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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思主义角度看待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9-0368-01
  一、概述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
  二、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提出背景
  1.依法治国总目标是社会发展的现实选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发展新阶段的内在要求。我们党90多年来创造了辉煌的历史。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用不到30年的时间,完成了国家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课题,使中国人民“站”起来了。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最初探索中,我们用了近30年的时间建立了完备的国民经济体系,古老的中华民族以新的姿态屹立在世界的东方,使中华民族“立”起来了。改革开放以来的35年来,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奇迹,特别是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使贫穷落后的中国“富”起来了。今天,我们进入到续写第四个辉煌的新阶段,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使中国“强”起来。这不仅需要硬实力,更需要软实力。也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就是法治化[2]。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发展新阶段的内在要求。
  2.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就突出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内在目标,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我们党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3.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的本源是物质的,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4]。这一原理要求我们一切从客观存在着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这是我们正确认识我国的社会性质、发展水平和治国方略的思想基础。
  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因此这一阶段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满足其发展的需要。与其它的制度和意识形态相比,由于法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社会的普遍性和规范的明确性等特点,从规范上、范围上和本质上满足了调整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需要,因此法律必然成为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其它社会事务的重要工具。
  三、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要求
  1.全面精准把握总目标的内涵和要求
  既要把握法治国家建设的一般要求,又要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要求;既要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又要把握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既要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利的法治保障体系,又要努力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又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既要坚持依法治国,又要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2.落实总目标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每方面
  法治体系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每一个环节,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贯彻总目标的要求。立法者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 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执法者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司法者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社会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3.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依法治国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史观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出发,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人民群众是物质资料生产的直接承担者,是历史的创造者[4]。依法治国就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之上的治国方略,因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人民民主权利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不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还享有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劳动权利和休息权利。
  从依法治国的对象看,我们国家的性质要求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统治、法律的实施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的积极参与。一方面,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依法选举自己的代表,行使管理国家的立法权,依法决策,表达自己的意愿;另一方面,依法行政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形式。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受人民和法律监督。
  依法治国要求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广大人民群众掌握法律这个武器。目前,在我国全体公民法律素质还比较低的情况下,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法律交给人民群众,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为龙头,带动全社会的法律普及,从而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法律素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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