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版
搜索导航
论文网 > 证券金融论文 > 公司研究论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基础理论
  1、股权的概念
  股权,又称为股东权,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权,是指股东依据所有的股权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的依据;狭义的股权,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因此,从这一角度看,股权,是指股东依出资或者公司章程的所规定享有参与管理公司事务和取得财产利益的权利。我国《公司法》有“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基本内容的规定。股权是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2、股权的基本特征
  (1)股权是社员性权利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普通合同关系,而是社员与团体之间的关系。因此,股东权不仅仅是个人利益的体现,而是全体股东的权利的集合,可见,股权更是一个集合在法律上所代表的权利。
  (2)股权是复合型权利
  股权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通常从股权的内容上划分,股权分为管理权和财产权。管理权主要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与决策的权利,以及阻止他人非法侵害参与公司决策与经营的权利;而财产权主要是指股东参与分配股息和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财产收益权也属于财产权的一种。所以,股权从不同的角度看,其所代表的权利意义是不一样的,所以,股权又是一种复合型权利。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概念
  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产生的公司法纠纷也逐渐增加,其中,合同的效力一直是理论界谈论的难点与热点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一种表现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依法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可是说,股权转让自由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突破。
  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几种观点
  目前,有几种学说可以阐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效力:
  1、成立即生效。国有独资与外资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除此之外的其他公司组织应按照《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进行股权转让,成立即生效。
  2、成立不生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虽然股权转让合同可以依法成立,但若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则该合同依法不能生效。
  3、效力待定。《公司法》的目的是在保障转让方可自由交易股权的前提下,保障其他股东的股权优先权。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构架中,法律赋予了其他股东同意权和股权优先权,若其他股东没有主动放弃股权优先权,也没有过半数股东同意该股权转让,那么在结案之前股权转让合同应视为效力待定。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股权转让合同是实现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股权转让在实质上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股权转让,无论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还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当事人均须首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然后才能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最终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成立即生效,即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同时,合同即生效了。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完全可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因为公司法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及公司法原理,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一般情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同时没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此时的民事行为具备了一般生效要件,即民事行为有效。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一般生效要件与上述生效要件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合同如果符合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就产生法律效力。
  2、股权转让合同附条件生效或附期限生效的情况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目的在于转让合同的实施充分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需要。当事人鉴于特殊的原因,不希望合同成立就立即产生效力,而是希望当一定条件或一定期限成就后才使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就股权转让来说,因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如果其他股东并没有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而主张优先购买权,此时股东为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订立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但是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或期限应该是合法的,不应该将合同本身履行后可能出现的结果作为约定的生效条件,否则合同将永远无法生效,因为该约定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意义。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1、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概述
  股权优先权是指在公司进行股权交易的过程中,若交易条件相同,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比非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该部分股权的权利。行使股权优先权需要满足以下要素:首先,需要存在股权交易,股权交易的发生是判断享有股权优先权的先决条件。其次,股权交易应发生在股东与非股东之间,否则不存在优先权的问题。按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所以,股东之间发生股权交易时不受股权优先制度的制约,可以自由平等进行。优先购买权是优先购买者基于一定的优先购买的法律权益,为了尽可能维护已经形成的的法律关系,维护特定的经济秩序,确立了优先购买权制度。与此同时,由于公司经营权分离不够明显,许多股东都能间接参与管理公司事务,这种现象比较普遍,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成为维护公司经营秩序的基础。公司法确立优先购买权,既是对公司运行秩序的维护的体现,也是维持股东之间信赖关系的重要手段。   2、违反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法律之所以确立优先购买权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股东的特殊合法权益,这也客观上限制了转让人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公司股东相互信赖,共同发展,对于公司存续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作用。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受到一定法律限制的。法律确立优先购买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权的自由转让。从而,公司以外的人想要进入公司,必须要经过原有股东的同意,从而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是转让人未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或者转让人在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未做出答复的情况下,转让股份的;二是转让人在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未做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答复的情况下,转让股份的。这两种情况是转让人违反法定程序转让股权,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可见,我国《公司法》只是在程序上作的规定,而且转让人转让股份的行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未必就一定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实体权利。因为转让人一般通过事后补救,并征得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从而弥补程序上的缺失。而此时其他股东并未提出异议,所以如果再将转让合同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不承认其存在的效力,并不利于维护交易稳定。所以,从经济与效率的角度考虑,法律可以通过赋予其他股东一定的撤销权,即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其他股东就可以依照优先购买权向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其中,这些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意购买被转让的股权作为理由。综上,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经营秩序来具体判断是否具有效力,进而实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目的。

相关论文

股权转让股权效力有限责任责任研究
汉语言文学对传统茶文化的作用研究
宏观经济学对市场经济的影响研究
乡村生态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农民主体性
新农村建设中强化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
课程思政融入“保险学”教学的路径及
辅导员视角下新闻传播学类专业学生就
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创新路径研究
河南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
数字媒体时代辽宁老字号企业品牌运营
大数据时代拼多多盈利模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