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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式责任保险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运用

  在我国GDP领先日本稳居世界第二的同时,日益严重并阻碍经济发展的环境污染问题更多地走入了人们的视线。河北、东北三省和山西等地的环境污染状况尤为严重,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也相对集中,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在逐年攀升,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风险正在不断加大。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有的是突发性的,比如固定源和移动源的泄露、燃烧爆炸和非正常排放等,而大多数都是渐进性和累积性的责任风险,而这种环境风险更加不易掌控,通常此类风险有很长的潜伏期,无论是企业还是污染受害人在一般情况下都很难预料和感知。另外,因环境风险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动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
  目前我国存在的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覆盖面不全,一般只承保突发性的责任风险,而对普遍存在的渐进性的责任风险不予承保,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设置层次较少,不能满足不同类型的企业对通过保险的方式转移环境风险的需求。因此,在环境污染问题亟待解决的当下,为弥补普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缺陷,开发运用伞式责任保险既十分必要,也不失为一种为我国企业保驾护航的经济手段。
  相比于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伞式责任保险主要有三方面的突出优势。一是能扩大责任限额。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渐进性、不可预测性、潜伏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环境污染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难以估计,在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无论是每一事件的责任限额还是累积责任限额给投保企业的选择范围不是很大,然而伞式责任保险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为投保企业在每一事件责任限额和累积责任限额项下均提供更大的责任保障,增多责任限额的设置层次,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空间。二是替代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累积责任限额被用尽后的责任。由于企业会面临出险事故未超过每一事件责任限额,但基础保单项下的责任累积限额却被用尽而无法得到赔偿的不利局面,从而只能剩下一部分损失不能被保险。但伞式责任保险能弥补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缺陷,在基础保单的累积责任限额被用尽的时候,伞式责任保险便可自动发挥效力来保障投保企业的利益。三是提供更宽泛的保障。这是伞式责任保险的独特之处,但需要被保险人自留一定的金额。由于我国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较窄,对于想通过保险手段转移更大的责任范围的污染企业就可以选择伞式责任保险。不过,一般要设置一定的自留额,因为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予承保的风险显然是保险公司认为这类风险较大或者在费率厘定、承保方面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设置一定的自留额可以加强污染企业的防控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费率。
  但是,综合国外经营的经验,有几点是必须引起注意的:
  (1)由于有时伞式责任保险可能成为基础保单的替代,抑或大多数的伞式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以基础保单的责任范围为基础的,不同保险公司的基础保单和伞式责任保险的设置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基础保单和伞式保单是最好不过的选择。
  (2)为了保障投保企业的利益,避免出现索赔缺口,保证伞式责任保险的生效期和失效期同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单一致是至关重要的。
  (3)投保人应尽可能让伞式责任保险的免赔额等于基础保单的保额,这样的投保方式更能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目前,我国建立更健全的法制体系以保障环境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步伐正在迈进;保险公司为在日益激烈的角逐中占有一席之地,有开发运用伞式污染责任保险以保障污染企业的动机;另外,通过借鉴先进国家经营伞式责任保险的经验,运用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也可以有效控制因环境污染带来的巨大风险;对于业务处在蒸蒸日上的中小企业而言,对保障更全面和责任限额层次更充分的伞式保险必有一定的需求。因此,无论从外部条件、保险公司还是企业来考虑,在我国开展伞式污染责任保险不仅有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
  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一般都是先承保突发性的风险,待时机成熟便开始承保渐进性和累积性的风险。比如法国在20世纪60年代对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的水污染事故和大气污染事故以一般的责任保险加以承保,直到1977年成立了污染再保险联营后,其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才扩大到因单独、反复性或持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
  突发性的环境侵权是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明显的征兆,一旦发生就会即时造成损害,一般石油化工这样的企业发生的风险事故就是这种,受害人也比较容易发现损害的存在和侵权的企业。然而渐进性的环境侵权在时间上是比较漫长的,存在“长期潜伏”的症状,甚至是多种因素多家企业复合累积的结果,侵权人和受害人可能都对具体的损害缺乏深切认识,这样就给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因此会让许多没有先进技术的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笔者认为,伞式责任保险不仅可以承保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承保的突发性的风险,也完全可以承保渐进性和累积性的风险。虽然渐发性的风险可能会造成巨灾风险,但如果保险人能够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来把控风险也并非不可承保。第一步保险公司可以借助环保部门和统计部门的帮助,收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我国入世以来各省市、各地区、各行业、不同企业发生的渐进性和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次数以及造成的损失大小。通过数据整理,大致根据行业性质、排污量的大小、企业规模、企业地理环境和人口密集度等特征因素,运用数理手段找出一定的规律,以便为费率的厘定作有效的参考。第二步,运用数量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知识,对不同风险类型的行业企业做可靠的预期分析。这样做可以在保险公司设置责任限额和企业自留额设定上作参考。
  在实施方式上,笔者认为,伞式责任保险可采取强制与任意结合的方式。仿照由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强化约束手段和激励措施的规定,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并将是否投保作为相关专项基金申请的依据;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未投保企业信息,以便在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方面提供重要依据,实现信息的高度沟通。当然,对于那些及时投保的企业,政府应进行一定的鼓励措施,比如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给予小微企业一定的补贴等。除此之外,国家有必要做出一份关于污染比较频发且造成污染后果严重的企业名录,各部门在据此具体名录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在投保了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伞式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相关审核证书和专项基金的发放。关于企业名录的编制,可以从污染严重的省市出发,将那些只要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均作为第一批企业列入名录当中,将风险大排污大的企业也同样列入名录中。在名录中,尤其对那些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管理需要的企业,应强制他们投保伞式责任保险。对于此标准的设定,还需要专业的环保专家提供建设性的意见。至于那些风险大但排污小的企业或者风险小排污大的企业不必强制,根据企业自身需求自愿投保伞式责任保险即可。
  至于承保形式,保险公司可以以附加险或主险的方式承保伞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期内索赔”作为它的保险期限,把渐进性的环境风险事故囊括其中,同时可以考虑承保企业自有场地治理的责任和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增加责任限额的层次设置,有效解决目前普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缺陷,同时与之相互配合,争取为我国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做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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