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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采购的支持

  一、我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
  1、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一直存在于《政府采购法》中,但长时间以来未作出明确的规范文本规定,直到2011年底,才由财政部和工业信息化部联合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这一法规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空白,但在制定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广泛的征集意见,使得内容规定过于原则模糊,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又没出台,使相关政策很难落到实处。
  虽然,《政府采购法》中第9条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性目标,却没有规定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类似的是,《中小企业促进法》将政府采购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政策性工具,但没有规定这一工具的使用规则。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办法》试图弥补这一缺失,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操作规程。但这一办法生效的时间短,尚缺乏实践反馈来评价其操作效果。如果突破常规对中小企业给予特殊照顾,从法律意义上而言,这种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突破就是违法行为,容易招致其他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从而形成了法律风险,影响采购效果或最终结果。在两难境地的情况下,必须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无法采取可行措施给予中小企业特殊倾斜,如此情况下难以让相关的政策产生积极的促进效果。
  2、过高的“政府采购门槛”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过高的“采购门槛”,就是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达到的标准”其中很多条款对中小企业来说依然很难达标,这就直接在制度上造成对中小企业的限制。一是在相关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往往以注册资本金为理由或借口,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方要求供应商必须要是大型企业,明显拒绝中小企业参与相应的政府采购活动。二是将供应商的信用等级作为评分标准,变相地歧视了难以取得较高信用级别的中小型企业。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因素很多,诸如企业的资产规模、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企业的偿还能力等等。在实际中有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将供应商的“信用”等级进行量化,并作为评标因素进行打分,这对那些无法取得较高信用等级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无疑带有一定程度的歧视性质。三是以保障采购项目质量为由,变相回避中小供应商应当享受的各种采购优惠政策。把供应商的规模大小、技术级别高低作为产品质量的评价标志和因素进行考虑,人为限制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大多数中小企业成为了政府采购竞争中的陪衬,致使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难以实现。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为各级政府的财政部,财政部应该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负责。然而,在监管的过程中,却出现很多问题。
  首先,在具体的采购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没有和实际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机构分开来,而是以同一个部门进行采购和监管活动,这就使得没有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生事情是不能独立的作出判定,使得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监督活动更是没有实际的效果。在这样的监管体系下,有可能会发生“暗箱操作”等行为,对于发生的违规违法采购事项,不能够在第一时间进行管理制止,使得一些中小企业的权益受到侵害,造成其不能在公平的环境中争取到政府采购,有失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公开性、客观性的原则,还会对中小企业的积极性产生影响,不利于其良好发展。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从实践来看,我认为应该从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增加针对性条款和建立新的针对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两方面入手,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稳步健康的发展。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操作性办法,对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适用范围、优先方式、具体措施、份额比例等作出硬性规定,给中小企业以特别保护,为采购实践操作提供依据。在国家统一政策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可鼓励各省级部门先行研究试点,进一步探索总结经验,成熟后再予以规范。完善现行的法律,主要应该从现有的基本法律着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其中的一部分条款,重新修订一些模糊不清的规定,增加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具体的规定,以明确的数字量化下来。此外,应该在法律中规定政府采购预留给中小企业份额,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特殊准入条件,并细化相关规定,使法律趋于完善。
  在完善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应该制定更多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一些更具体的措施,例如在法律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保障制度,事前和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等。把主体法律与操作法结合起来,两者形成一个保障中小企业有效参与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体系,从法律的层面使得政府采购更好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降低“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降低准入门槛。政府采购编制招标文件时,要结合中小企业的实际,严格禁止设立与履行合同能力关联不密切的条件,适当降低对投标企业资本规模、资质等级、经营业绩、技术力量的要求,转向看重企业诚信经营、看重产品和服务质量,从而为服务过硬、诚信经营但规模较小的企业提供机会。对于政府而言,应该根据需要综合评定各项指标,分析各方面因素,制定出一个公平合理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条件,把各项考虑指标统一确定下来,不刻意抬高“门槛”,限制中小企业的参与。另外,对于不按规定标准组织政府采购的行为,故意提高准入标准,歧视中小企业的行为,应给予严厉惩罚,杜绝其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对于各级政府部门的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增加对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优先采购,尤其是高新技术产品和符合国家导向的产品,这样也可以加强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在具体实施中,可以确定优先采购的份额,保证优先采购的执行。还可以对于向中小企业优先采购提供一定的奖励和补贴,提高采购部门进行采购的积极性。解决制约中小企业的实际困难。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的突出问题,政府采购部门可协调本地银行,以政府采购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采取以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为抵押凭据直接向银行贷款,货款支付直接划拨给银行的方法,既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融难的问题,也提高中小企业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能力。   3、及时发布采购信息,扩宽信息发布渠道
  对于信息的发布,应该减少中间环节,将确定的采购信息第一时间放在规定的地方,并设专人进行信息的整理发布和及时的更新,降低信息发布的时间成本,使其可以及时快速的被中小企业获取并利用。在信息发布渠道上,应该向多元化发展,不只利用报纸等传统媒体,还应使用新媒体,充分利用网络,不但扩宽了渠道,也提高了速度。还可以单独建立一个专门用于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网站,统一发布采购信息,并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对于地方私自违规改变发布渠道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杜绝混乱行为的发生。针对中小企业人员力量不足、所需信息针对性强的实际,建立统一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可能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发布渠道,以省级为单位集中发布并实现全国共享,并根据采购类别进行科学组合编排,实现只须登陆政府采购网便可浏览全国采购信息,降低企业搜集采购信息的难度,便于中小企业及时准确查询所需信息,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4、尽快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
  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制,对于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监管绩效,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的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这有利于保证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切实推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确保推行成效。
  这就需要及时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建立政府采购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政府采购的申诉制度,建立专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执行部门,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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