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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发展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3-0111-03
  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时期早,从解放初期到上世纪90年代,大概分为激进探索、自发演进、迅速发展三个阶段,每个时期因所处历史环境的不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程度也有所差异。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后,农村生产力明显加强,中东部平原地区基本实现机械自动化耕种,各种农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服务中心也不断地涌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与销售的一体化,出现了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一种新型的农业合作经济关系。[1]
  一、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和可能性
  (一)农村经济改革的必经之路
  在新的社会时代背景下,传统的农业发展结构已完全不能够适应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国家经济在迅速转型的过程中,对于一个农业大国来说,首要解决的是“三农”问题。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实行的是企业化经营,将农户的力量集中起来,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对所收获的农产品进行再加工,然后再推向市场。[2]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农产品的附加值,让农民获得更高的收益,而且有助于国家农村经济的改革和产业优化。
  (二) 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
  传统观念上形容农业生产,即“面朝黄土背朝天”,不仅生产环境艰苦,而且收益少,这些都是阻碍农村发展的主要因素。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将个体的、分散的小生产者联合起来,解决农民组织程度低、力量单薄、生产规模小等问题,这种在技术加工、运输、购销、信息等环节开展互助式的联盟,能够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改善农民在产品买卖过程中的劣势地位。对于国家和政府来说,任何政策支持和经济改革的执行,其目的都是为了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条件,中国是农业生产大国,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收入,是党和国家一直关注的问题。
  (三)促进我国农业结构改革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将农村零散的小生产者集中起来,发挥各方的优势,增加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的表现。中国地大物博,城市化的发展必须先以城镇化的发展为前提,这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传统的农业生产是独立的,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未经过再加工,转手卖给中介商,农民辛苦了一年只换取很少的收入。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就是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采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式,将所有的农户集中起来,实行公司化经营,使整个农业生产正规化、规模化、集约化,促进农业生产在技术加工、消费、流通领域有机结合起来,最终形成一种完整的产业化经营模式。
  (四)便于政府加强调控力度
  国家在稳定农业生产方面,给予农民众多的补助和支持,但部分地区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时是有欠缺的,私自将国家财政拨款据为己有,欺上瞒下的事情常有发生。而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实际上是对农业产业化的调整,将分散的生产者联合起来,以经济市场为导向,实行统一化的管理,组织对每一位农户负责,有利益一起分享,有风险一起承担。这样一来,不仅能够调到农民生产积极性,而且以这种新的载体形式出现,国家各种农业政策也可以更好地执行下去。
  二、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一)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
  由于地形优势,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蔓延,以山东省诸城为例,2009年第一季度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500家,带动9.5万户农业生产积极性,注册农业品商标75件,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成绩,直接提升当地农副产品的生产力。在浙江、江苏、安徽、湖北等地区多以平原为主,所以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比较迅速,越来越成规范化、集成化、专业化,而西部多以山地为主,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为缓慢。[3]
  (二)合作基础薄弱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基础较为薄弱主要体现为两方面:第一,我国广大农村农民文化水平偏低,为了增加家庭收入,不少年轻人到外务工,留有老人、妇女、小孩在家,他们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程度不高,很多农民将土地看作唯一的财险和依靠,对农村实行经济合作组织心存怀疑,不配合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建设。第二,部分乡镇地区政府领导,认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扩大化的“个体户”,对其含义和概念不清晰,宣传力度不够,乡镇领导的不重视也是导致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广速度缓慢地原因。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小农经济生产的方式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自产自足的生产模式使农户具有很高的生产自由度,因此对于专业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需要有正规化的管理不了解。目前,国家和政府层面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于支持力度都不够,对其工作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方向引导,这种松散的状态很难使专业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市场竞争力。另外,国内一些大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决策不民主、缺乏监管制度、议事制度等,这些都导致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的发展速度较为缓慢。
  (四)人才素质偏低
  上文提到我国农民是最质朴和勤劳的人民,由于信息的闭塞,广大农民文化素质偏低,对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不了解,导致大多数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技术加工、运输、购销、信息等环节开展互助式的联盟,不仅是将农村多余的生产劳动力集中起来,而是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方式,促进我国原先的农业结构的改变,这样就需要大量的人才作为支撑。但目前我国农村大多数人才流向大城市,在偏远地区农业方面的专业人员依然匮乏。   (五)国家扶持力度不够
  “三农”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它需要多方面因素的配合和支持。国家虽然提出给予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策上的支持和优惠,但市农业局在管理过程中由于事多人少,各地的情况也不同,很多工作无法开展和进行。乡镇政府在执行过程中,还出现多头管理、重复批复的问题,管理较为混乱,上级对地方部门工作指导不力,这些都导致了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较为缓慢。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公司化经营时,涉及到众多资金问题,需要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的配合,国家虽然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了一些优惠和支持,但支持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加强政府服务职能建设,不间断对各部门开展培训,增加国家对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唯有这样才能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更好地发展。
  除以上五点以外,农业发展后劲不足、立法不完善、运营机制和环境不顺畅、融资不畅通等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和发展,必须多方位、多角度、全面性地思考发展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对策,才能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结构的变革。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意识
  农业是支持我国第二、三产业发展的基础力量,对传统形式的农业结构改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农业产业化结构的变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的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程度,因此基层乡镇干部应在农村广泛加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建议大学生村官将这种先进的理念传达到农户的家中,从思想上让广大的人民群众认识到实施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的意义。
  专注于对高等院校农业学生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学习,加强对农业专业人才的培养,并从思想意识上让更多的学生了解到深入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把加强农村经济建设的重担放在高校毕业的学生身上。另外,需要加强对农业主管部门人员的培训,让基层的骨干分子认识到宣传建设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从理念上改变大家对松散的生产模式的认识,继而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
  (二)完善法律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本身是农业体制的创新,如果要使其健康稳定地发展,最关键的是用法律的手段对其保护。另外,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实施情况,应该请专业的人员进行指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对出资人的利润分配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出台相关法律政策,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农民的利益,让广大的农民群众有法可依,也使农业生产在趋向正规化的发展过程中,朝法律化进程方向发展。
  山东省诸城市率先对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由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规范》,在该规范中对市经管局工作人员的职责都进行了规定,对已经开展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实行登记政策,在出资结构、管理模式、监管制度上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据悉,山东省诸城市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迅速,经营和运作良好。
  (三)以点带面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改革涉及的城市和人口多,应循序渐进地推行,在一些地区形成示范农业,发展当地农副产品品牌,形成市场竞争力,然后再逐渐向周边推广,如诸城市创建的“皂户牌”辣椒粉、“大村绿”牌蔬菜等都已经是远近闻名的品牌。事实证明,品牌是产品的附加值,它能够激发消费者的购买力,从而推动当地农业经济的增长。
  近年来,绿色有机食品的概念被广大的民众熟知,全国主要的农业经济作物产区根据当地的特色,争创全国或省级著名品牌和商标。事实证明,如山东省诸城市的辣椒粉已闻名全国,成为该城市的宣传“名片”,带动着诸城市其他农业产品的发展,实现当地经济的增收。食品安全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需要工商、质监、卫生等各执法部门的配合,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四)规范操作方式
  我国农村面积广,涉及人口多,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在实现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道路上,必须逐步推进,国家和政府应从整体上积极引导,给予一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使其一开始就按照规范化的模式开展。在鼓励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应坚持多样化、多方位的发展战略,以规划为前提,有的放矢地实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做到不限数量、规模、区域,但是必须坚持先规划后执行,避免出现同工业发展中出现一样的问题,即“先发展后整顿”,这样发展的成本和风险是非常大的。规范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制定规范可行的规章制定,如入会条件、日常规范等;规范良性的运行机制,如监事会、理事会等;出台民众最关心的利益分配制度,让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真正的做到民办,且受益于老百姓。事实证明,唯有正规化经营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才能够将农村零散小生产者的优势结合起来,发挥最大的潜力,在复杂的市场中才具有竞争力,也只有正规化经营才能够保证组织内的每一位民众收益程度是公平的。
  (五)加大扶持力度
  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创新型组织,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的推广过程中,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应该相应国家的政策,关注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当地的发展,并配合工商、税收、卫生、质监等部门帮助其发展,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最重要的是积极地解决组织发展中资金的问题,这点非常重要,关系到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程度的问题。[8]
  除以上五点外,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过程中,坚持家庭联产承包制并存,创造良好的外界环境,多渠道解决资金困难等,都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会国家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五、结束语
  从国际农业发展的规律发现,在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农民自身的力量较为薄弱,若想改变现状必须实行不同形式的联合或合作。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是一种将农民联合起来的方式,在农民平等、公平、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农村经济,这也是现代化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村产业化结构的调整,是改善“三农”问题重要的举措,同时也是符合我国市场发展规律的决定,基于我国农村发展现状,实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但值得强调的一点是,我国农村地域面积广阔,应先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基于,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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