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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建设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0-0007-02
  协商民主是指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种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中国政治环境的差异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其有着不同于西方的协商民主,我国政府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着力创新社会治理结构,我国的基层协商民主更是应运而生并展现出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十八大首次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对协商民主工作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基层民主协商。基层协商民主丰富了我国特色协商民主理论,开创了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方法,加强建设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尤为重要。
  在当代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从大范围、大空间范畴内推进乡镇农村、城市社区与企事业单位的基层民主协商,提升基层协商民主对中国基层社会问题治理的适用性,具有非凡意义。当代中国基层协商民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通过自由、平等、公正、直接的民主协商过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的民主形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在不同地区进行了实践,在各个不同层次领域进行了大讨论,在社会各个不同领域进行了初试,这些使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在现实性上相对完善,包容性上比较全面并且协商程序得到了实践的检验,初具公平、公正、公开的特征。
  当代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建设依赖于国家推动基层民主政权建设的历史进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的根本变革和新社会阶层的不断涌现,使党和国家对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视不断加强。中国传统历史文化和协商政治制度、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是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来源。推进当代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能够改变公民被动式的政治参与模式,建立起自由平等、理性宽容、公正包容的利益表达平台和渠道,实现基层社会的有效管理与治理,增强基层党和政府的执政合法性,有效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基层协商民主的指导意义
  (一)开展一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
  民主选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可否认的是,它自身有着不可克服的缺陷,民主选举成本高,执行方式繁多,同时形式的多种多样易造成民主选举的腐败,导致人民群众对这种“变质”的民主选举深恶痛绝。而基层协商民主强调公民直接参与到政治中来,并能平等对话等,这改变了群众被动式表达和利益诉求的旧有模式,由此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增强人民群众协商民主的政治意识。人民群众的民主实践充分证明了基层协商民主是有利于民主选举等一系列民主活动的。可以说,基层协商民主开创了中国独有的并契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民主协商方式,开展一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制度探索的伟大实践。
  (二)增强基层党组织与政府执政的合法性
  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力的承认。公民广泛而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合法性的一种重要形式。自古以来,人民群众就缺少一个有效的表达意见的平台,并且受制于教育等多种原因人民群众也并不能明确而有序的表达自己的意愿。而基层协商民主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意见表达平台缺失的问题,并且基层协商民主可以有效引导人民群众合理、有序、明确的表达自己真实意愿。同时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作为得到法律认可的合法制度,为弱势群体的意见表达提供了制度保障,让他们敢于表达自身的诉求,使得民主最大限度得以发挥。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满意进而拥护党的基层民主制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组织及政策的认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
  二、基层协商民主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法律地位的不明确
  协商民主能否在实践中顺利发展与其法律地位息息相关。一些学者从国情出发,认为协商民主应优于选举民主发展,即“以协商民主为主,以选举民主为辅。”而也有学者认为选举民主的主体地位不能替代,协商民主只能起辅助作用,强调“选举民主是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保障。”协商民主的法律地位争论颇多。《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虽如此但不得不承认,协商民主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并且在法律制度层上,宪法和基本法也没有对基层协商民主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位。基层协商民主仅仅是改善政府决策缺乏理性、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渠道,并没有做出任何法律制度上的安排。
  (二)发展动力的不充足
  各地基层丰富的实践,使基层民主实践的方式得到创新,伴随理论研究的深化,实践中会不断出现新的亮点。但各地基层协商民主最终获得的结果并不相同。发展动力的不充足是根本原因。人民群众虽然对其寄予了极高期望,但总的说来,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还是受到地方公务员的个人主观影响,取得的成果大小直接取决于地方领导的个人民主、创新意识的水平高低。还经常面临“镇党委书记一换,政策束之高阁,市委书记一换,动力丧失殆尽”的问题。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但在现今情况下,基层干部固守于“父母官”独断管理,在意识上并没有认可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协商民主迫切需要制度的保障。提及国家层面,缺乏协商民主发展的工作推进机制是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   (三)参与成本的不可控
  就协商民主参与范围而言,广泛、平等、包容是其灵魂。就公民而言,平等直接地参与对话是唯一诉求。在实践中,人民群众参与方式的选择是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以小乡村为例,民众广泛直接地参与是很容易的,但如果扩大了民主活动的范围和人数,问题就会徒增,参与成本问题不可回避。
  三、基层协商民主问题的应对
  (一)明确法律定位
  任何民主形式不为时代淘汰并不断完善需要合法性的保障和可持续的政治护航,最重要的是要在相关法律中,对其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尽管我党已经明确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此,解决基层协商民主的法律地位,必须上升到顶层设计的高度,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抓紧在理论上解决问题,思想上打消干部疑虑,法律地位和职能上意见统一,在国家法治建设体系之中有所体现,由全国人大,尽早确定其法律地位。只有这样,基层协商民主才有其不可置疑的权威性,在日后的执行中才能不因领导人的更迭而废止。
  (二)建立健全机制和规章
  机制和规章的不明确,使基层协商民主难以完善,效力自然无法完全发挥。同时,制度的缺失也对其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的不明确,在基层协商民主工作中产生不必要的“拉帮结派”、腐败等等的问题。因此,基层协商民应有相关法律的确定定义,并抓紧建立其发展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并采用协商过程监督公示的制度。防止权力对协商的不当干预,确保协商公平公正公开,不断提高协商工作的实际作用。
  (三)经济发展对协商新形式的影响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基层协商民主主体采用怎样的参与方式自然千差万别,因此结合当地实情是重中之重。具体来说:对于村组,采取直接参与的方式为佳,因为其人口较少,直接参与效果最佳。较之乡级,则应采用委托代理参与的方式,如若集体协商,既不现实,也浪费资源。因此,不同地区的基层协商民主采用何种实施方式,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做到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四)人大代表要与民意代表共同进行协商
  理论上讲,村民代表、民意代表和人大代表不应该存在分歧。但在实际中却并非如此。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基层党组织是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的主要来源;二是人大代表在结构上分布不均;三是基层人民群众并不真正了解民主,参与方式不明确,协商的概念模糊,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解决这类问题的唯一途径。其一,改变固有模式,削弱既有权力,让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提名中来;其二,调整现有的基层代表的组成结构,大幅增加普通群众人数,进而提高普通群众占比;其三,完善人民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等一系列有利政策,搭建真正意义上的沟通交流桥梁,顺畅民意的流通,增强代表与群众的联系;最后,大力弘扬协商解决问题的文化,弘扬沟通交流精神,促进民众协商意识的增强,进而真正改善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做到代表为民谏言、为民代言,促进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不断实施,从而真正为基层协商民主积累下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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