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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刑事犯罪及预防研究

  一、农村刑事犯罪的特征
  (一)未成年人犯罪较多
  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多数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加上多数农村中小学生寄宿在学校,使得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严重脱轨,部分留守儿童逃学、辍学,沉溺网吧成为普遍现象。过早的涉入社会,受不良风气和恶习的影响和侵蚀,参与盗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新的违法犯罪群体。以江西省修水县为例,2010年以来,该县农村共发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8件36人。同时,该县农村性侵犯案件不断增多,侵害的对象多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和丈夫外出的妇女,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趋向老龄化。2010年以来,该院办理农村强奸案23件,其中侵害对象68%的人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
  (二)犯罪者文化程度低
  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犯罪达94.84%,可见当前农民的文化素质是非常低的。由于文化程度低,没有一技之长,找不到合适自己的工作,生活无法保障,理性和自控能力差,经不住外面花花世界的腐蚀和诱惑,处事简单粗暴。为了维持生计,不惜铤而走险,学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绑架、盗窃、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从而导致酿成大祸,走上犯罪的道路。愚昧无知,丧失信仰,道德观念扭曲,极易被别有用心的邪教组织蛊惑、利用,是一部分农民轻信基督邪教,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
  (三)犯罪打击力度不够
  一方面,在政法机关办案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由于受利益驱动,有的机关把罚款当作生财之道,随意执法,以罚代刑,一些本来明显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办理,作罚款处理了事。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逐年增加,与经济发展、车辆增多有一定关系,但与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肇事者受不到严厉的刑事制裁有直接的关系。“钱可以买罪,权可以保罪”使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另一方面,刑事案件破案率较低,破获的许多刑事案件被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大量的刑事案件“不破不立”,或者“立而不破”,使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的成为个别,大部分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造成了犯罪行为人不被抓获的侥幸心理。
  二、减少农村刑事犯罪的对策分析
  (一)强化与家庭教育的结合
  事实表明,青少年违法犯罪与不正当的家庭教育和不正当的家庭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应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强化家庭教育与家庭管理。政府和教育部门可以牵头在各类学校举办家长培训班、开办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的文化知识修养、道德修养和家庭教育科学的修养,以提高家长自身素质,引导家长掌握子女的情况因人施教,加强对子女灌输为人处世的优良美德和高尚情操,自觉抵制各种丑恶社会现象的影响。广泛宣传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居民了解对子女的不良行为加以管制和约束是其应尽义务,消除广大青少年参加各种刑事犯罪的诱因和机遇。相关部门可以结合这些要求,适当组织“五好家庭”、“文明户”等荣誉的评比,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
  (二)继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不仅依赖于群众的法制意识,还要依赖于群众的文化知识、道德修养,可见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承的。为此,我们在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同时,必须要广泛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科技文化知识、宣传法制、宣传良好的道德风尚、以及助人为乐、乐于奉献的好人好事,并且创造条件,多组织科技下乡、文艺宣传下乡活动,从而丰富群众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使他们意识到违法犯罪可耻 遵纪守法光荣,自觉抵制犯罪揭露犯罪,敢于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并使广大群众树立乐于奉献、助人为乐的高尚品德和情操。
  (三)着力加强违法行为打击
  加大犯罪打击力度,坚持把社会主义稳定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职能作用,依法快捕、快诉涉及村霸、街霸等流氓恶势力犯罪和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严厉打击抢劫、抢夺及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切实增强农民的安全感。开展禁毒、禁赌、取缔邪教及封建迷信等专项整治活动,净化农村社会风气,积极排查矛盾纠纷,预防各类刑事犯罪,努力消除影响农村各种不稳定因素,对发生在农村的“有案不立”、“立而不破”的刑事案件,一定要实行法律监督,确保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避免“以罚代刑”、“以罚代管”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农村治安各项措施,做到任务到村责任到人。
  (四)积极提高普法宣传力度
  强化普法力度,提高国民的法制意识,加强法律服务,既是发展经济的需要,也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客观要求。为此我们必须千方百计地尽快在农村中普及法律知识,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深入到广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工作,全面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不但要让他们知道知道什么事可为、什么事不可为,还要让他们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打击犯罪。目前,一些农村之所以暴力、盗抢案件时有发生,与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有相当大的关系,同时也说明部分农村中存在一些法律的死角。因此,法制宣传工作不能留于作表面文章、街头文章,而要组织工作队深入农村,广泛宣传法制,同时加大法律服务意识,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解决农村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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