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版
搜索导航
论文网 > 证券金融论文 > 公司研究论文

上市公司董监高辞职套现道德及法律规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1-000-01
  一、从中国股市暴跌看问题的提出
  在过去三周,中国上证指数从6月15日的5178点暴跌至7月2日3912点,中国股市蒸发的市值已经达到23600亿美元,这一数额相当于希腊2014年GDP的10倍。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近1300家上市公司大股东及高管减持股票市值近5000亿元,相当于去年全年减持金额2512亿元的1倍,更远远超过上波大牛市2007年的24.81亿及2008年的19.99亿,掀起了史上最大规模减持潮。这一疯狂套现减持的局面在5月和6月更是升温,5月以来,沪深两市净减持金额近2000亿元。2015年6月仅上半月,上市公司高管减持市值已达1600亿元。
  正如上面统计数据所示,股市暴跌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上市公司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套现问题又一次回到人们的视野。
  二、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及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我国公司法也对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票的转让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还可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做出其他(加重)限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履职及辞职期间受到道德及法律的双重规制,在道德层面,公司董监高应本着对所供职的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忠实的履职,对所掌握的公司内部信息应以最大的善意进行使用,不应利用这些商业机密及未公开信息为已谋取私利;在法律层面,公司董监高应严格遵守法律,善意的解读法律相关规定,不得恶意逃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制而为己谋求私利。
  三、上市公司董监高辞职套现的原因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的设立初衷是为企业的成长提供资金融通的渠道,更好的利用民间资本,更好的鼓励创新型的企业的发展,为它们提供一个良好的融资平台,为资本的流动提供指引和促进其自由流动及优化组合。
  然而,现实中往往不尽如人意,股市的波动尤其是新股发行所受到的强烈追捧往往推高股价,有时股价甚至超乎寻常的一路高涨,以创业板为例,2009年11月30日开始交易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上市公司由28家达到173家,总市值达到7457.4亿元,近百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股民的追捧下造就了400多个亿万富翁。与这些富翁一同暴富的便是这些公司的董监高,他们持有的公司股票水涨船高,有的盈利达数倍、数十倍、数几十倍甚至数百倍,于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上市公司董监高抛弃商业道德的约束,绕开法律对其股权转让的限制,先辞职,半年之后甚至伪造离职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抛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套取现金,实现一夜暴富神话。
  四、上市公司董监高辞职套现的道德规制
  商法的要义不是法律而在于道德,商法的精神究其实质就是道德的精神。上市公司企业法人的信用也充满了公司董监高的信用,很难想象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有着良好的公众信赖而同时也有着不遵守道德约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在聘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些人员的道德因素,充分调查和取证这些拟聘任人员的既往执业史,充分对获取资料进行全面的道德评估,并对其在既往执业史中的道德瑕疵采取一票否决的态度,将公司董监高的道德风险纳入公司的重大风险管理之中。
  上市公司应审慎的审查拟聘任董事、监事及高管既往的执业过程中对所持有股份的处置情况,对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处置时价值、执业时长、辞职与处置间隔期等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对不同指标进行分配权重,依据计算结果综合其他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决定是否录用。
  五、上市公司董监高辞职套现的法律规制
  如果说道德的约束是软约束,那么法律的约束显然属于硬约束,道德与法律一柔一刚,刚柔相济方能效果显著。
  为了防止上市公司董监高违规抛售所持股份,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都做了相关的有利的规定――公司章程可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做出其他(加重)限制性规定。基于此,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制定更加严格的针对董监高减持或者抛售所持股份的规定,更加长久地固定公司董监高与公司共同成长的时间期限,根据上市公司的商业机密信息的时效的长短,制定出在董监高所掌握其商业机密信息失效前不允许减持或抛售的规定。
  强化公司监督管理,尤其是在职工监事、股东监事之外创设诸如债权人监事等外部监事,健全监事监督机制,建立董监高辞职套现的公司内部监控体系。
  证监会作为上市公司的监管权力机构,应更进一步的加大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及抛售行为的约束,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数据库,对其职业操守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记录,对于有违道德和法律规制的董监高人员进行不良信息记录,供上市公司聘用参考,必要时直接对拟录用的不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管直接做出不准入的约束。
  六、结语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违规辞职套现行为不仅危害上市公司的公众信赖力,而且危害到我国尚不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加强对公司董监高任职人员的遴选及任职后的约束意义重大。道德永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头上高悬的明灯,法律则永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可触及的底线,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只有这样才能使上市公司更具创新活力,才能使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相关论文

上市公司道德法律研究公司董监高
汉语言文学对传统茶文化的作用研究
宏观经济学对市场经济的影响研究
乡村生态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农民主体性
新农村建设中强化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
课程思政融入“保险学”教学的路径及
辅导员视角下新闻传播学类专业学生就
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创新路径研究
河南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
数字媒体时代辽宁老字号企业品牌运营
大数据时代拼多多盈利模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