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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职教质量评估机制对我国高职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管理的启示

  在经济全球化与教育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教育部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探索多种方式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高职学校作为中国高等教育中的重要力量,在中外合作办学的浪潮中也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作为世界职业教育先进大国的德国,其职业教育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德国经济在战后的崛起,职业教育功不可没。而德国职业教育之所以取得高质量,对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根本原因在于其职业教育保障体系,而评估是该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研究德国职业教育评估机制能对中国高职院校的合作办学质量管理提供很好的借鉴。
  一、德国职业教育质量评估体系介绍
  (一)OES质量评估体系
  德国很多职业学院都采用OES(Operativ Eigenst ndige Schule)体系来进行质量评估管理,促进学校健康发展。该评估机制有两个重要方面:学校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
  内部评估:内部评估是德国教育评估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学校在接受外部评估之前都要进行内部评估。内部评估定位于分析院系、学科等方面的优势与不足,收集资料,为下一部的外部评估作好准备工作。内部评估以书面形式记录,内容涵盖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教学框架条件、组织结构、教学内容、教学管理和组织、学习流程、毕业生就业情况、本专业的优势与弱势分析等。
  外部评估:德国的职业学院每五年就要接受一次外部质量评估,外部质量评估的主体是各地区性评估中心。在德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实施还是以政府为主导。联邦政府从宏观上制定各州都要遵守的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等),然后各州再根据联邦法律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州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而具体实施评估的就是各地区性评估中心。
  评估流程:在德国,一次完整的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外部评估、评估结果的执行、后继性评估等4个阶段。首先,学校要进行自我评估。在此期间学校还要对自身的教育教学理念和使命等进行自我评估,并且要在这个过程中关注一些重要的指标,然后要建立自己的内部评估和反馈体系,有针对性地对质量管理进行自我评估。此外每五年还要接受一次外部评估。学校的质量管理讨论部分要求教师与学生都能够参与其中,从内部监控学校教学质量,并且对教育教学进行反馈,这样最终将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与此同时,学校的教学质量还需通过外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被认可,在外部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会向学校出具一份评估报告,被评估学校会依据评估报告的内容制定改进措施与计划,在整改完成后再撰写一份整改报告提交,同时接受后继性评估,并在本轮评估结束后5-8年接受新一轮的评估。
  (二)德国职业教育评估体系的特点
  1.评估主体多元化
  在德国,州政府或高校并不直接管理职业院校的评估组织。对职业院校的评估是通过各地区性评估中心来进行,但其他的社会组织也可以参与对职业院校的评估。如德国科学会议、德国高等学校校长会议等半官方的评估机构,各州文教部建立的各学科委员会及评议小组,北德大学协会等民间评估组织,以及有影响力的企业与媒体等都可以作为评估的主体来参与评估。
  2.评价标准有区别
  地区性评估机构在遵循统一的标准前提下,可以根据各地方的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评价标准和评价规则。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各地方评估机构从自身的特点出发进行有区别性的质量监控,为各地进行质量管理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
  3.评估内容全面
  评估内容涵盖学校的各个方面,涉及院(系)使命、远期和近期目标、专业培养计划的组织和结构、课程体系、教学研究的完成、考试的组织、学生建议、对学生的监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以及学校的一些基础数据(如新生人数、基础设施、师生比等)等学校的方方面面。
  4.评估参与全员性
  德国职业学校内部评估中,不仅是学校管理层,教师与学生都能够参与到学校质量的讨论当中,通过教师和学生在校内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有效地监控,并且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馈,大大提高了学校自身的教育教学质量。同时通过评估活动,加强了管理层、教师、学生之间的互动,也促进了高职学院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提高了学校的自治能力。
  这样的评估体系能让各职业学院找到自己的优势,有利于学校开展对外公关工作,扩大学校的对外影响,同时也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以便在工作中加以改进,极大地促进了学校的发展。
  二、国内高职对外合作办学质量管理现状
  教育部发布的《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3年,我国的普通高等教育院校总计2491所,其中1321所为高职高专院校,高职教育已占据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体系中的半壁江山。近来中外合作办学在越来越多的高职学校中发展起来,这些合作教学在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进步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国内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现状
  在中外合作办学的蓬勃发展过程中,随之而来的便是管理问题。国务院在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此来规范国内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同时针对中外合办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教育部也在2006年和2007年分别发布《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厘清。直至2009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组织开展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工作,评估才正式在中外合作办学管理体系中确立下来。现行的高职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都是在《方案》的指导下开展的。   《方案》中提出对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式应采用“单位自评与实地考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形式:先进行内部评估,然后再由专家进行评估做出正式的评估结论。在合作办学评估中规定应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确立了特定的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同时规范了合作办学评估中的专业化评估操作流程。对于社会所关注方面,《方案》还制定了开放的评估结果公告制度。同时评估方案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
  (二)国内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体系的不足
  1.评估主体单一
  在现行的评估体系下,各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主体只能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组或是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其他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媒体在现行的评估体系中所起的作用有限。
  2.评估标准缺乏区别性
  《方案》确立了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体系的评估指标,其中涵盖9项办学机构一级指标、21项二级指标,另外还有8项办学项目评估一级指标、22项二级指标。该指标体系涵盖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个体系,体现了教学各工作方面的逻辑联系,注重了标准化的考核体系,但未充分体现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校的差异性。
  三、建立符合我国高职特色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对高等教育学校进行的评估都是采用自上而下的评估方式,评估标准都是由教育部统一制定,无差别地应用于所有被评高校的评估过程中,在重视共性的同时忽略了学校的个性化与特色,忽视了高职作为大学教育中的一种层次的实际发展需求。由于高职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我们应借鉴德国经验,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中建立符合高职特色的评估体系。
  (一)评估体系中应由企业参与
  目前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基本集中于行政管理部门,而评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高职与本科学校的区别之一就在于高职学校的职业性,其根本任务在于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人才,理应将企业纳入高职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体系,作为评估主体中重要的一员。
  (二)建立标准化之下的差异化评价指标
  我国《职业分类标准》将全国范围内的职业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层,即8大类、64中类、301小类。职业的多样性决定了不同的高职学校的对外合作办学具有不同特色,以同一标准对不同职业定位的办学项目来进行评估是不科学的。因此在标准化的评估指标下如何体现出不同职业学院的差异性应当成为高职合作办学评估体系中一项重要研究内容。
  (三)强调学生与教师的参与
  教师是一线教学工作的实施者,而学生是合作办学的主体。教师与学生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发现合作办学中所存在的问题,是改进与提高教学与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评估中扩大教师与学生的参与度是必不可少的。
  (四)坚持非行政化的评估形式
  高职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应立足于政策咨询,评估机构与被评估机构之间应形成合作关系,而不是自上而下的工作检查与指导关系。评估的目标应建立在帮助学校找准发展定位、充分发挥自身行业优势与特点、找到改进之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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