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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财政性教育支出

  一、政府财政教育支出的理论分析
  财政支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计划,将国家集中的财政资金向有关部门和方面进行支付的活动。财政支出结构直接调节着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各项比例,影响国民经济中的投资结构,进而制约着经济发展。其中,财政教育支出在各国的财政支出中占有重要地位,体现着各国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国民素质的战略目标。
  中国人对教育的重视是由古至今一直一脉相承的。早在夏代起便有了正式以教为主的学校,而到了奴隶社会鼎盛时期的西周,学校组织已经较为完善,分为国学与乡学。教育绵延至今,发展过程历经战火,但从未屈服。“知识改变命运”从来就不是标语,它不仅是从国家到人民由上至下的循循善诱,也是底层人民始终坚持着的信念,这样由上至下再由下至上的相一致除了在知识的来源教育外很难得以体现。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各方联合办学的社会状态。正是由于教育体制的完善极大的丰富了教育经费来源,使得教育经费更具层次化。
  二、财政教育支出的对策分析
  (一)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水平
  加强政府在教育财政投入上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稳定教育经费来源。首先要继续深化对教育事业的性质和战略地位的认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教育属于公共事业,应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政府财政投入应优先保证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其次,对教育投入进行法律调控,从法律层次上保证、规范教育投入,即义务教育财政责任的法治化。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是衡量教育投入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要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水平,首先,转变政府职能,科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有限的财力中确保教育支出的优先增长;其次,预算安排时,要确保《教育法》中规定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落实,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将财政收入超收部分更多地用于教育投入,确保教育支出的稳定增长。
  (二)提高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NP的比重
  财政收入在GNP中的比重偏低其根源主要在于我国的财政收入并不等于政府收入。我国的政府收入,除了列入预算的财政收入之外,还包括预算外收入。大量的政府收入游离于预算之外,由各地区、各部门自收自支,这种不规范的政府收支管理状况,带来了一系列的后果。表现在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问题上,有如下几个方面:(1)政府收入虽然总体上说并不少,但财力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财政部门能够调度的仅限于预算内收入这一块儿。财政部门在教育经费支出的安排上捉襟见肘。(2)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政府收入由于自收自支,不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其管理自然处于混乱状态。不仅本应花在教育事业上的资金被挪用、挤占和克扣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通过种种途径,相当一部分预算内收入被转作预算外资金,从而进一步加剧了财政部门在教育经费支出安排上的困难。(3)即便通过一些非规范的途径,如集资、摊派、收费、统筹等取得的制度外政府收入,已经用之于教育,由于未列入预算,亦不在财政性教育经费的统计口径之内。这部分的政府教育支出,也就不能在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NP的比例数字中得到反映。
  (三)优化三级教育结构。
  现阶段的我国,国民的受教育普及率还不是很高。根据上文的数据表明,我国最迫切的是加大对初等、中等教育的投入,这不仅基于我国的现状,也是因为初等、中等教育的社会报酬率远远高于高等教育,将有限的教育经费投入到收益率低的部分,势必造成资源配置的浪费,加剧社会不公。因此政府应明确义务教育在教育中的优先地位。同时,对于高等教育的投入应体现在引进市场机制,实现全社会参与战略,采取自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办学。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地区间教育的均衡发展
  我国目前各级政府间的教育支出责任体制为:基础教育投资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和省级通过转移专项基金形式进行补助;高等教育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体制。但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没有法定财力加以保障,对教育的支出主要依靠本地财源,“中央请客、地方出钱”的现象相当普遍。因此,应按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政府间的教育支出责任,尤其,中央政府具有教育财政负担的最终责任,通过平衡各地区之间教育条件(特别是基础教育条件),来保证所有社会成员享有均等教育机会的责任与义务。鉴于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财力存在明显差距的现实,为缩小地区间基础教育支出水平和发展水平的差异,应完善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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