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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视角下对于我国新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7)01-0001-05
  一、 前言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这是我们党对我国文化发展定位的科学把握,体现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高度文化自觉。公共文化建设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必将得到更多的改革与完善。这一切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使全体人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对于农村地区来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更是不能忽视公共文化的巨大作用。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进一步明确要“全面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文化惠民项目。在农村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整合基层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设施,整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项目,发挥基层文化公共设施整体效应”。从本质上来说,建设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就是要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利,满足他们日常生活中合理合法的基本文化需求,从而激发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文化创造的活力,迎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高潮。
  二、公民权概述及其在公共文化方面的体现
  (一)公民权概念与特征
  马克思曾经指出,公民权是指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同时必须要同政治共同体相结合,即“参加这个共同?w,而且是参加这个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1]在现实生活中,公民权往往是依托于主权国家的宪政而建构起来的,法律中的各种条款很好地体现了公民权的内容。现在学术界对公民权比较认可的定义认为,公民权即一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能力或者资格,是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规定表现。按照公民权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可以将公民权分为法律权利和宪法权利。“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设定的权利即法律权利,立法机关根据一般法律程序创设、制定和废止法律权利。由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所创设的权利即宪法权利,是可以限制和制约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利。立法机关不得侵犯此种权利。宪法权利是公民提起违宪审查的根据,是有限政府的保障,体现了公民和国家的对峙”。[2]
  公民权在我国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公民权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公民权首先和主要是指广大工人阶级、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的权利,这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和政府看待和保障公民权的最根本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我国公民权的最根本特征。第二,我国的公民权与国际社会的公民权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国际人权公约》的颁布在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其所包含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政府分别在1997年10月27日和1998年10月5日先后进行签署,这是我国政府实践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并把它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的具体体现。总体来看,我国的公民权植根于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基础上,鲜明地体现了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不仅坚持了社会主义原则,又汲取了国际社会公民权的内容,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权。
  笔者认为,公民权在法律中的诸多条款的体现是一种表象化。现实操作中,法律确认公民权与公民享受公民权是两个层面的事情。我国公民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作为。《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公民权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解释,认为“公民权或公民自由权虽然与个人权利或自由权部分相吻合,但他们更多地是属于各种社会和公共利益方面的权利,而不仅仅是个人利益方面的权利。它们实质上涉及的,与其说是个人或团体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做什么,还不如说他们可以要求什么。公民权和公民自由权可以看作是自由理想的法律产物”。[3]在当前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只有真正代表广大人民并且千方百计为人民谋福祉的政府,才是真正将公民权的保障落到了实处。这一具体落实恰恰正是我们现阶段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所做出的必然选择。
  (二)公民权在公共文化方面的体现
  公民权在公共文化方面的最具体体现是公民的文化权利。上海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花建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指出,公民文化权利包括以下四个基本方面。[4]
  第一是公民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公民的文化权利具有普遍性。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应,不仅是作为一种经济产量和产值,对少数人来说也具有评奖的意义。但核心应该是为最大多数人享受,成为提高公众公共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时,这种文化权利才有了普遍的社会人文价值。
  第二是公民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这里强调文化权利参与的主体性。因为文化对于人的存在与发展的根本价值,不仅已经体现在完成的文化结果中,而且更应该体现在主动的参与过程中。必须通过开展各种各样的社会文化活动,包括我们农村正在建设的村村通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家书屋工程、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等,才能让广大农民在各得其所的文化参与中,获得自我肯定的体验和快乐,使他们不但是文化成果的购买者和消费者,而且是文化活动的实践者和体验者。
  第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文化权利的创新。在当今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年代,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的普及和民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公民拥有了文化创造的物质条件和自由时间,也就焕发出文化创造的巨大热情。对于广大农村地区来说,一个地区的公民文化创造越有活力,标志着这里的文明就越昌盛,积累的创意资源和经济价值就越丰富,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就越高。   第四是公民的文化成果受到保护的权利。这里强调公民的文化权利必须受到良好的保护。它不仅包括当地公民对于自身的文化创造成果具有申请保护的权利,而且也应该包括前人的文化遗产受到社会保护的权利,例如甘肃敦煌的莫高窟,天水的麦积山石窟等。未能建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就不能有效地保护文化创造的成果,必然会打压人们对于文化创意与创新的积极性。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党的十七大发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号召。党的十八大又对新形势下我国的文化建设进行了具体的而且带有前瞻性的定位。在这一背景下审视公民的文化权利这一公共文化的根本主题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公民有依法享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权利。满足公民的文化需求尤其是公共文化的需求,促进公民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是各级政府提供良好公共文化服务的动力所在,也是职责所在。
  三、保障农民文化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的各项事业得到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农村的经济建设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对于广大农村的公共文化建设这部分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极大的关注,广大农民的文化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5],不能发挥文化内藏的巨大作用,造成与现阶段的新农村建设实际脱节,以至于不能更好地推进广大农村地区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一)农民的公共文化需求表达不足,表达机制不健全
  落实和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首先就要尊重公民文化需求的表达权与公共决策的参与权。长期以来,政府主导着农村文化事业的方方面面,面对“自上而下”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机制,农民成了被动的接受者,而由政府和组织机构主观意愿安排的?r村公共文化项目往往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在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的公共文化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着农民的需求,一味地提供不受农民欢迎的公共文化产品,既浪费了公共资源,更是对农民文化需求表达权与参与权的轻视。当前传统的政府指令性安排对于农村文化的影响虽然正在逐渐减弱,但是适宜广大农民的、接近农民生产、生活的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体系还没有建成。因此,充分尊重农民的文化权利,需要各级政府严肃地面对这一问题。
  (二)农村公共文化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资金问题一直是制约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瓶颈问题。长期以来,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发展策略,导致广大农村地区公共文化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文化基础设施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需要。经过我们的实地走访发现,由于投入不足,农村公共文化设施不到位,现有乡镇文化中心或者文化站设施简陋陈旧、图书以及报刊的数量与种类非常有限。此外,确保文化设施的有效利用也是一个大问题。[6]一些乡镇文化站建成初期外表着实漂亮,但后续经费匮乏,里面没有图书等其它文化活动工具,许多建成以后就成了空壳。农村公共文化资金的缺乏,严重制约了农村文化工作的开展。体现农民基本文化权利先决条件的基础设施都不能良好地提供和维护,更谈不上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基本文化权利。
  (三)农村基层文化工作人员缺乏,素质偏低
  农村文化事业开展的好坏与农村文化工作队伍状况密切相关。农村文化骨干人员不多,如有的农村文化站人员不足,甚至有的文化站无工作人员,开展文化活动时都是临时从别的岗位抽调。受传统文化体制和农村基层文化人员的待遇偏低等因素的影响,那些有志于为农村文化事业做贡献的人进不来或者不愿进来,导致农村文化人员的数量始终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现有的农村基层文化人员的素质也亟待提升。基层文化人员专业理论素质偏低,不适合文化工作的需要,很难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文化服务。这些情况限制了农村文化的发展空间,客观上制约了农民文化权利的行使。
  (四)政府农村公共文化管理职能越位,体制不顺
  长期以来,农村文化事业一直都是由政府包办包揽。文化管理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农村进行文化活动时手续繁杂,需要审批的项目繁多,限制了农村文化活动的开展。政府部门对于公共文化的垄断提供,可能造成资源浪费,所提供的产品也可能不合乎广大农民的口味。这种情况下,农民处于被动的地位,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在现行体制下,农村文化站依托乡镇政府管理,这不利于文化站自身公共文化职能的发挥。体制下的条块分割、上下分割、部门分割、资源分散、行政干预过多等造成了农村文化事业发展水平始终不能得到很大的提升。我们在进一步发展农村公共文化事业的过程中必须认真理清政府的行政权利驾驭在农民群众文化权利上的状况,合理定位二者的关系,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于公共文化的需求,加快新农村文化建设的步伐。
  四、现阶段加强我国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措施
  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任重道远。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利,是各级政府不容推卸的职责,这也显示了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理路。更深层次上说,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充分体现了农民群众在文化方面的当家作主,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根本出发点。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需求的表达机制
  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与广大农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联。对于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一方面,各级政府应扮演好服务角色,深入了解广大农民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实际需求,尽量使其做出的决策具有现实可行性。同时,要坚持推进农村公共文化决策的透明化,科学化、民主化。另一方面,农民群众有表达自己文化需求的渴望,各级政府应千方百计为农民群众树立现代公民意识创造条件,通过各种途径鼓励广大农民群众踊跃表达自己在文化方面的真实渴望。实践中要尝试建立“上下贯通”的需求表达机制,即各级政府决策前与广大农民群众进行充分的讨论、协调,广泛听取农民群众意见,确保农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做到有的放矢,从而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的公共文化需求。   (二)努力拓宽农村公共文化投入的融资渠道
  长期以来,农村文化事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虽然这几年财政拨款力度有所增大,但是对于农村公共文化发展仍显不足。尊重和保障农民的文化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资金是根本问题。对此我们要进一步开拓农村公共文化的融资渠道。具体说来,我们可以借助金融市场来融资,例如可以将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纳入金融机构的信贷范围,为有发展潜力的公共文化项目提供优惠贷款等,政府在政策上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信用支持。此外还可以通过社会渠道来融资,例如面向农村文化市场可以建立农村公共文化发展的专项基金,农村文化事业创意创业专项基金等。渠道多了,投入必然有所增加。在增加投入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7],维修或改造年久失修、设施简陋的文化基础设施,推进新建文化基础设施的有效利用,逐步形成设施完善、功能完备的农村基层文化站点。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文化队伍建设
  加快新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提高农村文化工作水平,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文化权利,人才是关键。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力争配齐配强乡镇文化专干,加强乡村文化站(室)业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8]同时要加强农村实用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可以定期开展农村基层文化人才的先进评选工作,扶持民间文艺队伍的发展壮大。还要积极开展农村文化人才初级职称的评定工作,改善他们的工资和各项待遇,使他们无后顾之忧。此外,要鼓励和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创作出体现时代精神、反映农民群众生活、充满乡土风情的文艺作品,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工作。各级政府要担负起农村基层文化队伍建设的责任,确保农村基层文化队伍建设的质量,切实改变目前乡镇文化站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推动农村基层文化队伍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更好地将保障农民的文化权利落到实处。
  (四)深入推进政府文化管理体制改革
  近年来,文化体制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农村公共文化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推进,但是农村公共文化的发展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很大。在文化管理体制改革中,对于农村公共文化的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9],淡化公共文化的行业概念,强化其公共事业概念。在实践中要改变以往单一的行政管理手段方式,向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这种综合管理方式转变。政府部门可以适当下放权力,授权乡镇文化站自主进行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管理,显示其积极性,激发其创造性,且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体制上条块分割的问题。此外,政府部门对于农村公共文化事业的管理要有民主和透明的决策程序,管理部门的权力要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政府管理农村公共文化的内容、方式、权限等应尽可能规范。只有继续深入扎实地推进政府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才能使尊重和保障广大农民的文化权利得到切实体现,真正让广大农民群众对公共文化的需求得到最大的满足。
  (五)全力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全面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保障农民群众文化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充分的实现,关键在于制度和体系,必须通过一种切实有效的制度安排和体系建设来确保农民文化权利的实现,这种制度设计和体系建设就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10]各级政府应该意识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心在于基层和乡村,因此应该以建设综合性和多功能乡镇文化站为龙头,不断推进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巩固和壮大城乡基本文化阵地。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并且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实施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拓展与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现实选择。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广大农民实现基本文化权利的主要载体和途径。它的逐步建成,必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征程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五、?Y语
  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利和满足基本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建立覆盖农村地区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这一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切实尊重和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保证广大农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使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中能够得到更多的实惠,从而激发他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有更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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