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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成本约束与存货计价的会计准则安排基于循环效应的FIFO与LIFO的一项实验逻辑

  中图分类号:F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3)02-0068-06
  一、综述
  存货成本流转包括三种假设,即平均成本、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对于报告主体而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是管理性决定。而对于会计准则来说,作为存货发出的两种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都具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意义。在价格持续上涨的假定下,先进先出法报告的盈余信息和资产信息欠稳健,但报告的存货信息则比较接近实际价值,后进先出法报告的盈余信息和资产信息较稳健,但报告的存货信息却容易低估存货实际价值。这里的存货实际价值是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来报告的期末存货价值,FASB对“市价”采用重置成本计量,从利润表即获利能力,而IASB对“市价”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从资产负债表即资产观。无论采用重置成本还是可变现净值,在价格持续上涨情况下,后进先出法对于期末存货报告容易低估实际价值,因而不符合日趋流行的资产负债观。
  一般来说,较为稳健的会计计价方法应该被优先选择,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我国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IASB 2003年修订后的IAS2)》一致,两者都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根据其他国家研究资料,除美国会计研究公告43号(ARB43)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外,英国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9号《存货与长期合同(SSAP9)》规定,企业若采用后进先出法,董事具有特殊的责任,法国、日本等也都禁止或限制后进先出法的使用,其原因何在?
  除因存货信息的报告不符合资产负债观外,会计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的原因还应该缘于两个诱发因素:一是在税收管理上,后进先出法为报告主体提供了减少应税利润的技术条件,能够诱发报告主体的节税筹划;二是在盈余管理上,后进先出法为报告主体提供了会计利润报告的操控空间,能够诱发报告主体的LIFO清算(liquidation)。
  (一)对节税筹划的诱发
  当存货价格上升、存货水平不下降、税率不上升这三个条件都具备时,后进先出法是使税负最小化的一种存货计价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将会报告较低的会计利润,若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一致,则后进先出法能够帮助报告主体节约所得税,降低税负。迈伦?斯科尔斯等认为,在LIFO选择中,节税是最主要的因素。威廉R?斯科特认为,所得税节约是盈余管理最明显的一个税收动因,他指出,由于税务部门是采用税务会计的规定来计算应纳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企业可操纵的空间,一般而言税收在盈余管理中不会发挥主要的作用,但LIFO的选择却是一个例外,税负节约是决定后进先出法或先进先出法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选择后进先出法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税收利益。简R?威廉姆斯等认为,后进先出法被使用的主要战略原因是对所得税的考虑,所得税考虑是选择后进先出法的特别重要的战略理由,使用后进先出法是一个管理策略。
  (二)对LIFO清算(liquidation)的诱发
  当存货价格持续上升,如果企业当期消耗或出售的存货数量超过购买数量,那么LIFO向企业提供了一个增加报告利润的条件,这个条件称之为LIFO清算(liquidation),因为此时企业利用LIFO计算销售成本时,已经涉及到较早购买的存货的成本中,而较早购买的存货的成本较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用LIFO就可以报告较高的会计利润。此外,由于LIFO反映已经销售货物的最新成本数据,企业又可以通过在年末购入额外存货而增加销售成本来降低报告的会计利润。这样,利用LIFO清算和期末补购,企业可以操控报告的会计利润――既可以报告较高的会计利润又可以报告较低的会计利润,LIFO清算和期末补购的利润操控如图1所示。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3年第2期2013年第2期(总第182期)董盈厚,王宇:信息报告、成本约束与存货计价的会计准则安排
  (三)实验逻辑表征的“价值前置”与“价值沉淀”显示机制
  后进先出法使存货中“好品”的价值前置,“好品”永远被优先耗用,先进先出法则使存货中“好品”的价值沉淀下来,“好品”变为“坏品”,因而两种效应本质上又分别表征为“价值前置”与“价值沉淀”显示机制。“价值前置”与“价值沉淀”显示机制对我们的启示是,需要重新审视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的信息报告意义。
  三、基于实验逻辑的后进先出法信息报告意义的重新审视
  现阶段研究对于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信息报告意义的一般结论中,忽视了这样一个因素: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不仅报告销售成本,以及报告企业已经采购但尚未消耗或尚未出售的原材料、零部件等仍然在库的存货价值(如前述,后进先出法在这些存货的信息报告上不符合资产负债观),还要报告构成产成品、在产品的已经消耗了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消耗信息。以生产或加工等制造业为例,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报告的存货项目和销售成本如图4所示。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将会计信息可理解性定义为“对于预计具备业务、经济和会计的合理知识,并愿意努力研究信息的使用者,信息是易于理解的”。基于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可被解读性、可被理解性,以下从资产信息报告价值与市场信息传达价值两个方面,来重新审视后进先出法的信息报告意义。   (一)与生产消耗相联系的资产信息报告意义
  与后进先出法相联系的资产信息有两部分:尚未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库存信息和已经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等信息(这部分信息是通过使用原材料、零部件等生产出来但尚未销售的产成品、在产品来反映的)。先进先出法对前者的报告具有信息优势,而后进先出法对后者的报告具有信息优势,因为“好品循环”效应反映了市场最前沿的资产价值及其持续更新的会计信息,“坏品循环”效应则使资产价值沉淀下来并使其变成连续滞后的会计信息。后进先出法不仅适时地报告了能够反映市场信息的销售成本,而且“好品循环”效应同时也提高了资产负债表上存货项目中的产成品与在产品资产信息的报告质量。
  (二)与高科技时代产品特征相联系的技术与价值信息报告意义
  高科技产品具有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生命周期短的产品特征。依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每个周期的更替都表现为产品技术优势与附加值不断更新的过程,知识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创新应该实时报告企业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事项,会计信息披露也应顺应时代产品特征,向外部传递及时的先进的产品技术信息与价值信息,而不是报告过时的、落后的产品技术信息与价值信息,在这个层面上,后进先出法较先进先出法更具时代意义。“好品循环”效应能够连续地传达构成产成品、半成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最新技术信息与价值信息,从而达到会计意义上的企业生产条件、技术条件、产品技术组合、产品价值组合等信息揭示。这正是实证会计学者瓦茨等所指出的“会计数据的信息潜力”。
  (三)信息经济学视角产品竞争的信号传递意义
  阿克洛夫在“柠檬市场理论”指出,信息对称市场的交易规模要大于信息不对称市场的交易规模,市场的参与者都在努力克服信息不对称。市场参与者不仅会解读各种非会计信息来识别产品,也会努力提炼会计信息来辅佐产品交易的决策,因而存货计价信息便可成为报告主体的产品信息结构中的竞争性信息之一。信息经济学者斯蒂格利茨指出,价格在交易中不仅传递了商品的稀缺性信息,更是传递了商品的“质量”信息。后进先出法下,产品制造或加工循环地消耗原材料、零部件等存货中的“好品”。“好品”反映了构成产成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存货的最新价格信息。“好品”代表正效用的商品,后进先出具有质量层面的信息含量,“好品”向市场传递了较高的效用信息。
  (四)隐性契约视角交易关系改善的信息沟通意义
  显性契约解释了企业的产生,隐性契约则解释了企业的发展。“好品循环”效应持续地向市场报告技术含量较高、价值较为前沿、效用较高的信息,因而能够长期地向市场传达产品的正面信息,以取得市场交易方对企业未来的良好期望。斯蒂格利茨认为,如果信息与要解决的问题有关,信息就会有正的价值。对于报告主体产品的交易关系方来说,与产品有关的信息都有价值,这是交易关系方成为报告主体会计信息解读者的内在动力。后进先出法存货计价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功能,具有隐性契约视角交易关系改善的信息沟通意义。
  四、契约成本与非税成本对后进先出法诱发性的约束
  后进先出法对节税筹划和盈余管理的诱发究竟有多大的实际后果,后进先出法对税收管理和盈余管理的诱发及其实际后果受多种因素约束,其中契约成本、非税成本最为典型。利用斯科尔斯和斯科特等学者提供的理论分析与相关证据阐述如下。
  (一)契约成本对后进先出法诱发性的约束
  1.企业与管理者契约。企业管理者在以盈利报告为基础的契约报酬和市场声誉的激励下,会放弃后进先出法而选择先进先出法,借以报告较高的会计盈利,从而获得预期的契约报酬与较好的市场声誉。
  2.企业与股东等投资者契约。采用后进先出法会降低报告的会计利润,较低的盈利报告会影响现实的投资人对企业的未来预期和投资信心,也会因此失去那些潜在的投资人,从而导致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契约成本增加。
  3.企业与金融机构等债务人契约。放弃后进先出法带来有利的财务报告影响,会放松企业与金融机构债务契约的约束条件,从而降低技术上的违约成本。
  4.企业与其他相关者契约。一些证据表明,具有较高销售成本和应付票据的公司,更可能采取先进先出法和直线折旧法来提高净利润,以引起供应商、短期债权人保持对公司未来的良好期望。
  (二)非税成本对后进先出法诱发性的约束
  1.财务报告成本。在美国,如果后进先出法被用来计算应税利润,则也必须被用来报告会计利润,这样,报告主体只能通过减少报告给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会计利润来降低应税利润。
  2.存货管理成本。利用LIFO清算进行盈余管理会抵消后进先出法的节税筹划效果,因而意图节约税收而采用后进先出法的企业都会努力避免LIFO清算,避免的结果只能是增加存货,这样又导致存货持有成本比较高。
  3.税收成本替代。对于存货数量少、存货变动大、存货周转率高的企业,实证研究表明,选择先进先出法比后进先出法更能节省税收,企业放弃后进先出法还会具有较大经营净亏损(NOL)向后结转额。从而实际承担的税收成本较低。
  五、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会计准则安排的总体讨论
  会计准则作为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具有经济学的效率意义。认为取消后进先出法是一种非适宜的制度安排,具体阐述如下:
  (一)税收监管不能成为会计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的依据
  从两个诱发因素的性质来看,节税筹划诱发属于税收监管的考虑因素,LIFO清算诱发属于会计准则制定的考虑因素,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会计准则独立于税法规则。相关研究也已指出“我国制定会计准则时不应过分迁就税务部门征税的要求”。但一些国家的会计准则却在不同程度上将税收监管纳入会计准则制定之中,如英国,由于税法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因而会计准则中通常也不采用该计价方法[13]。其它国家禁止或限制后进先出法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税收监管因素考虑。“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是国际趋势”,税收监管不能成为会计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的依据。   (二)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的互斥会产生两难选择问题
  后进先出法不仅具有销售成本的信息报告优势,同时也具有资产信息报告优势与市场信息传达优势。放弃后进先出法意味着会计信息报告将失去这些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价值,而放弃先进先出法则会诱发报告主体进行节税筹划与盈余信息操控,从而产生税收和盈余信息风险。后进先出法与先进先出法的互斥会产生两难选择。
  (三)各种契约成本和非税成本能够自动调节后进先出法的选择
  斯科尔斯和斯科特等学者提供的理论分析与相关证据表明,受契约成本与非税成本约束,后进先出法的选择会得到限制,后进先出法对节税筹划和LIFO清算的诱发往往成为一种理论假定,而不是报告主体的实际行为结果。契约成本和非税成本会自动调节报告主体的会计选择,乃至于抵消报告主体进行盈余操控得到的好处,成为后进先出法的自动调节器[15]。
  (四)我国会长期具备后进先出法运用的宏观经济条件
  取消后进先出法的一个考量因素是,当今的通货膨胀治理和物价波动环境已经大大改善,这样就使得后进先出法报告稳健信息的条件消除了。然而,尽管当今几乎世界各国都在注意通货和物价治理问题,但仍然没有显著证据证明通货和物价治理在全球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很明显就我国近期而言,物价上涨和通货压力已经成为一个全民关注的重要经济热点,而且就我国现有经济增长模式来说,可以预期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物价上涨和通货压力问题会依然存在。我国会长期具备后进先出法运用的宏观经济条件。
  (五)对于后进先出法有悖于资产负债观的讨论
  当代资产负债观强调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价值、负债价值的客观性、真实性,认为收益决定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只是从表,从这个角度而言,价格持续上涨时后进先出法报告的期末存货信息确实不符合资产负债观。然而适度的稳健性的信息报告是十分必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该是客观性、真实性、稳健性综合均衡的结果。现行的资产负债观极容易导致会计报告的不稳健(例如公允价值计量的过度使用),而后进先出法在价格持续上涨时虽然容易低估存货的实际价值,但是却保持了会计报告的稳健性。
  综上可以发现:单纯放弃先进先出法或者单纯放弃后进先出法都会存在制度效率缺失,现行会计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的安排仍然不能诠释制度的最优均衡,可以同时将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纳入制度选择,以最小化制度效率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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