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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

  因为社会大众对档案的需求越来越高,而且网络时代的发展,为档案开放利用提供了条件,但是因为档案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有些可以完全的公开利用,而有些则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不能公开使用,但是我国对此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标准,所以人们对此都不够明确,这就导致了很多具有隐私性的档案被公开,引发了十分严重的后果,所以完全的实现档案开放利用,就需要处理人们知情权以及隐私权的关系,找到平衡点,采取相应的措施,为档案资源的合理开发提供帮助。
  1.隐私权的相关概念
  在档案开发和利用中所说到的隐私权应该属于民法当中所指的隐私权的一部分,档案隐私权已经出现了一段时间,实际上,档案隐私权在主体的特定性和客体的多样性和内容的隐蔽性上都有着非常明显的表现,而且也有其自己的特点,但是它和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还是有比较相通的地方,所以它也是隐私权在档案工作中的一种展现。通常情况下,隐私权是和其他工种没有关系而当事人又不愿意和其他人分享的信息,所以对隐私权予以保护是对一个人最为基本的尊重。
  隐私权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迁而不断变化的,当今我们将隐私权主要分成四种,一种是资料隐私权,这种隐私权通常就是指对收集和处理的个人资料或者是信息进行处置和控制的权利,第二类是 通讯 隐私权,它是指邮件、电话或者是其他通讯形式的隐私安全,第三类是身体隐私权,它通常就是指对个人的身体予以保护,保证其不会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害,举例来说就是非法拘禁或者是非法对个人进行搜身,最后一类就是领域隐私权,这种隐私权就是指对妨碍家庭抑或工作或者是其他生活领域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的权利 ,综上所述,隐私权在形态上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个人信息,第二种是个人私事,第三种是个人领域,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充分享有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2.档案利用中隐私权保护现状
  我们都知道,个人的隐私必须要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起冲突的时候才能很好的受到应有的保护,而且在我国,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这样的规定也是我们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档案开放利用的过程中,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单位的档案管理者亦或是档案信息的使用者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者,档案工作者或者是档案信息的利用者在实际的工作中可能出现一些工作上的失误,或者是故意的将公民的隐私信息进行公布和披露,从而给人们带来了精神上和心灵上的伤害,这种做法是无法用法律对其进行合法性的解释的,这样的情况在实际的工作中又是经常出现的,这样就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当前的档案开发和利用工作中也面临着知情权维护这一非常关键的环节,而知情权和隐私权站在哲学的角度上来看就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已人事档案为例,从理论上说,公民对自己的档案信息是享有知情权的,但是在生活中,公民查看自己的档案信息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所以也没有办法对人事档案中不是很准确的地方予以修改,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实际上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的,尤其是在管理的透明度方面,同时人事档案虽然记录了一个人所有的成长过程,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公民对自己的人事档案基本上是没有支配权的,人事管理部分对认识档案有着非常重要的支配权,所以公民在知情权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
  虽然我国当今已经对公民的隐私权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但是无论是从以往的档案隐私权 保护还是网络信息时代的隐私权保护,无论是从理论研究中还是从司法实践中,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这一问题都还处于不是非常成熟的阶段,所以在公民隐私权保护工作中,做好公民隐私权在档案开发和利用中不受侵犯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这一内容也应该受到很多档案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重视。
  3.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对策
  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是现代档案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需要档案能够进行开放利用,同时利用现代化手段,以使档案信息资源能够得到最充分的利用,但是这却涉及到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隐私权。在公开利用的档案中,可能有些信息数据并不适合公开,对于这部分信息,有关部该如何进行保护,以此不伤害档案人员的切身利益。为此,有关部门应该就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的研究,只有此问题解决之后,档案才能真正的实现开放利用。档案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处理好利用与隐私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社会民众的档案信息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首先,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无论是知情权,还是隐私权都应该在法规中明确的体现,尤其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单就隐私权来说,只有完善相应的法律,一些带有隐私的档案才不被恶意的利用,也不会在没有经过同意的情况下,随意使用,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档案开放利用是档案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也是社会大众需求达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可以说,这是进步的表现,但是在公开利用时,有关人员应该清楚哪些档案可以公开,而哪些档案不能公开,哪些档案应该在什么情况进行公开,对什么人公开等,这些都是档案开放利用之后,相关人员需要考虑的问题。上述这些问题也应该是立法中明确规定的问题。除此之外,当档案隐私权人,并没有享受到其应有的权利,或者其权利受到了不法分子的侵害,这些人应该如何进行维权,有关部门又应该如何帮助他们,针对哪些侵权行为,又如何惩罚等,这些都应是法律中明确规定。只有健全的法律,档案开放利用才能够有序进行,人们的利益也才能获得保证。因此,在档案开放利用已经被提上日程之后,相关部门就应该抓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种的利害关系,以此保证档案开放利用顺利进行。
  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具体的、详尽的、可供操作的含有隐私的档案的开放利用期限制度,最好能通过法规或条例的形式加以规范,明确规定个人档案信息的使用权限和保存期限,除常规使用或法律特许的情况外,未经档案信息主体许可,属于个人档案信息的不得任意开放,并按法定的保管期限保存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4.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伴随着档案开放利用问题的出现,隐私权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两者看似是一对矛盾,但是只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让人们有法可依,有关部门能够违法必究,相信在一段时间之后,我国的档案开发利用的隐私权问题会得到很好解决,档案信息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人们的知情权以及隐私权能够得到制衡,使得我国档案事业进步发展。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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