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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外法医学历史比较以及研究

  我国法医学早在战国时期就开始出现,发展到现在已经超过了2000年的历史。在秦朝时期就出现了专门的法医检验工作人员以及相对完整的法医检验制度,在宋朝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影响下,法医检验技术以及检验制度都得到了较为显著的提升,并创作了世界上第一本较为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1]
  我国现有的法医制度也是根据国情发展,通过借鉴苏联相关法医检验制度得以建立。但是,因为法律制度建立时间相对较短,管理部门无法实现集中发展,我国现阶段法医鉴定制度中依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中外法医学历史发展进行比较和研究,能够帮助我国法医学的发展找到更加光明的前
  一、中国法医学发展
  (一)中国法医学起源
  我国法医学最早早战国时期出现,战国时间很少有关于法医学的相关资料和著作,但是,从战国或者秦汉之后的一些书籍中不难发现法医学的出现的端倪。例如在《吕氏春秋》中提到的“命理瞻伤”中的“理”可以当作审理案件的官员,而“瞻伤”则属于相对原始的一种法医检验工作。因此,不难发现战国时期我国就开始对法医检验活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使从现在的医学发展角度来分析,这些规定难以构成相对完整的法医学检验工作体系,但是,这也标志着我国开创了能够通过文字记载的法医学检验时代的先河。[2]
  (二)中国法医学完善发展时期
  通过唐朝法医学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宋朝法医学制度发展到了中国古代医学较为完善的时期,其中因为唐朝法律制度开始达到封建发展的顶峰时期,唐朝的《唐律疏议》以及《唐律》通过吸收和借鉴秦汉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成就,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成就的吸收,为我国法医鉴定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从而宋朝的法医学鉴定技术得到了较为显著的发展。
  (三)中国法医学稳定时期
  到了宋朝之后,中国法医学检验制度大都是通过吸收和借鉴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并且结合自身时代的发展特色做出相应的修改,中国法医学自那以后进入到缓慢发展的时期。
  二、西方法医学的发展
  西方法医学的发展一共分成三个不同的时期,分别为古代、近代以及现代,虽然西方古代法医学产生的时间相对较早,但是,西方古代法医学没有像中国古代法医学一样形成具有自己特征的发展态势,西方医学行政官员或者医生作为法医鉴定主要工作人员,呈现出一定的非职业化发展态势。
  (一)西方古代法医学
  系统法医学未出现之前,西方很多国家就已经出了先相对分散的法医学,很多都是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这些并非对法医学的出现和发展做出系统规定,因此,难以成为相对独立的各个学科体系,可以将这个发展时期的法医学归纳为古代法医学的实际积累时期。
  (二)西方近代法医学发展
  在常规性的历史划分过程中,一般会把1640年的工业革命当成西方近代史的开端,但是,法医学的发展开端不可将其作为序幕,因为16世纪之前的欧洲文艺复兴发展时期刚出现关于医学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和法医学相关的外科学以及医学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因此,文艺复兴时期也才是西方法医学的发展开端。[3]
  文艺复兴阶段的法医学发展体现在书籍著作出版之上,例如在欧洲各个法典中也存在一定的端倪。例如意大利、法国、德国等都存在关于法医学鉴定的记录,其中德国的加洛林刑法以及庞贝尔邦法。其中后者规定了医疗案件中,医生可以参与其中;前者则对于自杀、人身伤害、中毒、堕胎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也为欧洲法典中关于法医鉴定做出了相应的基础工作。
  (三)西方现代法医学
  19世纪的欧洲出现了过很多法医学相关讲座,这些讲座在经历一段发展之后,逐渐成为各个法医学研究单位,这也是欧洲大陆对于当前法医学进行研究的一个主要根据地。[4]在这些不同的法医学研究单位中也能够对各种死亡原因存在异常的尸体加以解剖,因此,法医学研究的医生通过司法不问允许之后就能够对患者身体做出相应的解剖,在欧洲大陆中法阵较为迅速的就是英国和德国。
  结语:
  中外法医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历史脉络,并且形成了不同的中外法医鉴定工作制度,在对两者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和比较之后,不能够依然将眼光停留在过去的层面,中国古代法医学发展中存在的缺陷是我国法医学体制完善的主要集中点,因此,要能够针对性的改进和完善措施,促进世界法医学获得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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