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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抵押的法律障碍及建议

  伴随着我国现有经济的发展,农户对自身经济的需求也有了新的变化,而在我国现代的法律管理中,农户宅基地的管理问题中仍存在很大的管理漏洞,从过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到现在的管理模式,由于其农村产权不能作为抵押进行融资,这就导致在农村的资金支持方面,很大程度的制约了现在经济的发展,在进行破解当下农村的融资难问题上,需要建立其一套行之有效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制度,在激活农村的静态资金前提下,扩大农村原始的保物范围,促进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能够有新的发展。下面是本次讨论的具体内容。
  一、村乡产权抵押的融资法律障碍
  1.村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本身存在的法律障碍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制度,主要存在三种立法形式,其一,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来进行相关管理,其主要通过招标、协商、拍卖等形式来实现农村土地的承包,经法定程序鉴定后,可以授权经营证,完成土地承包的全部手续,而抵押人则需啊哟依法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即可,而用于抵押的荒山、荒沟等,均属于抵押物品。其二,直接明令禁止,其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184条中的相关规定,对农用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多种集体所有权限土地,私人不得作为抵押,外界不得进行干预开发使用;《担保法》中在第37条中明确规定了《物权法》第184条中的规定[1-3]。其三,在规定中尚有不明确,比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32条中对家庭承包所取得的土地在承包经营权中,就规定了,在出租和周转中,不能作为抵押的平整,且在经营过程中,不可越权操作。除以上几条以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解释中,也有对于此类问题的解答。
  综上所述,在依照我国现有的司法规定进行实践活动处理中,根据四荒以及特定的处理方式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其抵押的贷款,需要进行确认才能被认可。
  2.农村宅基地抵押过程中的融资法律障碍
  根据我国法律中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抵押方面,主要根据《担保法》第37条以及《物权法》第184条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实施,其主要说明的就是在权限使用中,宅基地不得进行抵押。在《土地管理法》中的对农民的宅基地限制上,主要在第62条中有明确规定,一户一宅[2-3],其中第四款规定中,有明确指出,相关机构不允许批准农户进行宅基地出租或转让,在已有宅基地的基础上,不得进行二次申请宅基地。本管理法的内容以不言而喻,其意图就在于限制村民利用宅基地进行金融抵押。在立法中禁止对宅基地的过权使用,其对应的配套设施中,根据相关的政策文件来进一步限制,其使用权则通过流转来进行了相应的周转,如此,便算是越权。在国务院批准的相关土地转让通知书中,对农民的住宅要求上,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且在后期的规定中,也提出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而这些规定中,虽然保护了农田等的资源,但是也阻碍了城乡之间的资金沟通渠道。
  3.农户宅基地抵押融资的法律障碍
  宅基地,属于农户的个人财产,我国的相关法律,也规定,公民个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处分权利,而这里面的关系就有对财产的处分权利,其中也就包括了抵押一项,和前面提到的两项相关政策上,就有了一点冲突。在履行法律法法规的过程中,瑞然没有明令禁止农民进行自有房产的处分,但是在对农房抵押融资方面,则仍存在很大的法律阻碍。根据我国对房地一体化原则来看,对现在农民的房屋抵押形式进行控制,需要同时进行所占有的宅基地进行同时抵押才能够符合全款法规,但是在《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则明令禁止农民对宅基地进行抵押[4-5],这就导致了在实施金融机构的房屋抵押中,无法完全的履行我国的现代法律法规,从而诱发了融资无法进行的状况。
  二、改良法律障碍的必要性
  在四川成都地区,国家为统筹改革城乡综合配套设施,设置了相应的改革试验区,并与2008年底开始推行,在实行的一年时间里,市级机关下发了多条通知,并组织了土地产权的金融抵押政策研讨,应根据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当下状况,对农户所有的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根据建筑构造以及建立的农村产权结构来进行秩序上的控制,进一步推动土地的产权抵押分配。
  在对农村的产权抵押融资合法依据探讨中,根据法律层面以及政策层面进行产权分配,根据产权的抵押形式来确定融资改革等的可靠性依据,根据合法性本身来进行确定,其法律依据则需要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确认,在承包经营权限中,根据当地的政府相关规章制度来拟定抵押的全权操作。而对于制度的不全面处理方面,需根据现代改革主体方向来制定有效的措施,强化相应的处理应对办法。在立法的缺失方面,必然会导致金融机构在对农村产权的抵押上需要进行安全风险担保,在减少自身的风险危害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展开相应的土地产权抵押,对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保障,通过政府对产权抵押上的制度控制,在多方面的程序条件运用上,尽量避免和相关法律条规产生冲突,应满足线性的抵押政策。
  三、应对农村产权抵押问题的对策
  在以部分地区的改革中,根据法律严令禁止的相关转让政策中,根据农村的产权抵押制度来进行经济法律上的资金周转,加上对土地法律规范体系的处理方法,在制度的创新以及对配套设施的跟进上,就需要针对政策来进行一定的适应。本人认为,在本着眼前记长远的原则上,对农村的产权进行制度体系上的控制,其具体的实施方式,则需要在改革中严格的按照以下两点来进行。第一,如需解决农村产权的抵押合法,则需先建设妥善的配套应对措施,从基础经验教训中一步步实施相应的决策参考。第二,在这个基础上,全面推进改革力度,在结合我国现有的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重新构架农村产权的法律流转体系,在改革的金敏衔接中,完善对户籍管理制度的构建。   在解决农村的产权抵押合法问题上,首先,我们需要从立法的机关中进行授权,经我国的部分地区改革实践中西区教训,在应对农村的产权底线中,仍存在一些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这需要我们得到一定的法律支持才能够完成抵押,而对于变相抵押模式在进行固化的仿制过程中,其隐秘性,则需要格外关注。与此同时,在对农村的产权抵押中,主要的风险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在进行改革过程中,对于偏离了最初的设计轨道问题,需要重新进行律法上的设计。其次,应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豁免相应的不必要处理措施,在应对农村的产权改革中,不仅需要立法,还需要司法的保护,这样才能确保在进行农户产权抵押合法化。最后,完善全面的配套设施,通过不断的推进现代农村产权抵押金融的发展,不断的进行平稳顺利发展,应用配套制度来保驾护航,在围绕农村土地产权的现实应用基础上,根据体制内体系建立相对完善的产权规章制度。通过这一类的完善制度,一方面可以更快捷的将一些产权认证问题进行统一,同时在流转相应的规模发展中,针对明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限进行登记,及早的完成农民对所有证明的确立,保障每一位农民对自有房屋的拥有权力,同时也为农村的产权抵押提供了方便。
  总结
  由于相关政策上对农户的宅基地有着权限的限制,在农户进行资金抵押贷款中,无法拿自己的住宅进行抵押,这就导致在进行抵押中,无法实现相应的资产抵押,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农户在资金周转上的发展。耕种过程中,如需要购置相应的机械设备,如不够资金,或者想扩大生产,无储备资金,进行周转无法进行拓展,那么就会限制农户的产业发展。原本保护农户土地的法律法规反而限制了农户的经济发展。在解决这一问题的道路中,我国也在不断的进行对策上的探索,以上仅属对现有状态以及应对对策的建议,仅供参考。(作者单位:陕西省镇巴县农村信用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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