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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方略:开启国际税收协调合作的新时代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7018602
  1BEPS方略的产生
  G20于2012年在墨西哥洛斯卡沃斯的领导人会议明确提出“需要阻止税基侵蚀和不合理的利润转移。”G20财长们呼吁OECD以一种协调和综合的方式解决BEPS问题。2013年5月29日至30日期间,OECD发表声明,决定为解决BEPS问题制定措施,采取必要的集体行动,并期待OECD的综合行动计划。
  共同声明的内容包括:(1)宣布解决BEPS问题的紧迫性,并努力为全球经济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2)同各国税务机关合作来评估,并制定可行的方案来解决BEPS带来的挑战;(3)指导制定综合行动计划,对“双重不征税”或者享有特别低的实际税负的情况进行考虑;(4)鼓励针对“重压区”制定行动计划建议;(5)敦促OECD制定综合行动计划,早日与各方分享并达成共识、付诸行动;(6)强调应尽可能及时推出行动计划并详尽,确保所有相关国家公平地参与后续工作;(7)邀请OECD秘书长定期汇报进度,预计于2014年提交该综合行动计划。
  2013年7月19日,“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应运而生,在国际税收法律与实践的15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项目,共分为三个阶段。行动计划明确了OECD各项工作的预期成果,包括OECD的各种报告和分析、对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修改、对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修改、对国内法的一些建议以及建立多边税收协定的方法等。行动计划还对如何让非OECD成员国也参与OECD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的工作提出了建议。此外,OECD还将邀请企业界对各方案进行评论,并采用“协商的方式”开展工作。
  2BEPS方略的意义
  现有的旨在避免重复征税的税收规则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数字与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新环境。跨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进行激进的税收筹划,转移利润并侵蚀税基,这种行为侵害了政府的税收权力、侵害了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公平税负权利,造成国际税收秩序的失衡。BEPS方略的提出,将国际税收领域消除双重征税的主题转向打击国际避税,是近百年来国际规则的重构,是国际税收秩序的根本性转换。
  BEPS的实施将分别给国际税收规则和国内法带来改变,对各国的税收利益分配乃至经济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从国际税收规则来看,BEPS行动计划将发展和完善现行的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规则,使其更好地适应各国税制和全球价值链变化带来的影响;从国内法来看,BEPS行动计划将促使国内税法的修订,推动与现代商业模式相适应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完善,完善间接税的制度安排,减少跨国公司利用税制和征管差异从而避税的套利空间,在全球范围内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我们须深入认识BEPS方略产生的历史背景、深入分析其机制设计,方能更好地把握其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完善的应对之策。
  3BEPS行动计划的特征
  3.1协调性与广泛性
  BEPS是一个全球性的行动计划,行动计划的实施范围涵盖了OECD34个国家,非OECD的G20国家(包括阿根廷、巴西、中国、印度尼西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南非8个国家)。这些都是实施BEPS计划的平等主体。此外,OECD和G20强调发展中国家也要平等地参与进来,发展中国家参与的途径主要有全球税收协定论坛,OECD全球关系计划,税收与发展专项工作组,转让定价论坛和增值税论坛,联合国BEPS小组委员会以及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磋商。OECD还将提出一些建议,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应对BEPS问题。
  3.2包容性与综合性
  BEPS计划注重吸收各国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的建议,确保行动计划的实施具有广泛的包容性。且获得了G20领导人的一致认可,意味着得到了政治方面的承诺,这对于BEPS计划的顺利推进,无疑有非常积极的影响。计划所包括的15项内容,涉及协定、政策、反避税、征管、合作、统计多个范畴。就税种而言,涉及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BEPS行动计划注定将会对各国国内法,税收协定。国际税收规则等多个层面产生重大影响。
  4BEPS方略下主要国家的具体协调措施
  4.1美洲的具体协调措施
  美国在2015的财年预算提案中列入了BEPS建议。为限制企业通过将总部迁移至海外以减轻税负,修改了第7874节适用转让定价的的相关规定。《2015综合的政府财政收入建议》,《2015年度财政预算案》,及《收入预算》中,共有19项与国际税收相关的建议,其中的17项预计将约增加两千七百亿美元的财政收入,而另外的2条则将约减少二十亿美元的财政收入。在2016年的预算中提出了对来源于国外的收益征收新的最低税,并对来源于国外的收益进行合计并一次课税。墨西哥于2013年规定技术援助及使用费等支出不得于税前扣除,目前已通过了立法程序作出修订,提出了支付给关联方的免税或实际征税率低于墨西哥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75%的利息;2014年10月,税务机关发布了每月的义务报告交易清单,对信息报告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巴西宣布认定避税天堂与税收优惠的税率由20%降低至17%。
  4.2欧洲的具体协调措施
  英国于2014年3月首次公布了对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官方文件;10月,政府就反混合投资工具法征求意见;承诺修订并完善现行“专利盒子”的制度;确定转移利润的税率为25%;在2015年的财政法草案中根据OECD建议,规定了跨国公司国别报告的义务。法国于2014年提出如拒绝提供转让定价相关文件,则就其交易额0.5%进行罚款;处理入境混合支付;对于参股豁免制度进行完善;规定避税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享受参股豁免。2014年8月;完善了转让定价的有关条款规定;发布了反混合融资条款的规定;要求在稽查的过程中企业需提供会计报表及合并账户并规定公示国际税务仲裁;在2015年财政法案中,修改了对于未提供关于转让定价相关文件进行处罚的规定,对关联方交易总额的0.5%或评估利润的5%取较高的金额进行罚款。爱尔兰将逐步取消所谓的双重爱尔兰的架构,2015年起生效了对于无国籍公司的有关条款;对于居民企业的相关规定予以修正。西班牙在2014年11月宣布关于完善CFC规则,利息扣除上限,修正滥用税收协定,反混合错配安排等税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赋予税务和海关部门实行国别报告的权利。2014年奥地利颁布了税法修正案,较大的变动有:对支付给附属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及利息进行“纳税义务”测试。卢森堡引入新的预算;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将根据市场情况确认并课税;公布了对于公平交易原则的一项新的规定;延长了现行实质性条款及公司管理的时效。
  4.3亚太地区的具体协调措施
  日本于2014年12月发布了税制改革纲要,包括缩小免税股息的范围,及关于规制混合投资工具的相关规定。日本将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非居民企业向日本消费者提供的远程服务征税。韩国发布了2015年税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对于未报告与境外关联方跨境交易的企业处以最高为1亿韩元的罚款;对跨境交易逃税的税款处其以不缴或少缴税款60%的罚款,并将追缴期限延长至5年;将资本弱化条款中的债资比从3∶1降底到 2∶1;对于大企业留存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储备课税。澳大利亚公布了关于债务―权益税收分类规则的草案,颁布了新增的转让定价规定;2014年7月提出新的议案,内容包括修改对于外国非证券投资股息收入免税,资本弱化等相关规定。新加坡于2015年1月发布了新的转让定价指南并立即生效,指南中没有关于国别报告的相关规定。印度于2014年3月发布了《2013印度公司法》,规定印度的非居民企业应到公司法律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2013直接税法》的修订草案,包括:引入一系列规则如一般反避条款、CFC规则等,对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进行规定,扩大了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对适用20%税率的富裕地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或利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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