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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点
  1.1 私募资金,但渠道广阔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1.2 股权投资,但方式灵活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
  1.3 风险大,但回报丰厚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
  1.4 参与管理,但不控制企业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2 我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
  2.1 缺乏配套的政策和完善的法律法规
  国外的成功经验表明,政府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主要体现在通过非禁入性的规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国内目前对于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鼓励性政策不够,障碍性政策较多,还没有专门针对股权基金投资核准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比如对于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来源受到一定限制,《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限制了金融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长线资金约束问题需要破解;《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个框架性规定,在实施上缺乏配套的操作细则;对于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GP),《合伙企业法》中也没有规定;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对“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使得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的要求也无法真正落实。总之,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缺少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2.2 投资重点不具科学性、合理性
  对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实例进行深入分析可知,创新产业是进行投资的重点。但是在我国,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使得具有高度价值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就变得十分常见了。所以,在我国,传统行业就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重点,而具有创新性的高新产业则缺乏资金的支持。这样一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也会因而受到制约。
  2.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市场操纵的风险
  长期以来,股票市场都受到内幕交易或者是市场操纵的影响,不仅扰乱了股票市场的有序进行,更是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安全健康发展。市场操纵是证券市场危害最大的违法行为之一。私募股权作为股票市场和证券市场的重要做成部分,必然存在市场操纵的风险,在具体的私募股权投资操作中,很容易发生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之所以,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绝,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违法行为的监管难度非常大。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参与到公开市场投资与交易中的趋势日益明显。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推出投资方式就是IPO。再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甚至会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为投资和收购对象,或者对某个上市公司的某部分资产甚至是整个公司进行收购行为。尤其是一些拥有雄厚的资本的大公司,通常会以公开市场的方式和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行为。在这样的投资行为中,参与交易的各方能够获得大量关于股票价格这样敏感的信息,市场操纵行为由此产生。此外,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其交易结构和操作形式越来越复杂化,参与的人员也越来越复杂,从基金到银行,从咨询公司到自然人都会参与到私募股权的投资行为中,导致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大为提高。
  3 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几点建议
  3.1 制定配套的政策,完善法律法规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重视对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采取实际举措加快金融改革与创新。尽快出台非限制性条款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PE领域,并可适当允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比例内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高PE投资者中长期投资者的比例,降低PE投资的短期化倾向,最终解决其入口不畅的问题。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时机成熟时制定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相配套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快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比如,相关部门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消除有关法律制度方面的限制,为金融机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成熟的金融资源进入该领域创造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打开渠道来促进长线资金的进入;在新《合伙企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工商注册登记,避免重复征税等方面的操作规程以及解决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担任GP等问题,以适应PE的特殊要求。
  3.2 使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多样性
  可以说,要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得到保障,进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合理的退出机制以及退出渠道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就需对具有多样性的交易市场进行建立和完善,让产权的流通市场获得通畅。一般来说,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主要由主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二板市场以及产权交易活动来构成的,这就使得各类企业都可以依靠合适的方法进行产权流通,并在竞争中推动我国产权交易体系的稳定和进步。这样一来,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也获得了合理的退出渠道。
  3.3 建立科学的监管制度
  设立行业自律组织并推进声誉制度形成:建立全国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协会。在我国现有信用体系下,通过全国性的行业自律协会,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和声誉机制,对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形成多层化监管,促进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设立监管体系:根据资本市场的特点,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正所谓多层次市场需要多层次的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运转和退出都和证监会的职能密切相关,可以采用以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构的监管模式,画面建立一个完善的多层次的适度监管的监管体系。
  4 结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随着配套政策的出台和法律法规的完善、退出渠道的建立、本土人才的培养及诚信体系的不断健全,相信一定能够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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