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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新闻敲诈“毒瘤”树媒体公信力

  2014年,新闻敲诈事件接连被曝光,媒体在公众的信任度严重下降,给新闻媒体带来了不小的冲击。新闻敲诈严重影响媒体正常的舆论监督,损害了新闻队伍形象,侵蚀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据了解,我国现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达25.8万余人,在这支队伍中,总体素质还是好的,但其中仍有一些职业素养差、缺失职业道德的人存在,他们为了一己私利,到处钻空子,搞有偿新闻甚至进行新闻敲诈,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影响,也损毁了媒体的形象。
  在目前的新闻敲诈事件中,通常有几种“规律性”的现象:
  一是不少敲诈者自称“来头大”。不少记者直称自己来自北京,或者其所供职的新闻单位与北京某行业、某部委、某协会有渊源;二是打电话或者见面名头很大、口气很大;言语中经常含有威胁的话语;三是有些人打着新华社或者央视某某记者、中央某部委某杂志记者、完全编造某期刊、杂志记者;四是一般采取的手段是先找短处,再打电话或者发传真搞所谓的事件核实,最后敲诈。
  除了传统媒体,现在的新媒体得到了广大受众的认可,所以有的人打着网站、网站区域频道或者网站记者名义进行敲诈的。例如:自2013年11月, 21世纪网主编、副主编以及部分采编经营人员,与某些财经类公关公司相勾结,将一些公司或知名企业作为“目标”敲诈活动,对愿意做“正面宣传”的企业收取高额费用后,通过夸大正面事实或者将负面问题掩盖做“正面报道”;而对那些不愿意合作的企业,这些人员就在21世纪网或者其他平台发布负面新闻报道,对其进行蓄意攻击,要挟企业投放广告或者共同合作协议,已达到从中获取高额广告费或好处费的目的。
  导致新闻敲诈滋生的原因还有,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打击力度不够。由于新闻敲诈多是采取私下交易,被敲诈者又不愿揭丑,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过往不提更不希望被深究。而一些执法部门即便查到了新闻敲诈的事实,也抱着当事人不追究,不愿得罪人的心态,草草处理一下就过去了,导致敲诈者很快重操旧业,新闻敲诈事件继续发生。
  要铲除新闻敲诈的“毒瘤”还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加强新闻法制建设的进程。目前,我国法律针对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政策法规及法律还不完善,一旦在生活中出现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现象和行为,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标尺来衡量,没有具体的法律认定,就给了假记者以及记者中道德败坏的人以可乘之机。
  媒体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对驻地方站的管理。2014年12月,我国就深入开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开始了清理整顿工作。而根据中央重点新闻单位管理经验看,在新闻的选题、线索、采编、播发等环节,都应由媒体总部集体确定、掌握、实行、把关,削弱媒体驻地方、驻外地机构办理的职权,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
  一些新闻单位转让出版权、搞有偿新闻,个别记者或者假记者在基层以负面报道要挟进行敲诈勒索。他们借用媒体之名,专门从事负面报道来获取自己不正当的利益。有的记者每年新闻敲诈就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由于他们不负责任的行为,基层就把这些记者连同所就职的媒体,列入单位最不受欢迎的黑名单里。
  受敲诈的单位或个人要端正态度。新闻敲诈与假新闻屡禁不止,是因为在基层还有它滋生的“土壤”。在基层,有些单位每年都有一笔专项资金是用来打点媒体的,一是为了在该报发表文章疏通渠道,再者有负面报道时用来息事宁人,如此以往,就给了那些道德败坏的记者提供了机会。更有甚者,有的记者在基层有专门负责搜集负面新闻的人员,一旦线索被核实,新闻记者就借采访之名进行新闻敲诈,在新闻敲诈得手之后,赃款也有所得。这其中的种种,都为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要有平常心,有了过错就改正,没有过错就不怕,端正态度,不要怕自己的声誉被损毁,就想息事宁人,这到最后的结局就是被敲诈。
  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让“假记者”无立足之地。记者被冠名为“无冕之王”。人们对记者是又敬又畏。特别是在基层,有些单位的接待人员生怕得罪了记者,怕影响了以后的工作,只是象征性的问问记者的姓名,甚少查看记者证,即便是看了记者证也不会当面到“中国记者网”对身份进行核实;而对于基层群众来说,更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根本不会辨别记者的真伪。
  目前,新版记者证已经面向社会公开,被采访的单位或群众可以通过“中国记者网”查看采访记者的新闻单位和记者的基本信息,这样既可以保障正常的采访,也有效打击了假记者的违法犯罪活动。
  畅通查办渠道,建立“黑名单制度”。 在基层执法活动中,公安与新闻出版部门要通力合作,打击一个,严办一个。对于新闻出版部门,可在“中国记者网”中开设一个假记者黑名单查询栏,对查处和认定的非法记者站、非法报刊的负责人和假记者,采取合法曝光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列入黑名单,这样可有效地限制不法分子的行为。
  假新闻和新闻敲诈这一媒体“毒瘤”要彻底根除,决不能给其一丝死灰复燃的机会,更不可以高抬起、轻放下。相关部门要敢于动真碰硬,对涉及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处罚;国家要完善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牢固的法律“笼子”,形成有效的预防和惩处机制,使假新闻与新闻敲诈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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