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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利弊的分析探讨

  一、互联网金融并非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融合
  相对于传统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线上支付,虚拟社交,APP等网络工具和程序,实现资金与信息的交流。互联网金融并非将金融业搬入线上网络这么简单,而是当安全性与便携性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逐渐认可后,为适应新领域的需求而产生的模式。
  互联网金融主要由两方面机构组成,一方面是进行互联网化创新的传统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则是依赖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运作的非金融机构。但无论是哪一方面的机构进行运作,都不会对现有的以银行为的主的金融格局进行颠覆性影响。从根本上而言虽然同为金融类,互相之间都会存在一定的影响,但这并非一个市场,同时互联网金融需要以银行作为根基才能稳固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分类
  一类是延伸在互联网上的传统金融业务形态,在互联网金融中是最为简单的一种模式,借助互联网时代产生的在线APP等客户端随时随地为客户提供基本等同于线下的功能。虽然使用到了互联网,也产生的了金融,但由于服务对象主要仍然还是银行的主要线下客户,难以满足弱势群体的需求。将互联网作为传统线下交易模式延伸的工具,本质并没改变,也并未把互联网的金融优势彻底发挥。
  第二类则是第三方的支付方式。通过第三方建立一个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结算。银行品牌由于数量繁多,因此进行网络支付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作为第三方的支付平台,则相对方便。由于客户基数庞大,同时秉承互联网的精神,通过一定的创新,使得为客户产生一定的增值收益。从实质角度来看,这些业务仍然是传统金融业务,即类似“刷卡消费”和“存储利息”。但他们已经摆脱传统金融行业的主导,以互联网这一廉价的平台展现自我,使金融行业的门槛遍变低,容纳更多的群众去使用,也因此获得了相当大的成功并因此产生日新月异的发展。
  第三类则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盈利模式,即融资平台。融资又可大致分为众筹,信贷,电商模式等。
  (1)众筹(crowd funding),是一种多对一的融资模式。由于资金需求者无法在传统正规途径获得足够的贷款或资金支持,通过公布产品的部分设计,对公众进行宣传,达到为产品筹集资金的目的,对于提供资金的人,可以根据协议可以免费提供产品或其他的方式进行相应的物质精神回报。这类方式的优点在于在产品上市之前便能得知该产品在市场上的预期占有率,同时透明化,相比线下筹集,这类方式更加简单,也更容易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资金的实际来源除了具有闲置资金以及热衷公益的社会大众,还有专门对这类产品进行投资的团体。
  (2)在P2P信贷模式中,通过构建一个透明线上中介的信贷平台,为有小额资金需求的个人或团体提供资金支持,向融贷双方收取手续费而实现盈利。由于门槛低,因此吸引了大量的群众进行参与。①单纯的线上模式即线上中介平台模式在对贷款申请与信用风险等进行评估后,完成划拨和其他相关服务,具体又可分为纯中介与多功能中介,前者仅负责拉拢交易,后者还负责担保、追讨、利率计算等等诸多事项。贷方可以是平台本身,也可以是第三方出资,一般多为专项借贷即一对一。②在线下债权转让模式中,借贷方与投资方的资金不再是专项,而是打散后重组:通过借出资金获得债权,而后将债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拆分产生不同年份,不同收益的多种产品以适应大众,这其中来源是多人、多途径,去路也是多人,即多对多模式。由于资金被打散,因此这类模式需要成为借贷的平台与主体。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将前二者相结合,线上贷款方便快捷,但风险大于线下;线下客户资源优质,但数量较少。将这二者结合起来,把网络变成交易前台,以获得最大的利润。
  (3)电商模式,电商企业作为消费者经常接触的平台,拥有着客户非常详尽的交易数据,当消费者人群在该电商平台达到一定的数量级,对消费者的交易、物流、评价等诸多方面进行整合与计算,成为消费者在该平台的“信用等级表”,以此对无法在传统渠道获得充足预算而又相对较弱的群体和个人发放网络贷款。由于是电商为多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所以为一对多模式。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其在中国大有市场,但由于其在近几年才有突飞猛进的发展,导致其缺乏一定的监督管理措施和解决办法,也正是因此出现了诸如携款逃跑或经营不善倒闭,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1.大多平台缺乏相应部门管理。大多借贷平台公司注册时是电子商务名义,即不属于金融部门的监管范围内,而工商管理部门大多缺乏专业能力,因此形成了监管体系的空隙。而法律也并未对这一“灰色地带”做出明确的规定与法律依据,从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其风险。
  2.信用与信息风险。由于大多数进行P2P融贷的人或团体实力弱小,无法从传统借贷途径获得足够的资金,即除了在互联网平台进行P2P融资以外别无选择。同时由于互联网平台人员众多,而大多数人元缺乏专业知识与鉴别能力,因此借方可以利用这一点,对客户不利的条件进行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以此获得贷方与借方的信任。同时,由于需要进行登记等诸多事项,必然需要进行个人信息的交换,而每个公司所具有的个人信息以及金融数据保有量都相当大,一旦数据库被破解,或是公司有意倒卖信息,后果非常严重,危及金融行业的发展。因此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思考。
  作为新兴产业,其发展迅猛的程度足以展现其优势的巨大,但由于缺乏监管并且大多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了解相当有限。因此互联网金融业的规范发展与监管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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