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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市场的模式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04
  2013年9月6日,国债期货正式重启,但作为国债现券持有量最多的商业银行却始终不能参与其中。商业银行是债券主要的长期持有者,也是我国债券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约持有当前市场60%的债券,现券成交量约占整个市场的70%。另外据估计,商业银行持有的债券约有20%定为可供出售类资产,这部分资产会随着价格的变化而影响当期的投资收益,此外,大量的到期债券也面临着再投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作为持有量和交易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其潜在的套期保值需求非常大,需要运用金融衍生品来进行对冲。从目前国债期货的运行情况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准备程度来讲,商业银行已经基本具备了参与国债期货的条件。本文将通过研究国外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模式,分析和探讨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途径和模式。
  一、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国际模式分析
  从海外国家和中国台湾的情况来看,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途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为独有会员自营,这种模式的交易所为银行专门设置一类会员进行自营,但银行不能直接参与国债期货的经纪和清算业务,这些业务由集团的子公司进行,如日本;第二种是非独有会员自营、经纪、清算,这种模式的银行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可以申请同一类会员,进行国债期货的自营、经纪和清算各种业务,如德国、英国、澳大利亚、印度;第三种是集团子公司客户模式,银行通过控股集团的证券公司或者期货公司,以客户的形式进行国债期货交易,也不直接参与国债期货的经纪和清算业务,如美国和韩国。
  (一)独有会员模式(日本)
  日本上市国债期货的东京证券交易所的参与者主要分为四类,其中一般参与者的权限最大,可以交易股票、所有的证券及衍生品,国债衍生品参与者则只可以交易国债期货及国债期货期权。
  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本地券商、外资券商、期货公司和非本地注册的国外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四类参与者,但银行只可以成为国债衍生品参与者。目前国债衍生品参与者有39家机构,包括城市银行、地方银行、信托银行还有其他的银行类机构。而从国债衍生品参与者的最终成员构成来看,这类会员实际上是专门为银行的自营交易而设置的一类会员。但日本的银行不直接参与国债期货的经纪和清算业务,这源于日本采用类似于美国的金融控股混业经营模式。
  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走向混业经营。1992年,日本正式颁布了《金融制度改革结案》,其核心内容是银行与证券公司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收购,实现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1998年6月制定《金融体系改革法》,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各种业之间的相互参与。此后,新成立的金融集团基本都有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子公司。
  以日本的三大集团控股公司为例,瑞惠控股的Mizuho Securities和Mizuho Investors Securities是东京证券期货交易所的一般参与者,三井住友集团的SMBC Friend securities和SMBC Nikko securities是东京证券期货交易所的一般参与者,东京三菱金融集团的Mitsubishi UFJ Morgan Stanley Securities是东京证券期货交易所的一般参与者。
  (二)非独有会员模式(德、英、澳、印)
  1.德国
  德国一直以来都坚持全能银行的混业经营,现行的德国《银行法》第一部分的第一条规定了银行可以从事证券承销、自营买卖、经纪各类金融工具等12 项业务。德国的欧洲期货交易所的会员主要有非结算会员、直接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三种。这三种会员都能从事自营、经纪业务和清算业务。欧洲期货所的全面结算会员半数为商业银行,包括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加拿大皇家银行和巴克莱银行等,这些银行可从事自营、经纪和清算业务。
  2.英国
  英国采用类似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 1986年和1987年通过金融服务法的修改,规定银行可以直接扩展到证券等其他类型的金融业务。目前英国的LIFFE采用单一会员模式,即不根据自营和经纪业务进行区分,银行也可以成为交易所的会员,例如目前汇丰银行、巴克莱银行、英格兰皇家银行、德意志银行、等近30家银行都是LIFFE的会员,可以进行自营、经纪业务,他们同时也是清算结构LCH.Clearnet的会员,从事清算业务。
  3.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存款、贷款、证券承销和交易、基金管理等几乎覆盖所有金融服务领域的业务,其银行体系与欧洲接近,基本上是全能银行。目前衍生品交易所ASX 24允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成为交易所的会员。例如瑞士信贷悉尼分公司、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澳大利亚分公司、麦格理银行等银行都是ASX 24的会员,同时也是清算机构ASX Clear(Futures)的清算会员。
  4.印度
  印度在1991年金融改革之后,开始允许银行从事各种非传统业务,包括证券业务、外汇交易、股票经纪及其他收费业务。
  根据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在会员上的规定,拥有《外汇交易管理法案》规定一级交易商资格的银行,只要满足“净资本50亿卢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Net NPA低于3%、连续三年盈利”四个条件,可以成为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货币市场的交易结算会员或者专业结算会员,即可以进行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和清算业务。   (三)集团子公司客户模式(美、韩)
  1.美国
  美国的混业经营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9年的GLB法案(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明文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第20和32条,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业务。目前一般学者都认为美国采用的是纯粹控股的混业经营模式,即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由不同的子公司经营。
  银行控股公司法的Y规则授权银行控股公司可以从事FCM业务,为客户进行交易和清算,但要求该FCM业务是通过银行控股公司的独立股份子公司管理,银行控股公司只允许从事非FCM业务。
  目前美国很多金融集团都有相应的子公司负责衍生品的经纪和清算业务。例如富国集团(Wells Fargo Company)旗下的子公司富国证券(Wells Fargo securities)是CME的清算会员,花旗集团(Citigroup Inc)旗下的子公司花期全球市场(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Inc)是CBOT和CME的清算会员。这些子公司都是期货佣金商(FCM),可以代理集团的衍生品经纪和清算业务。
  而根据CME集团对清算会员的规定,清算会员的全资子公司、100%控股关系的母公司以及母公司100%控股的其他子公司,都可以享受清算会员在交易手续费和履约保证金上的优惠。这样,在金融集团已有负责衍生品业务的子公司成为清算会员的情况下,银行基本上都是通过集团下面的相应子公司来完成国债期货的交易。例如,富国集团(Wells Fargo Company)旗下的银行如Wells Fargo National Bank、Wells Fargo Bank, LTD则以富国证券(Wells Fargo securities)为通道进行国债期货的交易。见图1。
  2.韩国
  韩国在2000年11月通过了“金融控股公司法”,为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混业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一般学者认为目前韩国采用类似美国的纯粹控股的混业金融模式,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业务由不同的子公司独立负责。例如,KB金融集团下面有Kookmin Bank、 KB life insurance、 KB Investment & Securities Co., Ltd等经营银行、保险和证券的子公司。
  目前韩国多数金融集团旗下都有相应的证券公司或者期货公司以衍生品会员的身份从事着期货的自营、经纪和清算业务,见表2。
  (四)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模式比较
  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方式主要与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有关,但总的来说主要分为直接和间接两大类。
  直接模式的国家往往采用全能银行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也就是说银行可以全面经营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这种模式主要有德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印度。直接模式的好处在于银行庞大的网点和客户资源能得到充分地利用,实现规模经济效应,缺点在于风险无法得到隔离。一旦银行业务或者期货业务或者其他业务经营失败,都可能导致整个公司的业务都无法经营下去。
  间接模式的国家或者地区往往采用纯粹控股的金融混业模式,即最高一级的控股公司只是起到金融控股的作用,控股公司下面设立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不同业务的子公司。这种模式的银行实质上并不参与国债期货经纪、清算业务,但是对于那些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集团来说,或者由银行升级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集团而言,银行间接地参与了国债期货的经纪和清算业务。这种模式主要有美国、韩国、日本。相对于直接模式,间接模式在风险隔离方面做得比较好。由于不同的业务由不同的子公司经营,财务独立,当某一子公司经营失败的时候,基本不会影响其他子公司或者其他业务。而且不同的业务由不同的子公司进行经营,实际上仍然保留着分业的监管模式。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国债期货的模式分析与建议
  二、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模式分析
  (一)会员模式
  1.自营交易会员模式
  商业银行直接在中金所交易,成为自营交易会员,不再另寻交易通道,但是需寻找全面结算会员为其结算。
  2.自营交易会员+特别结算会员模式
  该种模式是中金所现有两种模式的一种整合。按照现有特别结算会员的规定,其能为交易会员结算,但没有明确能否为自身做结算。不过商业银行如果在具有为其他交易会员结算的基础上,当然也具备条件为自己结算。
  3.自营交易结算会员模式
  交易结算会员模式是中金所现有的模式之一,即既能直接在中金所交易,又能为一般国债期货投资者进行结算的模式之一,如果将这种方式运用到无经纪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就相当于银行以自营方式直接在中金所交易的同时,能为自身结算,不能为其他交易会员进行结算。
  (二)非会员模式
  1.期货公司客户模式
  在客户模式下,商业银行的交易、结算均通过期货公司间接进行。这种模式与现在的公募基金、证券公司交易股指期货时成为期货公司的客户方式相同。
  2.集团子公司客户模式
  这种模式在金融混业经营略微严格的国家得以广泛运用。基于分业经营的原因,国内商业银行无法直接控股期货公司,但通过商业银行的母公司(一般是金融控股集团)间接控制期货公司,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下设就同时包括了平安银行和平安证券、期货等。
  (三)模式比较
  1.经济成本
  会员模式与期货公司客户模式比较来看,会员模式的交易成本较低,但需要额外的结算资格成本,包括制度建设和人力物力成本等。对于客户模式,期货公司要从中收取高于中金所标准的交易费用,在商业银行成交量较大时,多支出的交易成本较会员的大。如果采用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商业银行在金融控股集团的期货公司子公司中进行交易和结算,在获得专业的服务的同时,花费的成本实质是在系统内流转。从经济成本的角度考虑,集团子公司客户模式更优。   2.保密性
  交易所每日会公布前20大结算会员的持仓情况,商业银行如果选择成为交易结算会员,其持仓会变得透明化,不利于其交易策略顺利执行。
  3.风险控制
  如果采用会员模式,需构建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一旦建立的体系不完善,其隐含的风险较大。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结算业务需要承担着交易方的穿仓连带风险,当代理结算的交易方穿仓时,结算方需先垫付资金,再向交易方追讨。
  其二,商业银行还有一个特殊的角色――资金托管方。如果银行要同时参与交易和结算,资金托管仍然是它自身。在这样的情况下,其风控体系构建就显得更为复杂。
  三、主要结论
  在国债期货初期,银行以客户的形式参与交易应是较佳模式,此类模式无论从商业银行本身,还是从监管的角度看,都有成本较低,操作相对容易的优势。但从更长远的角度看,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才是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的较理想的选择,以其雄厚的资本实力为后盾,银行参与期货业对推动整个期货业的发展甚至是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
  从国际成熟市场经验来看,在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略微严格的美国和韩国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极大地促进了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从发展方向看,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必然要走上混业经营的道路。美国金融业为了绕开分业管制而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模式是一种内部分业、集团混业的经营模式,集合了分业与混业两种制度的优势。在中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金融监管的法规制度建设、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以及金融监管水平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很可能是将来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最优选择。通过银行升级为金融控股公司,然后控股期货公司并对其注资,不但很好地解决了通道的问题,也能提升整个期货业的资本实力,对推动期货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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