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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失地农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失地农民
  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按照农民失地前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即失地前通过土地获得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重要程度,可将失地农民分为三类。
  1、完全依赖型
  农民的收入主要都是依靠土地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当失地后,意味着全部收入来源的终结,日常生产生活难以维持。
  2、部分依赖型
  土地收入占农民总收入中的一部分,与前一种相比,其重要程度要低于前者。这种类型的农民在失地后虽然生活质量也会显著下降,但是依然可以维持正常生活。
  3、几乎不依赖型
  这种农民在未失地前就不重视土地收入,土地收入仅占其总收入中很少的一部分。这种情形一般出现在已脱离土地,进城务工或在农村从事与土地无关的工作的农民中。失地对其造成的“创伤”几乎为零。
  二、河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
  目前河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可以分为:
  1、精算型
  其缴费标准为12R×[(1.025)m-1]/0.025×(1.025)m-1,其中R为养老金月领取标准,m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规定为18年,对于男超过60岁,女超过55岁的参保人每超过一岁,缴费年限少一年但缴费年限最低是5年。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分档次确定领取标准。养老金待遇应根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变化而定,达到领取年龄时,年龄每相差一岁按缴费时的领取标准增加25%。该类型目前适用于石家庄,唐山,保定等8个城市。
  2、低保型
  其缴费标准为:筹资额=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年限×12个月。缴费年限与精算型相同,但享受待遇为发放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可以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该类型适用于秦皇岛市与廊坊市。
  三、河北省失地农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的影响因素
  1、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普及程度,保障宽度和运作深度
  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整个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具有统筹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的实施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也是后续商业养老保险实施和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和规范的前提。所以它的普及程度,实施力度和发展深度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2、政府支持力度
  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在整个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政策的导向和支持力度是整个经济社会的航标和指示灯。政府给予更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不仅夯实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物质基础,同时有政府做支撑,也保证了整个体系运作的强制性与畅通性。同时,国家可以通过召集金融保险人士对该制度不断深入探讨与研究,不断深化发展,可以确实落实建立该体系的初衷。可以通过精确的模型分析,从量上对失地农民进行分类,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3、失地农民自身风险认知度和参保意识
  失地农民对失地后导致收入来源减少而引起的养老问题重要性与迫切性的认识,以及对养老保险作用的认识非常重要,若是期望未来生活稳定,有所保障,且认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转嫁风险以获得更高的效用,则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构建与推行是顺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倘若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识程度低,不知道它是什么、可以干什么,或者知道,但觉得不可信,纵使养老保险有好处千种万种也无的放矢。
  4、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成熟度与险种的多样化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程度和险种的多样化可以丰富整个供给市场,使保险供给市场更具针对性,提高商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成交量,使之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有利于整个保险市场上升一个新的高度。
  四、针对不同类型失地农民所采取的不同养老保险措施
  若对所有失地农民均实行无差异,一刀切的养老保险政策,是以“表面的公平”替代了“实际的公平”。对于第一种失地农民而言,可能是杯水车薪,而对于第三种失地农民而言,可能成为额外获利的一种途径,从根本上讲违背了保险的本质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也违背了政府单独开设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维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目的和初衷,同时还会造成失地农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引发失地农民内部、失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等社会问题。1、针对上述第一种情形,农民在失地后成为典型的“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户”的“三无”农民,失地农民本就已是社会特殊而又处于尴尬地位的弱势群体,而这类失地农民又是全部失地农民中处于最底层的一类人,失地对其造成的伤害无疑是致命打击。
  对于这类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设定应具有特点:(1)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最低。本身这类失地农民后失地的重创已经很大,若缴纳较高保费,对失地农民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2)社会养老保险补偿的程度最高。(3)政府对其重视程度最高,政府对这类失地农民中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应更加关注,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的人群,应该给予就业培训及工作岗位优先获取的优惠措施。(4)这部分群体也可以适当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如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给予保费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额的补贴。也可以进一步的根据每个、每户失地农民的经济情况继续细分进行差异化处理,对处于不同经济状况的失地农民分等级进行经济补偿与支持。
  2、对于第二类失地农民,其受失地的影响较第一类较轻但不能忽视。这类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设置应具有特点:(1)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缴纳应选择中等或偏低标准。(2)社会养老保险补偿的程度中等或偏高。(3)政府可适当给予政策支持,在就业培训和岗位选择机会上后于第一类但先与第三类。(4)鼓励这类失地农民大力购买商业保险,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险补偿不足、不到位的情况,政府也应适当给予保费补贴。
  3、第三类失地农民无疑是这一场“社会进程变革”中的幸运儿,自身受失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小,反而在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中可能受益。从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角度,依据保险的本质与原则,基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建立的初衷与目的,这类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具有特点:(1)社会养老保险保费正常。(2)社会养老保险给付标准正常。(3)政府是否给予适当补贴可以视情况而定,若给予优惠,力度不宜过大。(4)可适当加强对这部分群体的商业养老保险宣传,凭借其现有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自愿购买商业保险。(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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