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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1
  任何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都充斥着不同的学派,流派之间的纷争不断,争论中求共识,争论中也有着不同学科之间的广泛借鉴,法学也不例外。笔者这里试图梳理其中的法哲学的发展脉络,进而论述法哲学研究的借鉴主义。
  一、自然主义法学
  传统的法学流派分为自然主义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
  自然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学是一套“合乎自然的普遍法则”的定律。尽管自然主义法学派的发展经历了从文艺复兴时期的天赋权利理论的兴盛到19世纪时期与实证主义法学派休谟论争中的衰败、再到当代自然法学派菲尼斯的重塑,其发展趋势逐渐丧失了之前的影响力,但自然法学派一直都是法学理论领域中不可绕行的领域。
  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然法”到底是什么的认识,是区分数个世纪以来派别先驱理论的重要对象。比如说,亚里士多德关注于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普适、恒常、永续”;后续的契约论中也同样弥漫着自然法学的痕迹,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都是在对“自然状态”的假定中,演绎出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模式。除此之外,在自然法学派中,“道德”、伦理也尤为重要,诸多的文字比如“恶法非法”“良法”等,一一展现着前人思考的火花。
  无论如何,自然法学派对法律“应然”的探讨、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内化在人类法律发展中的价值理念,秉持着人类对美好追求的梦想。
  二、实证主义法学
  19世纪,自然法学派受到了劲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冲击,代表人物是边沁、奥斯丁、哈特、凯尔森等人。
  与自然法学派的“应然”性有着明显的区别,实证主义法学派力求对法律“实然”的追求。这就当时为法学的发展打开了一扇全新的窗户。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是:任何法律的有效性都要上溯至一个客观的可确证的渊源,在实践中将法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于“制定法”。但是,一直以来学术界对实证主义法学派存在误解,认为其主张“恶法亦法”等观点,从当代著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的话来看:“证明某物在法律上有效并不是服从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不管君王的光环多么耀眼,也不管官方体制的权威有多大,他们的要求最后都必须接受道德的审查”,实证主义法学并不必然的盲目的服从法律,无论边沁还是奥斯丁都承认:不服从恶法是正当的,如果这种不服从能促进现状的改善的话。
  三、法社会学派
  法社会学派,有称为社会法学派,学派将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惯例、法律程序和法律行为作为构成社会整体中的某些要素来对待,研究法律在特定社会中的功能、影响和效果。这种研究方法的改变,使得法学研究扩大了视角,不再仅仅将法学定位为法律条文本身进行探讨,而是将对法学事实的观察诉诸于所依存的社会环境进行分析。
  法社会学派主张将法律看成是一种“社会现象”,在社会中探索法律的原委;对法律概念分析只是对“运行中的法律”的一种片面解释;法律仅仅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形式。法社会学主张“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机”,主张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注重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提倡“社会本位”。(狄骥)
  罗斯科?庞德是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同时具有植物学博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的他,代表思想是:“社会工程”和“社会利益”。他强调将法律作为“社会工程”。在此之上提出,“法律的作用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提出社会利益学说,庞德将利益分为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认为司法应该以社会利益为重,而不是“应然”意义上的正义。庞德的贡献在于:跳出自然主义法学的“应然”的判断,将法学研究的目光投向了现实世界;同时跳出了实证主义解释论的机械观点,在解释的同时注重于对理念的追求。
  四、法哲学的借鉴主义
  纵观法学发展历程,我们可以轻而易举的发现:
  19世纪,对于自然法学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备受打击的时期。法学研究家们以纯粹的法律事实为研究对象,不加考虑法律之外的事实,实践性很强的法官和律师甚至认为除了印有法院院戳之外的东西都是幻想,由此可以想象当时自然法学的步履维艰。
  20世纪初,法学中的价值理念重新得到重视,与之前不同的是,人们的关注不再是局限于略带理想化的普遍立法,伴随着社会科学的融合和分支的扩展,人们开始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进行鉴定,学者们开始运用社会学、政治学、民族学、人类学等知识反思他们认定的“法学问题”。在此之上,法学的借鉴主义值得我们深思。
  笔者认为的“借鉴主义”是指,法学融合了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视角,使得法学的研究对象、价值理念都与之前的发展有了很大的不同。同时,根据所借鉴的学科不同,又可以分为法社会学派、综合法学派等;法学发展后期根据批判的视角不同,又可以分为女性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法学等等。
  对20世纪之后的时代而言,不同学科对法学研究的冲击旨在打破法学自以为是的态度。诚然,我们知道法律的应用与法学理论的教育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从社会科学的角度上看,笔者主张法学理论的多元化视角,主张法学理论的研究需要参考其他社会科学的思想、调研方法,而非仅仅局限于单纯对“权利”与“义务”的分析,法学理论的研究只有“走出去”、再“引进来”,才能不断丰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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