要求。从总体思路来看,它既需要将自由贸易区各国与投资相关的共同规范加以吸收和转化,又需要将自由贸易区各国与投资相关的共同规范加以吸收和转化,又需要集成和改进中国与东盟原有各层次的投资协议,还需要大力借鉴和运用区域性及世界性的相关投资协议;在具体方案上,或创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定》取代原有的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或一边创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定》,一边修订、完善自由贸易区各国间的双边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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