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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程序研究

  土地在我国历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推动着历朝历代王朝的更迭,不仅是重要的财产和生产资料,也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城镇化的加快导致人与土地矛盾加深,并产生了一系列社会和法律问题:耕地大幅减少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大量土地征收但得不到有效的利用,有的城市甚至出现“空城”“鬼城”;《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法律实践及理论对此研究不明朗,概念界定不明确。所以实际与理论都要求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程序的概念
  1.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概念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我们可以将土地征收的概念理解为:为了国家、人民公众的利益,可以要给与一定的补偿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但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及补偿的标准并没有硬性规定。
  2.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辨析
  土地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不仅包括土地还包括土地上的附着物。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国家征用土地之后,会给与一定补偿,并且经土地归还原有的土地拥有者。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程序现状及补偿措施的建议
  1.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土地,材料经过受理之后拟定征地的方案,接着是进行公告和确认,接下来是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并且逐级上报,在此之后会制定征地补偿方案并举行听证会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当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且实施之后才能颁发建设用地的批准书。
  2.我国农民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
  土地是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大量的土地征收导致大量的人员失业,他们涌进城市,但是城镇化的发展不完善并没有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岗位,,会造成城市竞争更加激烈,社会问题突出,严重的更会危及社会治安,他们当中很多人只能从事一些技术含量小、对文化素质要求低的行业这也就相当于他们是“隐性失业”,而政府对被征地人的补偿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并不考虑以后土地升值的潜力,对于这一大笔钱财很多人事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打理,会造成这些人一夜暴富,从而失去生活的目标。农民失去土地之后他们再也得不到土地给与他们的保障,同时甚至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一些社会保障,他们成了“社会夹心层”,这些没有给与他们幸福感,反而使幸福指数降低。在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完全是行政力量的主导,市场的规律并没有发挥作用,造成农民得不偿失严重侵害他们的权益。
  3.我国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存在很多的违法行为,其中法律制度的缺陷是其本质原因。河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并且是全国的产粮基地,每年存在因为征收土地造成人员失业和粮食总产量下降的情况,这些要求我们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土地在中国的历史上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如今征收土地不合法势必不造成社会的动荡。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当中存在出现“钉子户”,甚至会暴利执法造成群体性冲突,也有的因为补偿安置不到位的问题造成工程延期,造成了很大的资源浪费。征地的主体是政府且监督也是政府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这种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行为很容易因为自己的利益的获得而去损害公民的利益,造成对土地所有者的侵害也容易衍生腐败问题。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和税收出现卖地的行为,但是政府由于政府制定土地征收制度不透明,监督体质不完善,无法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河南省已有的法律文件难以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供充实的法律根据。其中《宪法》与《土地管理法》就有一定的冲突,《土地管理法》存在一定的违宪行为,但是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并没有违宪审查,所以《宪法》难以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在进行土地补偿方案过程中要举行听证会,但是听证会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听证的主体不能及时得到信息且听证主体不广泛,其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4.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建议
  要明确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机制,补偿方式要多样化,扩大补偿范围,考虑以后土地增值的因素,将征收土地补偿与就业、养老、实物、等进行结合,以促进“人的城镇化。;重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框架加大对土地征收救济程序的建设,制定《土地征收法》为土地征收提供有法可依的局面,同时加大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程序的透明度,对政府集体土地征收进行体制外的监督,并制定征地补偿复议程序;加强公民的参与并维护被征收土地人的听证权利和表达权利;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和相关的配套措施,用社会保障制度替代土地的保障制度,同时建设同地同价公平的补偿制度,对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合理的赔偿。
  三、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程序的建议
  确定河南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明确土地征收的补偿,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大推动“人的城镇化”的进程。促进人的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相互协调的特色河南路,以不牺牲农业、生态的前提下形成“三化协调”,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加大“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加大被征收主体有效的参与听证会的权利,促进程序的有效进;加强对司法救济程序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征收程序应该遵循公正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参与性原则、比例原则等。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乡市河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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