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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概述
  新闻自由,包括公民新闻自由和新闻媒体报道自由两个方面,分别体现为自然人权利和法人权利。法人的新闻自由,主要指新闻媒体的采访自由、报道自由、出版自由和发行自由等方面的权利;自然人的新闻自由,主要体现为公民个人自由搜集和传播新闻等方面的权利。
  宪法上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生活不受窥测、监视、公开、侵扰和干涉的权利,即公民有选择、控制和决定自己私生活之事务、保持私生活安宁和处置私生活信息的权利。具体而言,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姓名、肖像等私人信息,个人活动不受监听、监视和录像,个人的亲属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的权利。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本质分析
  新闻自由的主体是企业化运作的新闻媒体,为了增加销量,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新闻媒体善于挖掘他人的隐私,利用“独家新闻”抓住观众心里。新闻自由本质上是对各种信息的公开。而隐私权强调的是对个人信息的专有和保护,它的实现途径就是不被外界侵入和干扰,本质上是对个人信息的不公开。一个希望“广为人知”,而另一个希望“不为人知”,这种本质上的对抗性,必然带来现实生活中两者冲突。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现象分析
  在新闻采访过程中,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新闻从业者可能隐藏记者身份、采取跟踪窃听等方式获取事实,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公民的个人信息、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和亲朋好友关系等,虽然相关信息尚没有向社会大众公布和宣传,但已经有可能造成采访对象隐私信息的泄露,并进一步给后期新闻报道阶段的大范围泄露隐私造成隐患。在新闻报道中,为了博取公众眼球,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可能会公布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姓名、肖像和家庭信息,公职人员的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等,这些都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容易造成新闻传播和隐私权的冲突。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
  (一)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由于隐私权的特殊性,一般侵权行为要求有明显的损害结果,明显损害结果是认定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但新闻侵权行为,公开的是个人隐私,会影响个人的生活和工作状态,甚至会影响到个人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对新闻侵权的损害结果的判定,不能单纯的以明显损害结果为标准,只要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就应该认定为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新闻侵权的免责事由
  从上面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分析可以看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本质上是冲突的。如果对隐私权的保护不考虑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事实的还原和公众的判断,影响新闻自由的发挥。因此,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方面,对隐私权采取相对保护的原则,尽可能的保障新闻自由。
  1. 公共利益原则。所谓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统称,包括社会与个人利益在内,乃促进社会身心发展不可欠缺的合理秩序,应于个案就权利人的行为客观地加以判断。一旦涉及公共利益,就不再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新闻媒体的报道也就不属于侵权。
  2. 相对人同意原则。隐私权是一种以支配权为核心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如果当事人愿意公开自己的私密信息,这样的报道就不属于侵权行为。但本人的公开的隐私涉及第三方的隐私时, 应得到第三方的同意。
  (三)避免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措施
  从遵循公共利益原则与相对人同意原则,有利于减少新闻自由的运作与维护个人隐私权,而在具体的实践中,更需要从国家、媒体监管组织、新闻从业人员三方面,建立相应的制度。
  1. 尽快建立《隐私保护法》,许多国家都很重视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隐私保护法”和“个人情报资料法”等关于隐私权的法律。
  2.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对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保护。用立法的形式规定公民知情权的保护、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这是新闻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完全符合国际法制的通行惯例。
  3. 加强新闻行业协会的监管力度。新闻行业协会应健全和完善新闻媒体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力量和约束机制,让所有媒体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健康地竞争。从根本上解决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权之间的冲突,达到二者的协调与平衡。
  四、结语
  随着微博、微信的广泛使用,新闻传播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在这样时代背景下,如何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两方面找到平衡点,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社会中的个人,我们有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非法采访和报道,同时,我们也应该遵循法律和道德底线,不传播不可信不属实的报道。作为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该坚守基本的法律底线和职业道德,在充分了解事情真相和保护相对人隐私权的基础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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