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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期待体制性突破

回眸篇 司法改革渐入佳境

  体制:伴随改革开放进程,我国司法制度与现代法制一步步靠近

  回顾中国司法改革的历程,就不能不追溯新中国司法制度确立和发展的历史。

  ——根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检察、侦查和司法行政职权。这个阶段实行的是审判、检察从属于行政的体制。当时有这样的规定:不足五年的徒刑以及宣告无罪的判决,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随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各级法院、检察院被赋予与同级政府平行的地位,各自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同时确立了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只能由法院、检察院分别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这一时期,逐步建立起来的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两审终审制等,都留下了我国司法制度设计的笔墨;

  ——1966年到1976年,历经十年浩劫,公检法被砸烂,审判权一度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被撤销。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决定重建检察机关,确定其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恢复的一个重要标志。自此以后,我国司法制度开始向现代法制一步步靠近。

  改革:正在酝酿的国务院机构改革,给了司法改革一次强劲的助力

  在改革开放的20年进程中,我国司法制度也在与时俱进。但是,如果我们从改革的层面去审视就会发现:至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是一种计划经济背景及其观念下的“一贯制”——改革,只有细微的迹象显现。

  ——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启迪了人们的现代法治新观念,萌动了对建立现代司法体制的期盼。此后,司法改革的呼声呈渐强之势;

  ? ——司法改革实践的全面启动是在十五大以后。司法改革走上前台,引人瞩目。初始阶段的改革推进了关于诉讼程序和管理方式的探索;

  ——进入新世纪,十六大用300余字的篇幅,勾勒出中国司法改革大势,其目标和方向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改革整体推进、纵深发展的机遇来临;

  ——无疑,正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给了司法改革一次强劲的助力。可以预期:这个“改革开放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机构改革”,将为司法改革赢得更具操作性的平台和空间。

  关注:司法改革改什么?

  对现行司法体制的局限性怎样看?

  对中外司法体制演变和改革颇有研究的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对我国司法改革内在的动因给予了判断: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司法体制,其观念和管理模式肯定适应不了市场经济规律的需求和发展;其自身局限也肯定会制约市场经济下社会新格局的生成和构建。

  此外,贺卫方还指出,司法改革的外部环境也呈现“紧迫”之势。政治体制改革的步履在稳健中加快;“入世”后,我国经济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在多种经济成分、多重利益格局的形成中,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期望值在攀升;社会变革带来的多种利益和社会矛盾亟须调整……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改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需求。

  司法改革改什么?换言之,我们对现行司法体制的局限性怎样看呢?综合诸多观点,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粗线条梳理:

  一是司法活动基本上套用了行政管理模式,蒙上一层浓厚的行政色彩。比如,司法机关的设置与行政机关相对应,对司法人员确定行政级别,按行政决策模式裁决司法案件,司法经费调拨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划定,等等;

  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司法程序被忽略。我们必须知道:在现代法治理念中,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重实体、轻程序或重程序、轻实体都可能导致司法不公;

  三是司法独立的客观性还没有受到真正意义的重视。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原则,然而,实现得并不尽如人意;

  四是司法人员的非专业化,这一点可以看做是司法活动行政化带来的必然结果。在一段时间里,法官和检察官的构成里包容了大比例的非法律专业和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尽管这种情况现在已经大有改观,但先前留下的诸多问题至今还令人大伤脑筋。

  结论:只有纳入政治体制改革中统盘考虑,

  司法改革才能从技术层面走向实质性层面

  很有意思的是,当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并在大步前行时,人们对谁是司法改革的主体提出了质疑。有学者认为,只有检察院和法院属于司法体制之列,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是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而另有学者则指出,司法改革涉及到社会调整、社会意识和人们思想方式的深刻变化,公、检、法、司等作为我国目前的一个现实的司法格局,无疑都应在司法改革之列。

  法学家对司法改革理论的不同论见,在加深我们对司法改革的认识和思考。

  司法改革实践的大步前行,是在1997年十五大之后。对这五年司法改革实践的评价,人们十分看重这样三件事情:

  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这是在已有实践基础上,对改革的理性思考和规划;

  二是,2001年6月修改的《检察官法》和《法官法》,强调以明显的司法属性特征来管理司法人员,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三是,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此,有专家评价,以往进行的改革多属于技术层面,而统一司法考试的改革是制度层面的。它不仅确立了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而且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并将带动司法人员选任、升降、惩戒和退出等一系列深层次的改革。

  对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贺卫方教授这样强调:作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司法体制改革只有被纳入到政治体制改革中统盘考虑,才能从技术层面走向实质性层面,才能获得我们期盼的成效和突破。

  贺教授还提到了一件很细微的事情——法官袍。他说,包括检察官制服“准军警式制服”的退役,这是真正的观念变革;因为从社会学来看,服饰是人的观念的体现。而任何一项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观念的更新是前提。

  图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干警用多媒体系统出庭示证。

  实践篇

  基层改革“亮点”频现

  周口:设立指导侦查室。

  办案质量提高了,监督关口前移了

  2001年4月,河南省周口市检察院和公安局开始了“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探索,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设立指导侦查室的决定》。当地检察机关负责人向记者这样表述“引导侦查取证”:引导公安机关以公诉为标准,依法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并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办案质量,赢得公正和效率。建立指导侦查工作制度,将监督关口前移,变事后性、被动式的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主动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既监督又配合,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

  他们规定指导侦查的范围是:1.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2.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3.上级机关交办、督办案件;4.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5.公安机关要求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指导的案件。

  周口市检察机关两年来共适时介入重特大案件734案1319人,追捕追诉被遗漏的罪犯200余人,使20多个重大犯罪团伙被彻底摧毁。该市项城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引导侦查活动,围绕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先后提出检察建议90余条,提出纠正违法意见30条,追捕36名遗漏罪犯,促使侦破悬案20起,纠正错案3起。

  监督关口前移,强化了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纠正和防止了案件流失现象,及时预防和纠正了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周口检察机关在办理以孔刚为首的特大犯罪团伙案件中,通过依法介入侦查活动,进行立案监督先后追捕漏网疑犯24人。商水县检察院在依法介入一起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对滥用职权、包庇纵容犯罪的4名公安人员依法查办。

  “引导侦查取证”新机制带来的另一个最明显的变化是办案质量和效率大大提高。周口市实行新机制以来,审查批捕时间由原来的平均5天缩短到现在的2天,实现了“小案不过一天、大案不过三天”;审查起诉时间也平均缩短了7天,所办理的案件无一超期。

  浦东:确定检察人员五大职位系列。

  凸现司法属性,跳出行政管理模式

  现行的以行政职级管理为主、法律职级管理为辅的模式,其弊端是显见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经过调研和论证,进行了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

  根据法律监督职能、辅助执法书记员职能、行政管理职能、司法专业技术职能和执法警卫职能,他们将检察人员分为五大职位系列:1.检察官;2.检察书记员;3.检察行政人员;4.检察专业技术人员;5.司法警察。

  力度更大的举措是,浦东新区检察院对检察官、书记员取消行政职级,实行法律职级管理制。他们按照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主任书记员和书记员不同职位,赋予相应的法律等级。在检察机关尚未建立独立的工资体系之前,按法律职位、等级暂时参照执行相当于公务员行政级别的工资标准。

  相应地,浦东新区检察院还建立新的晋升机制。他们将各系列的职位划分为高职位和普通职位两类。检察员职位、主任书记员职位等为高职位;助理检察员等职位为普通职位。高职位实行职位任期职级(等级)制,经选聘程序上岗,每届任期三年。普通职位以“年功”和年度考核结果相结合,实行考核晋升制,设定2至10年不等的考核晋升年限。同时,设定提前和延迟晋升的条件及高职位与普通职位间的流转等规则。

  对目前的改革实践,浦东新区检察院认为很有成效。

  首先,实行法律等级管理制,有效解决了原有的由于法律等级和行政级别交织在一起、法律职务受到行政职级制约的问题,凸现了司法属性。

  其次,试行职位分类,使检察人员专业清晰、权责分明,从体制上有效解决了“千军万马挤检察官独木桥”的老大难问题。

  还有,就是优化了队伍的结构,建立了以执法业务为重心、较为合理的职系比例。目前,浦东新区检察院五个职位系列的比例是:检察官135人,占56%;检察书记员45人,占18.7%;检察行政人员40人,占16.6%;检察技术人员11人,占4.6%;法警10人,占4.1%。

  海淀:尝试“一四二”审判模式。

  追求公正和效率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进行了“一四二”审判模式的探索。

  所谓“一四二”审判模式,是刑事独任审判庭的“一审多助多书”组织运行模式在海淀区法院的具体化。在“一审多助多书”模式中,独任法官是固定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数量根据案件工作量随时调整。目前,在海淀区法院的刑事独任审判庭中,由一名独任法官、四名法官助理和两名书记员组成,这被称为“一四二”架构。在审理过程中,独任法官协调全部诉讼活动;四名法官助理中的两人为庭前助理,两人为庭后助理。四名助理和两名书记员被分成两个办案组,每组各一名庭前助理、庭后助理和书记员。两个组相互独立,分别负责不同日期开庭的案件。

  记者采访了海淀区法院惟一的一名独任法官王冬香。她介绍说,案件进入简易程序后,先由她将案件分给法官助理。开庭审理前,庭前助理阅卷了解案情,掌握案件的证据情况,并就案件的事实、证人证言及是否有法定、酌定情节等,制作《案件审查、量刑情节表》,在开庭前3日之内送给王冬香审核。开庭时,庭前助理负责出示证据,并协助法官完成庭审工作。

  当庭宣判后3天之内,庭后助理负责起草法律文书,交给独任法官签发。书记员则进行后面的收尾工作,包括印刷、送达判决书,装订归档,以及判决生效后,及时将赃款赃物送达执行庭执行等工作。

  海淀区法院有关人士解释说,“一四二”审判模式的一个特点是,能够让法官做到居中裁判,保障案件审理过程的内部监督。在这一模式下,判决结果是由独任法官在法庭审理后作出决定,但具体案卷是由法官助理来审查的,一般文书工作就由书记员承担了;而法官在庭审之前基本上接触不到当事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

  2002年,海淀区法院刑事独任审判庭审理1614件案件,当庭宣判率99.9%,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近500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7%。20件被提出上诉,二审终审的14起案件,全都维持原判,无一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如果按照一审判员一书记员搭配的传统工作模式,一年1614件简易程序刑事案件,至少需要3名独任审判员和3名书记员,而且月结案量要达到50件以上。而‘一四二’模式运行后,我们刑事独任审判庭的5名成员每人都有时间看书学习了……”

  思考:司法改革的尝试要凸现其

  司法属性的本来意义。不然,就会发生偏离

  周口、浦东、海淀三个地方的改革实践曾引起法学理论界的关注。对周口的实践,专家强调,“引导侦查取证”要强化的是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绝不是帮忙,更不能搞成了“合二为一”。对浦东的改革实践,许多专家提出,司法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是孤立的,这方面要有大的突破,必须有其他部门配套的改革、有立法的支持。而海淀对审判模式的改革,提出了一个问题:这种模式在多大程度上能适用于其他案件?“一四二”模式的一般意义在哪里?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曾担任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对司法改革的实践和理论,他有着独特的感受。

  从周口、浦东、海淀三个地方的改革实践说开去,谈及整个司法改革的现状,杨立新教授认为,几年来的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管理方式和诉讼制度上面,如扩大司法人员的职权和责任,法官职业化、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律师事务所改革和庭前程序的设置等。这些尝试凸现出一点:改革是朝着民主、公正、实效的明确目标和方向发展的。

  杨教授又进一步分析指出两点:第一,改革在各地、各层面的发展是不平衡的;第二,深入到体制层面的改革将成为今后的难点和热点。他还特别提醒:“在进行司法改革的某一方面尝试时,一定要凸现其司法属性的本来意义,不然,就会发生偏离,就会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展望篇

  从技术性向体制性突破

  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机构改革是一个亮点。在被称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司法体制改革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们更深层的关注。其中的许多思考显示出他们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长期思考和期盼。

  整体推进:

  “三步走”和“集团进军”

  十六大报告把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四大目标之一。总的方向有了,那么,司法改革应不应该有阶段性目标?司法改革分几步走?记者采访了多位代表和委员,他们作了如下描述——

  ——十五大拉开了司法改革帷幕,这是第一步。这个阶段的改革偏重于一些操作性、技术性的管理方式方面,比如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检察机关的主诉主办检察官责任制等;

  ——第二步,以十六大召开为标志,司法改革进入体制性阶段,将触及很多深层次的改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更趋成熟和与世界经济的进一步融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司法模式将淡出;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将在正在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得到确立。这就是第三步,时间要到2010年。

  在“三步走”的进程下,许多代表委员都提出司法改革必须变“各自为战”为“集团进军”,整体推进司法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这几年推行了主办、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法院推行了选任独任审判员、审判长等改革。实行很久了,但相应的待遇却落实不了,相关补贴在财政部门没有列出,无法做到“责权利”统一。

  举此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代表归结道:“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是一家能够办到的,必须统筹安排。”年轻的福建省华侨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仲川代表说,不管对我国司法体制的认识如何,但公检法各家的业务相互衔接,是一个大系统、大格局,在各部门的改革分头推进的情况下,就有一个整体协调、统筹安排、互相关联的问题。他透露,已有代表建议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统筹这项工作。

  设立指导司法改革的专门机构来作出总体规划和部署,协调部门改革,整体推进司法改革——记者采访了六七个来自法院和检察院的代表,他们都表达了这样的相近意见。他们说:在新的一届人大开始工作的时候,应当更加注重人大对司法改革的决策和协调,更多的司法改革措施应当由人大作出决定,或者通过立法确定,使司法机关的改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的司法改革。那样,我国的司法改革就会驶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取得更好的成绩。

  改革着力点:

  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和确保公正司法

  按“三步走”的司法改革进程,许多代表委员指出:目前的司法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道民代表分析说:“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改革已经开始触及到核心和关键问题。”

  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代表说,司法改革一个很关键的任务是要解决法律规定权限的可操作性问题。“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但目前的司法程序还难以保障诉讼监督权落到实处”。

  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王维忠代表告诉记者:“法律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抗诉,但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使民行检察面临诸如调卷难等具体困难和问题。”王维忠代表将就此提出建议。

  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代表强调,这就是我们进行司法改革的着力点。

  曾经提出过400余件议案和建议、连任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山东省曲阜市红十字会副会长姜健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独立司法的前提是依法。现在应该抓紧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理顺法院、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以及同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他说:“对司法机关的‘垂直管理’模式应该进行论证,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从体制上保证司法独立的现实途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代表也提出了司法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与地方脱钩的改革意见。

  司法改革的第二个着力点是: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改革要有助于遏制司法腐败。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工作中一系列新工作机制的运用,对惩治司法腐败发挥的职能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如郭永运代表所言:“十六大提出要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转的司法体制’,随着司法改革越来越接近这个目标,司法腐败就越会得到有效遏制,司法公正就越会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谁来监督司法机关?一些代表提出,在司法改革的制度创新中,必须把司法机关外部的监督制度设计进去。杨伟程代表认为:“还应包括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监督等等,只有这样,才形成了实现司法公正的完备的制度性保障。”他说,尤其是要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基于此,去年已经提请审议的《监督法》应及早出台。《监督法》对司法改革的体制设计具有的独特意义是不容置疑的。

  经费保障体制:

  有望成为体制上率先改革的突破口

  在检察机关工作近40年的贵州省检察院原检察长王安新代表,对西部贫困地区检察机关经费短缺深有感触:“1998年至2003年这5年间,贵州县级检察院每月人均办公办案经费只有600元左右。电话被停、水电被拉闸的事在很多县级检察院经常发生……”

  经费保障关乎执法形象、关乎司法公正。同时担任着山东省、青岛市两级政府法律顾问的杨伟程代表说:“有的地方,办案时吃当事人的、用当事人的、花当事人的,群众能相信你公正吗?”

  多年来,很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司法机关经费短缺而奔走呼吁。连任多届的全国政协委员黄景钧多次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对检察机关增加经费和物质保障的提案,引起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的重视。

  接受记者采访时,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尚宇代表提出了他对改革司法机关经费保障的思路:“我有两点建议:一是,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法院、检察院经费预算制度,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法院、检察院申请的经费预算项目、数额,审编独立的经费预算,由人代会分别审议通过政府、法院、检察院的预决算。二是,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贫困地区司法机关经费的制度。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同一省内也有贫困县市,但国家法律必须以一个标准统一实施。因此,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贫困地区司法机关的制度就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位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曾经对记者说过这样的话:“我很多时间都在为钱发愁,人要吃饭,车要喝油……我多么希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再这么过日子呀。”他说话时那种特有的神情深深地印在记者的心里。目前,很多地方司法经费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跑和要。努力实现以制度保障取代“跑”经费“要”“皇粮”,这是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的强烈呼声,也是他们对改革寄予的莫大期望。

  如果说司法改革必将深入体制的深层,经费保障体制的率先突破应该是最现实的。一些代表委员如是说。对此,人们注意到了朱镕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一句话——“逐步完善政法经费保障机制,努力为政法系统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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