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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动因分析

  一、引言
  小额信贷业务一般是指一种给中低收入群体发展提供数额在该国人均GDP 的1-3倍以内的贷款的信贷服务[1]。小额信贷模式最初由孟加拉国的尤努斯教授所创建,其目的是解决孟加拉国贫困妇女的资金需求问题[2]。这一模式由于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正规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的、为穷人提供有效信贷服务,同时实现了信贷机构自身持续发展的问题,而引起了世人的瞩目,并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推广,尤努斯教授也因此荣获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我国的小额信贷实践始于1994年,到目前为止形成了三种发展模式[3]:一种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比如扶贫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第二种是由国际捐赠等方式形成的民间小额信贷组织;第三种是由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信贷。
  农村信用社系统是目前我国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也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作为正规金融推进小额信贷发展的主力军,在推进小额信贷业务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成本高、风险大,业务人员负责的农户数多,该业务常常是亏损性的,其发展的可持续性面临严峻问题,一些地方的小额信贷业务出现了萎缩。
  海南省农信社2007年12月成功承办了中国(海南)农村小额信贷国际论坛,并与孟加拉国格莱珉信托在琼中县开展了小额信贷项目合作试点,目前已有大批农户获得信贷支持,效果良好。截至2012年9月,海南农信社累计发放小额贷款72亿元,全是农户贷款;惠及26万农户,约占海南100多万农户的25% [4]。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自开展以来,其规模逐步扩大,在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单纯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务是要亏损的,农村信用社不应该发展小额信贷业务,但事实上,海南省近年来的小额信贷业务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这与海南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当然,省委、省政府也不会无缘无故地支持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从经济学“理性人”的角度来分析,经济系统中的参与人都要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但对某些参与人而言,收益最大化不一定就是利益的最大化。例如,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就不仅仅反映在GDP增长方面,还要考虑社会公平、缩小城乡差距等因素。那么,在全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发展不是太好的情况下,为什么海南省会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提供大力支持?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为什么会有动力去发展小额信贷业务,进而取得巨大成功呢?下面将以动态博弈模型[5]为工具,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农村信用社的行为选择进行分析,以揭示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动因。
  二、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动态博弈模型
  假设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动态博弈中,参与方有两个――政府和农村信用社,博弈的行动顺序是,政府首先选择对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业务是“支持”还是“不支持”,然后农村信用社选择“发展”还是“不发展”小额信贷业务。博弈结构如下图所示:
  其中,如果政府选择“支持”,农村信用社选择“发展”,则政府要投入成本[c1],获得的经济回报为[a1],获得的社会效益回报为[b1],政府的净收益为[a1+b1-c1];农村信用社则可从政府处获得投入[c1],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总收入为[d],总支出为[e],因而其净收益为[c1+d-e]。
  如果政府选择“支持”,农村信用社选择“不发展”,则政府投入了[c1],但既没有获得经济回报,也没有获得社会效益回报,其损失应为[c1]。但在政府投入后,如果农村信用社不发展小额信贷业务,政府会收回其投入,但这一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损失。设在这一情形下,政府的净收益为[-c2],显然应该有[c1]>[c2];在(“支持”“不发展”)这一行动组合下,农村信用社不能从政府处获得投入,即使开始时获得了投入,但因为其没有发展小额信贷业务,政府也会将这笔投入追回。而且,由于农村信用社没有对政府的投入进行配合、支持,这会影响到农村信用社在政府心目中的形象,给其造成损失,设这种损失为[-f],因而在这一行动组合下,农村信用社的总收益为[-f]。
  如果政府选择“不支持”,农村信用社选择“不发展”,则政府的总收益为0,农村信用社的总收益为0。
  如果政府选择“不支持”,农村信用社选择“发展”,则政府的总收益为[a2+b2],农村信用社的总收益为[d-e]。
  三、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动态博弈模型的求解
  就海南省当前农村信用社的情况来看,[d-e]是负数,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小额信贷业务是亏损的,所以当政府选择“不支持”时,[c1=0]。这时农村信用社选择“发展”的总收益为[c1+d-e=d-e<0],而选择“不发展”时农村信用社的总收益为0。所以当政府选择“不支持”时,农村信用社的最优选择是“不发展”。
  在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给予支持,且支持力度为[c1]的情况下,如果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务,其总收益为[c1+d-e]。如果其选择“不发展”,则其总收益为[-f]。当[c1+d-e]大于[-f]时,在政府选择“支持”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的最优选择是“发展”。因此,在条件“[c1+d-e>-f]”下,农村信用社的最优策略是“(不支持,不发展),(支持,发展)”,即如果政府支持,则发展小额信贷业务,如果政府不支持,则不发展小额信贷业务。
  给定农村信用社的策略“(不支持,不发展),(支持,发展)”,如果政府选择“不支持”,则农村信用社会选择“不发展”,因而政府的总收益为0;如果政府选择“支持”,则农村信用社会选择“发展”,因而政府的总收益为[a1+b1-c1]。如果[a1+b1-c1]大于零,则政府的最优策略是“支持”。所以在条件“[d-e]小于0,[c1+d-e]大于[-f],[a1+b1-c1]大于0”下,该博弈的均衡为“支持,((不支持,不发展),(支持,发展))”,博弈的结果是政府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务。   从以上分析可知,政府与农村信用社之间的博弈实现均衡“支持,((不支持,不发展),(支持,发展))”的条件是“[d-e<0],[c1+d-e>-f],[a1+b1-c1>0]”。
  这三个条件的含义如下:
  (1)[d-e<0],即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收入小于支出。
  (2)[c1+d-e>-f],即从政府处获得额度为[c1]的投入后,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净收入要大于[-f],其中[-f]是农村信用社因不配合政府的行动而产生的损失。[c1-e]与[d-e]越大,[-f]越小,这一条件越容易成立。即政府的投入越大,农村信用社对小额信贷业务的经营越好,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不配合行为的惩罚越大,则这一条件越容易成立。
  (3)[a1+b1-c1>0],即政府“支持”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所获得的回报要大于其投入。[a1+b1]越大,[c1]越小,这一条件越有可能成立。即小额信贷业务为政府带来的经济回报和社会效益回报的和越大,政府的投入越小,这一条件越可能成立。
  四、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动因分析
  从海南省目前的情况看,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收入是小于支出的,如果没有外部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务会形成亏损,即条件[d-e<0]是成立的。目前,不仅是海南省,全国大部分的农村信用社都处于这种状态,即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外部支持。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3年5月13日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通过简政放权,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 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就是要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也就是说,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6]。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机构会逐步减少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上述博弈模型中的[f]会逐渐下降。在这样的环境下,条件“[c1+d-e>-f]”成立与否,主要取决于政府对小额信贷业务的投入力度及农村信用社对小额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农村信用社对小额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越高,[d-e]越大,政府的投入就可以越低,甚至可以不投入;[d-e]越小,政府的投入就要求越高。
  条件“[c1+d-e>0]”的成立对政府投入的要求与每件“[c1+d-e>-f]”正好相反。如果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总回报[a1+b1]越低,政府愿意付出的投入[c1]就越少。在总回报[a1+b1]中既包含有经济效益,也包含有社会效益,所以农村信用社在发展小额信贷业务时,即要关注经济效益,也要关注社会效益,而且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在提升其小额信贷业务的社会效益方面更具潜力。
  综合[c1+d-e>-f]、[a1+b1-c1>0]两个条件来看,要使得博弈出现“支持,((不支持,不发展),(支持,发展))”这一均衡,则要求政府对农村信用社要有足够的支持力度。同时,农村信用社也要给政府足够的回报。当然,我们谈到回报时,总是先要有投入,所以,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海南省应该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给予支持,而农村信用社就要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大力改善自身管理水平,为政府带来更大的回报。就目前海南省情况看,自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启动以来,海南省对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海南省与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进行合作,在借鉴孟加拉尤努斯小额信贷模式的基础上,探索出了一条具有海南省特色的农村金融发展之路。经过初期的探索,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只需政府较低的投入就可维持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同时,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能为海南省带来较大的回报。自2008年起推出创新小额信贷产品以来,仅2009 年就帮助农民人均增收210元,占全省农民人均增收的22%[4];海南省还特别重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社会效益回报,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作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样在小额信贷业务对政府的总回报较高的情况下,政府有动力对小额信贷业务进行较大力度的投入。而随着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农村信用社就可以在政府较低投入的情况下,实现小额信贷业务的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五、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建议
  我国其他省份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务所面临的问题,与海南省有很多相似之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其他地区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从以上博弈分析的结果来看,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业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政府既要重视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经济效益,也要重视其社会效益。
  二是政府在初期要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投入力度,对农村小额信贷业务既要提供资金上的投入,也要提供好的政策环境;在初期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弥补发展小额信贷业务产生的亏损,并促使农村信用社提高小额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小额信贷业务的管理,在关注小额信贷业务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关注其社会效益,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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