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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的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政治文化认同

集体主义是不是中国农村传统家族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如果农民认同于“家族的集体主义”,那么,这种认同是否同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相耦合?本文的基本问题,就是通过分析村落家族的集体主义,揭示农民对社会主义文化认同的底蕴。


一、农民的集体主义情结:家族的还是社会主义的?


在传统中国农村,个人在礼俗关系上的位置由家庭规定,家庭在社会关系中的位置由家族规定。这种社会制度之所以得以运行,其文化根源就是农民对家族这种“家庭的链条”(chain of family)形成了集体主义的认同。科大卫(David Faure)用“家族社会主义”(lineage socialism)来形容家族的集体认同意识(David Faure and Helen F. Sui, 1995, 161)。

笔者以为,历史上的家族是一个集体行动的共同体。家族有自己的集体土地、集体财产、集体组织。家族在这种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家族集体利益认同为核心的家族文化主义。而无论是“家族社会主义”,还是“家族文化主义”,其实都是家族对集体主义利益的诉求。所谓家族的集体主义情结,就是家族在共同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生活中所形成社会共同体认同意识。

农民的家族集体主义认同具有深厚的经济与社会根源。家族集体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土地的家族集体私有制,这种私有制决定了家族成员之间的互惠、互助关系。家族与村落在地缘上的重合,使得家族是村落的,村落是家族的。血缘与地缘关系的糅合旅程到达了互为表里的程度,这是中国乡村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根脉意识的强化,使得家族成员之间的血脉亲情难以切割,这种文化心理是家族集体主义得以延续的心理基础。一个出生在村落的人,外出了,谋生的场所不在村里了,他与村落的地缘关系也许断了。然而,他的“根脉”仍在这个村里,他与父老乡亲的血脉关系不会因谋生场所的转变而割断。 在当代中国,国家意识形态以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来排斥和替代家族的集体主义。这种观念的正当性,追溯其源,就是现代主义对传统主义的否定。而这种否定,无论是孙中山以国族取代家族的“祖宗革命”,还是毛泽东以推翻三座大山为目标的“农民革命”,家族都被当作封建主义残余而成为革命的对象。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把家族定性为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毛泽东,1927,31)毛泽东确定了共产党人对待和处理家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毛泽东认为,解决政权问题是解决其它三个问题的前提,家族主义、迷信观念和不正确的男女关系之破坏,乃是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胜利以后自然而然的结果。因此,“共产党对于这些东西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毛泽东,1927,33)。

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国家建设首要目标就是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50年代的土地改革、打倒地主阶级、废除封建宗法制度,随后的互助合作、初级社、高级社直到人民公社等农村社会改革,都是同国家建设相统一的农业集体化运动。集体化后的农村,消灭了土地私有制,最终形成了生产资料“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治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中,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农村集体组织,如大队党支部、生产大队、生产队等,控制着村庄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民及其家庭,在经济上也就依附于集体组织。农村集体包办了一切,也就对农民的生老病死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戴慕珍认为,包括生产队内在的国家与农民形成了庇护-依附关系(Oi, 1989, 5)。农民对这种庇护关系的接受,强化了农民对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认同。作为传统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民一切行为准则的中心是为了生存(刘金源,2001,50)。而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农民庇护关系,符合农民的生存伦理。在农业集体化时期,尽管国家不断从农村转移资源到城市工业,但国家把保障农民生存作为这种资源提取的交换,由此换取农民对国家政策的服从。而且,社会主义的国家也在中国农村创设了不少公共福利项目,如“送瘟神”(卫生下乡运动)、“赤脚医生”、“返销粮”、“救济粮”、“五保户”等。这些社会福利项目建设目的,一方面是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另一方面是培育和增强农民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政治认同。

实际上,当社会主义制度能够不断创设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并把农民卷入其中的时候,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就能把农民从传统集体主义的文化认同中转移过来。从这个角度来看,集体化时期的中国农村家族文化衰落的原因,不仅是国家建设的一个副产品,而且是农民生存伦理的找到了一条与国家建设道路相一致的实现路径。

改革开放特别是90年代以来,许多农村家族呈现出“复兴”态势。无论是对家族文化复兴持温和态度的人(钱杭,1998,193-204; 王铭铭,1998,247),还是对家族复兴持否定态度的人(陈光金,1996,437-441; 何清莲,1998,214),村落家族及其文化认同“卷土重来”之势谁也阻挡不了。那么,家族复兴的根源是什么?这种复兴与农民的集体主义认同又有什么关联?

在笔者看来,90年代中国农村家族复兴的实质,不过是农民对某种集体主义的追求,这种追求是自耕农式的小农谋求生存及安全的集体选择。而以包产到户为起点的农村改革,在保持土地公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正在把集体化的农民还原成原子式的自耕农。由此形成的社会主义农村经济,既不是东亚国家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也不是传统中国农村的那种包含了土地家族集体私有的家庭经济,而是以土地使用权均分为特征的“小农村社经济“(温铁军,1999)。然而,这种小农村社经济结构,一方面改变了过去的那些庇护关系,同时也使得国家-农民关系成了“取”与“予”的直接利害关系。于是,农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随着乡村干群关系的紧张化而弱化起来了。

当农民从过去的庇护关系中解脱出来,当农民不再能够从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中获得生存与安全保障的时候,他们就会转向家族,试图重建家族的集体主义来满足他们的生存理性和“安全第一”的伦理需求。显然,当代中国的乡村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任何不被政府认可的民间组织也缺乏自由发展的制度空间。而农民最熟悉的民间性组织,无疑就是家族。因而,随着农民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认同的削弱,招回的是家族的集体主义。这就是家族复兴的全部意义。


二、家族集体主义的功能及其变化


农民对集体主义的追求,使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进行得很顺利,也使得家族成了一只“不死鸟”。那么,家族的集体主义究竟有什么作用,究竟能够给农民带来什么利益?这个问题值得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深入研究。在此,笔者只是举要而论。

1、集体主义的家族福利功能 历史上的家族,具有一定的集体福利功能,家族福利制度体现了家族的集体主义取向。过去,人们总是以族内阶级分裂和阶级斗争来否定家族的集体福利取向。不错,家族内部是有阶级区分的,占有土地的地主家族在家族社会一般占据优势地位,地租收入也许来自本族缺地少地的族人。也就是说,族内剥削是个客观事实,这就是共产党打倒族权的正当理由。这个理由的假设前提,就是族权掌握在族内地主的手中。然而,对家族史的考察,不难发现一个事实,即族权并不总是控制在族内地主的手中,按照家族辈分制度排列的族内等级秩序不一定与族内财富分布秩序相一致。杨懋春的研究发现,农村的财富分布秩序总是变动的,富与穷都不过三代。因此,无论是富户还是穷户,家族都有可能为落魄者提供精神的物质的援助(杨懋春,1945,135)。

当国家还没有能力把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时候,农民对家族集体经济的奉献与投入,不仅可以获得光宗耀族的荣耀,而且在建设自己的“保险公司”。因此在家族文献中,经常有族内富户捐献土地、银两的记载。例如,在南方一些家族集体主义兴盛的农村,任何一个族内地主所占有的土地都没有家族的集体土地多。在这样的农村,家族集体土地及其经营收入,为建立族内福利制度奠定了经济基础。这些福利制度包括,为族人子弟提供免费教育(塾学)并鼓励族人考取功名,为丧失劳动力的族人、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为缺地少的族人出租耕地(地租交给家族组织),为族人操办红白喜事等等。

社会主义的农村,家族存在的正当性还倍受质疑,也就不可能以家族的名义占有土地、经营企业以及其它生产资料,家族失去了为其子民提供福利的能力和资格。目前,一般农村所面临的集体困局是多重的:一是农民不能从家族内部获得社会性福利,因为家族存在的正当性问题还没有解决;二是农民还没有资格享受统一的社会保障;三是农业集体化时期建立的农村初级社会福利制度衰败了,同时又没有重建类似的制度。在这样的农村,一当农民的家庭经济面临破产又得不到政府的援助,国家面对的将是农民的“斯科特问题”:一当农民陷入生存危机,站在国家面前的农民就不会是软弱分散的农民,而是为了生存而组织起来反叛的农民(詹姆斯·C·斯科特(1976),2001)。

在中国的那些发达农村,一般都建立了比较全面的村内福利体系。在这些农村,例如深圳万丰村,村民享受的福利主要包括如下几项:第一是教育福利。村民子女上幼儿园、小学都不要钱,读中学每年村里给补助。青年人考上了大学,有的村包学费,有的村每年奖励4000元左右,还要进族谱的“光荣榜”,鼓励年轻人好学上进。二是养老与尊老。老人们每月可从村里获得100-200元的“零花钱”,村集体花钱把宗祠改建成文化娱乐活动室或文娱中心,老人们可以在这里看电视、拉家常、打麻将、下象棋,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三是合作医疗福利与公共卫生。不少农村,建立村医院或村诊所,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常见病(小病)实行个人负担30%,村集体负担70%;大病(如癌症、胸科手术等)。村里还设立了专门的环卫机构,负责清理村民的生活垃圾和污水,保持村区绿化环境等。四是按照共同富裕的原则确定最低生活补助,在有的农村,如果村民的年人均收入不足6000元,那么村集体补足不足部分。

那么,在这些经济发达、福利健全的农村,究竟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发挥了作用,还是家族的集体主义发挥了作用?我觉得,两者都发挥了作用,但起主要作用的还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为什么这样说?理由有两点,一是村庄的福利分配不是按照“族籍”而是按“村籍”分配;二是村集体收入的来源不再是族产而是村集体的地租收入、经营收入等。是不是家族的集体主义就不起作用了呢?也不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那些复姓村庄,大村分配是跨家族的(这是农村社会现代化的成就),而小村(自然村)实行的是族内分配制度,因为小村保持着家族聚落的格局。在那些单一姓氏的村庄,大村分配是跨房族的,而小村分配是房族内分配。因此,在这些农村,每个村民实际获得的福利分配仍然与家族的集体主义有密切的关系。但分配之物都不是族产收入,起码不是以族产的名义经营所得。所以家族的集体主义已经成了一种文化象征符号。

2、集体安全与社会秩序

传统家族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维护集体安全和族内社会秩序。家族的集体主义反映家族成员对集体安全和族内社会秩序的基本需要。在传统村落社会,联家为族,联族为宗,联宗为社,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重要目的就为了谋求村落家族的集体安全。在一个家族,无论贫富,“保家卫族”都是公共价值和目标。于是,碉堡式的家族防卫建筑修建起来了,家族式的民团组织出现了,抵御外来侵扰成了家族集体主义的一项基本功能。 在当代农村,维护村庄的治安秩序仍然是大事。这个责任主要由两种力量来完成,一是国家的基层公安机关即公安派出所,二是村里的治保与调解组织。在那些经济实力强的农村,以村为单位的治安力量得到了加强。有的农村建立了300-400人的村治安队,交由乡镇公安派出所进行专门化的训练和集中使用。有的农村还设立了准司法机构,专门负责调解村里的民事纠纷,例如宅基地纠纷、分家断产纠纷、婚姻矛盾以及劳资纠纷等等。传统家族所担当的这些功能已经国家化了,这是国家建设或者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3、道德建设与精神动力

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家族的集体主义提供给族人的道德规范,是与封建国家的意识形态相一致的儒家伦理。科大卫和刘志伟的研究表明,明清时期农村家族建设的重要目标是与国家正统搭上关系(科大卫,刘志伟,2000,3)。家族道德建设的基本目的,一是获得国家正统的认同,二是维护族内道德秩序。家族维护这种道德秩序的基本手段是道德教化。当然,道德教化的权力还得凭借家规族法,即对于那些品行不端的族民,给予必要的惩罚;对于那些有乱伦行为的人,家族甚至可以动用极刑。家族道德教化还有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鼓励族人考取功名,而考取功名是进入国家权力阶梯的开端,由此把更加的族人推进国家的官僚机构。家族道德文化建设的结果,就是不断强化家族的集体主义或家族认同意识,并通过传播儒家思想而与国家意识形态相一致。

目前,村集体对村民的道德文化教育的机制亟待建立健全。前面已经指出,传统的道德文化教育是与家族的教化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而目前的道德文化教育或者说“精神文明建设”,到底宣传什么、灌输什么、坚持什么,村里的精英群体即干部们也有些迷茫。村民特别是农村青年,对集体化时期的那套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既也不买帐,也慢慢生疏起来了。可以说,目前的农村的思想道德文化领域,存在一个真空。如何填补这个真空呢?时下,大张旗鼓宣传的是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思想。关键的问题是,过去总是跟农民讲,某某“基本路线教育”一百年不动摇,可没过多久宣传内容或“主旋律”就变了。究竟想要农民接受什么思想?如果国家宣传教育的内容总是摇摆不定,那么农民就会不理睬了。

无论如何,农民是需要集体主义精神的,这种集体主义为非集体化后的农民谋求自身利益提供了精神动力。如何把蕴藏在农民身上的集体主义同社会主义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



三、简短的结论


中国的农民联家为族、联族为宗、联宗为村的历史与现实,体现了一种被称之为“家族社会主义”的精神,这种“家族社会主义”的实质是家族集体主义。家族集体主义的基本功能,一是为建构集体福利机制提供了正当的理由;二是体现在家族集体安全和维护族内秩序的需要上面;三是提供家族道德文化教育的核心内容。

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中断了中国农村的家族史。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取代了家族的传统功能。农民对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拥护,既是由于这种集体主义满足了他们精神需要,也是由于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农村改革以后,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功能弱化了,农民对福利的、安全和道德文化的集体主义的需求并不会随着包产到户而“包产到户”。如果城乡分割的问题不解决,如果城市的大门老是对农民关闭着,那么农民将会“重温旧梦”,在家族文化的传统中寻找原本就属于他们的“家族集体主义”。



参考文献:

1、 David Faure and Helen F. Siu(eds.), Down to Earth: The Territorial Bond in South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2、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8。

3、 Jean Oi, 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Village Government,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4、 钱杭:<家族重建的意义>,刘青峰、关小春编《90年代中国农村状况:机会与困境》,香港中文大学,1998。

5、 陈光金:《中国乡村现代化的回顾与前瞻》,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

6、 何清涟:<当代中国农村宗法组织的复兴>,刘青峰、关小春编《90年代中国农村状况:机会与困境》。

7、 刘金源:<农民的生存理性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1(6)。

8、 温铁军:<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战略与管理》1999(6)。

9、 王克安:《中国农村村级社区发展模式》,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

10、 科大卫、刘志伟:<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历史研究》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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