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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家族企业治理的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吕雅丽,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225-02
  一、 导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我国中小型家族企业蓬勃发展,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但与此同时,也涌现了许多与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以江西省景德镇市的陶瓷企业为例,从法律视角,探究发展中的中小家族企业治理模式,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主要参考文献
  1.国外研究现状。在各类文献的定义中,家族企业一般是指所有权和经营权控制在一个人或他的家族成员手中的企业,单人业主制企业、家庭作坊、家庭工厂等均属于典型的家族企业。家族拥有控股权的大型上市公司也是家族企业,但与前面的几种相比,家族色彩淡化了很多。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钱德勒在其著作《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中提到,在家族企业中居于支配地位的一般是创始人及其家人或者亲密伙伴,但如果这些人本身并未受过专业训练,没有良好的经营手段,就不能在高层管理中发挥作用,并且有可能导致经营失败。这与我国现在中小型企业的情况相类似,家族的领导人员往往并没有系统地学习过相关专业知识,从而导致企业缺乏核心的经营和管理价值理念。
  2.国内研究现状。我国在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家族企业采用家族治理模式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在向现代化、国际化和集团化发展过程中,家族治理模式越来越暴露出它的缺陷,因而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困境。综合国内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 所有权的界定不清晰,一方面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另一方面,家族企业和外界所有权关系不清晰。
  其次,个人财产和企业资产混为一谈,往往个人的账户和企业的账户混合使用,公司财务和个人财务不明。
  最后,最重要的一点,所有权与控制权的高度集中和高度混同。在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序列中,从终极所有权到法人财产权再到经营管理权,期间构成了一个多环节的纵向产权链,并由此而产生了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中小家族企业治理概述
  中小家族企业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术语,而是一个规范意义上的概念。中小家族企业既是中小企业,亦是家族企业,并且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中小家族企业是指: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一个家族的多个成员掌握了对企业所有权集中控制的并且参与主要经营管理的企业组织。
  公司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都以其独特的治理模式与内部控制实现了企业经营的高效率与高收益。正如法律是调整法律关系的总和一般,公司治理也是指一种社会关系,包括管理层、董事会、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的一系列关系 。
  公司治理模式是由于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引发的一系列管理方式,这也是其与家族治理模式最本质的区别之一,治理模式可以分为外部治理模式与内部治理模式。在内部治理中,不同于家族企业的所有人同时也是控制权人,公司治理模式改变了这一权利构造,企业所有权人只保留了部分控制权,而将企业剩余的控制权,往往是经营控制权授予了董事会,而将监督控制权授予了监事会。内部治理的对象便是这三者之间的权利分配关系,因此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合理分配成为了公司内部治理的首要问题。外部治理便是公司与投资者或是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关系,例如与债权人,投资人的关系,这类关系直接导致的问题便是企业的风险防范,债权人风险防范机制等等。
  三、中小家族企业治理模式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景德镇陶瓷企业
  本文以景德镇市陶瓷企业作为实证研究的对象。共走访了陶瓷企业45家,其中有2家个人独资企业,4家合伙企业,39家责任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占据了景德镇陶瓷企业的绝大多数。我们针对玉帛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深入走访,该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日用瓷与陶瓷酒瓶,现有公司员工360人,管理人员49人。
  (二)企业权利状况模糊
  1.企业所有权模糊,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集中。玉帛公司股东向亲朋好友借钱出资,并承诺给予他们股份。与此同时,聘用家族成员担任企业内部的重要职务,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出纳、销售等等各部门都有家族成员任职。企业的所有权状况模糊与混乱。
  在采访公司副总经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公司大多数决策由企业主即董事长以及总经理做出。公司绝大部分的股权掌握在董事长家族手中,绝大部分的控制权也掌握在董事长手中,这种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集中的现象在这样的家族企业中十分普遍。这49名管理人员中,有包括总经理,管理主任,销售主任,会计师在内的23位管理者入股公司。
  调查问卷还显示,超过一半的公司管理人员为家族成员,并且大部分为高层管理人员。我们不难想象,在公司中家族成员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强大的利益联盟。在掌握公司所绝大部分所有权的情况下,家族将公司的控制权牢牢掌控在手中,导致了非家族小股东的利益时常遭受损失。   2.企业治理结构的缺失。在采访副总经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公司治理结构不尽完善,公司设有董事长吕某,总经理吕某之子,监事会成员也是家族成员。由于监事会及其成员是家族成员,形同虚设。因此,整个企业绝对服从董事长的决策,
  中小家族公司中家族成员拥有大量的股权,股东之间的力量差距悬殊,家族股东实际掌握了对公司的控制权,这体现在董事会成员被家族成员垄断。而对于公司有监督义务的监事会亦是如此,不仅监事会成员是家族成员,而且从未真正履行监督义务,对于董事会的部分不合理行为经常持放任态度。
  3.企业高风险以及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笔者认为,经营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寻求营利的机遇,然而风险往往伴随着机遇,机遇与风险成正比系数,但是这种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假设只有一次融资机遇,成功的企业通常拥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高效的管理模式以及完满的信用机制来获取这次融资,从而获取更多资本,提升企业总体经营水平与更加高效的经管模式并形成良性循环。
  我们采访的该企业是专门生产日用瓷的公司,公司刚成立时,经营范围是陶瓷酒瓶这一条生产线。但是随着竞争的加剧,公司董事长单独决定开辟第二条产品生产线,日用餐具陶瓷。企业通过借贷的方式动工新厂房以此来扩大生产规模,大量的资金投入厂房建设,而并非新生产线路的研发。尽管企业试图从生产传统手工工艺瓷逐步向产业化\规模化的日用瓷发展,但是由于企业决策失误与技术的落后,新生产线的产品需求并不高并且产品破损率达到百分之四十,这使得企业连年亏损,却因此陷入了债务危机。
  四、中小家族企业法律出路
  (一)企业权力结构的完善
  现阶段需要做的是产权制度的优化,明晰企业所有权归属的同时,避免家族人员百分之百占有着企业所有的产权,针对公司企业,可以引入其他股东,在保证家族控股占优势地位的同时,吸收其他股东入股。而对于非公司企业,则可用引入合伙人。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扩宽企业融资途径,解决长久一来中小家族企业融资途径闭塞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小企业风险,让更多的投资人一同分担风险。为了完善治理模式,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设置人员,使每个机构都能各司其职。与此同时,在公司立法或制定政策的时候,可以设置行政程序对企业进行监督,定期检查企业监事会执行状况,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设定一定的行政处罚。
  (二)健全企业治理机构
  相较家族治理模式,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势在于对公司权利的分化,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三会的组成人员以及主要职务,三会的设立完满的分配了公司内部的所有权与控制权,除此之外,设立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予以纠正。针对中国中小家族企业三会虚设的现状,我认为首先在人员配置上,“三会”人员应该绝对区分,股东大会仅仅对于本会项下事务负责,把执行权交给董事会,并且选出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人员,并且努力发挥监事会职责。平衡家族人员利益,外来高级管理人员利益,与普通职工利益。避免过分关注家族利益而忽视企业其他人员利益的情况出现。
  (三)完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
  根据上文所述,企业可以通过完善治理模式来降低企业内部风险,但是此处所谓治理模式,是指基本治理模式,而并非深层次的治理模式,这是符合中小企业现状的治理模式。笔者想阐述的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主要是针对于企业的外部风险――法律政策的风险。立法政策的偏向关乎着中小企业的生死兴衰。外部风险的降低会给予中小家族企业信心,例如宽松的信贷政策刺激企业的借贷积极性,使得企业获取资金改善企业的内部环境,从而达到对于内部风险的降低。因此合理妥当的法律政策不仅直接降低了企业的外部风险,也会间接地降低了企业的内部风险从而达到帮助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模式的作用。
  五、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对于各种企业治理模式有着无数种学说,法律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工具,法律之发展不在于其创新,而在于是否能够解决问题。因此,针对何种企业治理模式都没有办法绝对支配整个市场,必然是各种治理模式并存,相互促进,相互发展,为经济发展做出功不可没的贡献。
  注释: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经济合作发展组织.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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