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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北极政策论析

  中图分类号:D812; D82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6.01.0006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在2015年7月通过的新《国家安全法》中,更是把维护极地这一“战略新疆域”的安全任务纳入到了国家安全法中。可见,在全球变暖带来的北极环境变化和新兴经济机会面前,中国越来越重视北极事务。但与此相对的是,中国却缺乏一个明确的北极政策来指导中国的北极事务。因此,对中国北极政策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的北极国家利益与目标
  利益是政策制定的基础,根据中国在北极的环境、经济和安全等利益,中国的北极政策目标应该包括:促进北极环保事业的发展,推动北极利益的公平分配和维护北极的和平与稳定等。
  (一)促进北极环保事业的发展
  北极对中国具有首要的环境利益。北极气候与我国的自然生态系统、沿海地区、森林、水资源、农业生产、牧业、旅游等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息息相关。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北极正在全面变暖。北极理事会和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在2004年发布的《北极气候影响评估》报告指出:北极变暖的速度是全球变暖速度的两倍[1]。这种迅速暖化的消极影响造成了北极冰雪的加速融化。2014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发布了《气候变化2013:自然科学基础》的评估报告,该报告指出到本世纪中叶前北冰洋就可能出现9月份无冰的情况[2]。作为全球气候变化的调节器,北极气候变化影响着中国的生态安全和生活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北极环境,促进北极环保事业的发展是中国北极政策的首要目标。
  (二)推动北极利益的公平分配
  北极对中国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益。北极地区因其丰富的油气储量被比喻为世界最后的能源宝库。根据2008年7月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发布的一份调查表明,北极圈内蕴藏有近900亿桶石油,1670兆立方英尺的天然气和440亿桶液化气,这些石油储量达到全球未开采石油储量的13%,天然气储量占的比例更大,达到全球未开采储量的30%[3]。过去几十年中,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一直建立在对能源的巨大消耗上。从1993年起中国开始从一个石油出口国转变成了一个石油进口国,从2003年起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位的石油消费国[4]。将北极地区作为中国能源选择的新方向,也将丰富我国能源采购多元化战略的内容[5] 。北极航线的开通有利于中国的能源、贸易安全和节省运输成本。目前,中国远洋贸易航线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横跨太平洋到达美洲西海岸再经过巴拿马运河到达美洲东海岸的跨太平洋航线;一条是经马六甲海峡和苏伊士运河到达欧洲的地中海航线。跨太平洋航线到达美洲东海岸要经过世界上最繁忙运河之一的巴拿马运河;地中海航线到达欧洲要经过世界海运枢纽马六甲海峡和另一条繁忙运河苏伊士运河。这些运河和海峡的海运能力已经接近饱和且海盗出没频繁,一旦受到恐怖袭击或者遭受海难,中国的能源安全和经济贸易将受到严重的威胁。北极航线的出现将扭转这一不利局面。中国可以走西北航线到达美洲的东部港口,走东北航线到达北欧、西欧和波罗的海的港口。这两条航线不仅避开了世界上最繁忙和充满不定因素的马六甲海峡、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而且穿过北冰洋航行,可以缩短航程,节约成本。 如从上海经苏伊士运河到伦敦的传统航线全程约10500海里,而走东北航线航程约为8000海里,航程缩短约2500海里[6]。
  北极的资源和航道不仅对中国而且对世界都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益。然而,近些年来,北冰洋沿岸国家却试图使本国的大陆架外部界线向外扩张,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利益。到目前为止,俄罗斯、挪威、加拿大和丹麦都已经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外大陆架划界案,其中挪威已经成功获批。联合国一旦同意这些国家的要求,北冰洋的国际公共海底区域将大幅缩小,严重侵犯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北冰洋沿岸国家的公共利益。在航道利用上,加拿大和俄罗斯一直否定西北航道和东北航道的公水地位,把其视为历史性内水,并通过国内立法来强化这种主张。纵观目前北极的利益分配,都是北极国家占主导,域外国家很少参与,甚至被北极国家所排斥。因而中国和其他利益相关国一起,防范北极国家对北极利益的垄断,促进北极利益的公平分配,也就成为了中国北极政策的另一重要目标。
  (三)维护北极的和平与稳定
  北极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著名的地缘政治家亚历山大?德?塞维尔斯基指出,欧亚大陆与北美大陆之间最短的距离是北冰洋的上空,只要获得对北极上空的控制权,就能获得对欧亚和北美的控制权,从而称霸世界[7]。因而冷战时期,北极就成为美苏对抗的前沿阵地。虽然目前北极和平与发展是主流,但一些北极国家之间海域界限尚未划定、大陆架归属尚未明确、航道法律地位还存在争议。随着北极资源、航道等利益的凸显,这些矛盾将进一步加深。北极国家为了加强底牌,纷纷扩大了在北极地区的军事存在。这些军事力量的增加,虽然不表明军事冲突迫在眉睫,但是当出现利益纠纷时,军事手段就成为了一种选择,北极的和平稳定将被破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200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德国,位居世界第三位;2010年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位;2011年中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总额的10%左右[8]。中国经济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是与中国处在一个整体和平与发展的世界大环境离不开的。同样,一个和平稳定的北极是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的,“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如果北极爆发冲突,中国不仅在北极的各种经济、政治、战略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国内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会受到波及,甚至会被迫卷入战争之中。中国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已经深入到中国外交活动和对外政策之中。2013年3月,北极理事会春季高官会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中国代表团团长高风在会议期间表示,“中国有意愿也有能力为北极理事会工作作出贡献,促进北极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9]。2013年5月,中国成为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维护北极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是中国北极政策的重要目标。   二、中国实现北极国家利益的优势与劣势
  作为国际体系和区域结构中的一员,中国北极政策目标的实现会受到众多内外因素的影响。中国强大的综合国力、中国对极地事业的日益重视和现有的北极治理机制是中国实现北极国家利益的优势因素;而中国的地理位置、北极地缘政治格局和外界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误解则是中国实现北极国家利益的劣势因素。
  (一)中国实现北极国家利益的优势
  中国实现北极国家利益的优势因素主要包括内外两个方面:中国强大的综合国力是内部客观优势因素;中国对极地事业的重视是内部主观优势因素。现有的北极治理机制,是中国实现北极国家利益的外部优势因素。
  1.中国强大综合国力的支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200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德国,位居世界第三位;2010年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位;2011年中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总额的10%左右。其中,中国海洋经济的发展成就引人注目。2012年中国海洋生产总值达到50087亿元,占国民经济总量的9.6%,预计未来中国海洋经济仍将保持8%左右的年增长速度,到2020年,海洋生产总值占GDP的比重将达到12%,2030年将超过15%[10]。中国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海洋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将为极地事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撑。另外,中国经济的增长、国家实力的提升,促进了中国同北极国家的贸易合作。截止2014年,中国已经成为加拿大的第二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成为俄罗斯的第六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芬兰的第七大出口市场和第七大进口来源地;冰岛的第二十大出口市场和第四大进口来源地;丹麦的第八大出口市场和第五大进口来源地;瑞典的第十大出口市场和第八大进口来源地;挪威的第九大出口市场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美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11]。中国对北极国家经济的影响力,增强了中国在北极事务上的话语权,为中国北极国家利益的实现打下了坚实基础。
  2.中国对极地事业的重视。决策者的政策制定和实行,是根据他们关于现实的意向和认知进行的[12]。随着极地利益的凸显和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中国已经将极地纳入到国家海洋事业的总体发展布局中,在战略上高度重视。从1984年进行首次南极考察以来,中国已经成功进行了31次南极科学考察,建立了4个南极科学考察站;从1999年进行首次北极考察以来,中国已经成功进行了6次北极科学考察活动,建立了1个北极科学考察站。“十二五”期间,中国更是把极地考察事业定位为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2011年,中国发布的《中国极地考察“十二五”发展规划》确立了中国极地领域近30年来规模最大的一个极地专项――“南北极环境综合考察与评估”专项。它计划利用五年的时间,完成南极周边重点海域、北极重点海域和南极大陆考察站周边地区的环境综合考察评估,极地对全球和我国气候变化影响综合评估以及极地国家利益战略评估。另外,“南北极环境综合考察与评估”专项还确立了我国极地事业的另一个重点,即全面提升极地考察和研究水平,包括实施优势考察和观测项目,建立一艘新的极地科考船和完善、更新考察站的基础设施等。极地考察专项是中国极地考察事业新的里程碑,是推动中国极地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除了政府层面的重视外,民间也积极进行极地智库建设。目前武汉大学国家主权领土和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中国南极测绘研究中心,中国极地研究中心、中国海洋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等高校和科研单位都组建了极地研究团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为中国极地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强大的智力和技术支持。
  3.北极治理机制的支撑。政治学家詹姆斯?罗西瑙指出:无论是国家间体系还是多元中心体系,“它们都维持着一种引起其成员关注并构成其权威场域(spheres of authority)边界的规则体系”[13]。换言之,这种规则体系就是机制。北极现有的治理机制,主要包括适用于北极地区的法律和北极组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斯瓦尔巴德条约》是北极主要的法律机制,北极理事会是最重要的北极组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北极国家和非北极国家在北冰洋公海海域和专属经济区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在国际海峡具有过境通行权;规定缔约国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管理和经营之下,享有合理开发北冰洋公共海底资源的权利;规定各国在海洋都有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斯瓦尔巴德条约》规定:斯瓦尔巴德群岛主权属于挪威,但是各缔约国的公民和公司享有自由进出和在斯瓦尔巴德地区居住的权利;成员国在遵守挪威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在斯瓦尔巴德地区从事渔业、狩猎或进行海洋、工业、矿业和贸易活动,包括挪威在内的所有成员国在这些活动中保持平等关系。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斯瓦尔巴德条约》的缔约国,这两个北极地区主要的法律机制,为中国实现在北极的航行利益、资源利益和科研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撑。在北极组织方面,中国已经在2013年5月成为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国。作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员国,中国虽无投票权,但中国代表在场意味着中国的声音可以被听到,中国获得了一种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同时北极理事会作为一个有关北极发展的信息枢纽,有助于研究者和其他团队活动获得专家和政策制定者在北极事务上提供的最新信息[14]。
  (二)中国实现北极国家利益的劣势
  中国北极国家利益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而是会受北极地缘政治格局、外界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错误认知以及中国地理位置等因素的不利影响和制约。
  1.北极地缘政治格局的制约。20世纪70年代以来,北极气候的快速变化带来了北极地区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深刻变化,进而导致北极地区国际关系的复杂变动。随着北极地区的能源利益、航道利益、战略利益的凸显,现在一场新的大博弈正在上演[15]。北极国家纷纷出台了国家层面的北极政策,来指导本国的北极事务,并通过政治、经济和军事等各种手段加紧对北极形成事实的占有和掠夺。另外,在防止域外国家参与到对北极权益的分享上,这些北极国家还一致对外。北极理事会2011年发布的《努克宣言》规定:从2011年起,欲申请北极理事会观察员的国家必须承认北极国家在北极地区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16]。北极国家的门罗主义倾向昭然若揭,成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员意味着承担更多的义务,并有丧失权益的风险[17]。北极国家的排外倾向和对北极利益的高度重视,无疑是制约中国实现北极国家利益的重要因素。   其他非北极国家对北极事务的积极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中国北极利益的实现。在这些参与者中,日本和印度尤为值得关注。由于历史和地缘政治的原因,印度一直将中国视为大国地位的竞争者,也是其想超越的对象,凡是中国开展的,印度必不甘落后[18]。中国对北极事务的关注也催生了印度对北极事务的热度,印度甚至把北极地区视为同中国竞争的新领域。对此,印度正持续关注中国在北极地区的活动,并试图通过增强同北极国家之间的合作,对中国在这一地区形成新的制衡[19]。2012年,安倍重新当选日本首相后,日本在否认侵略历史的同时,还对某些东亚和美洲国家展开“积极外交”,试图构建对华“外交包围圈”。在北极事务上,日本一直对中国的参与比较警惕,日本外务省一名官员就明确指出:中国参与北极的态势对日本来说是一个重大战略课题[20]。
  2.外界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错误认知的制约。外界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错误认知主要表现为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目的的错误认知以及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后果的错误认知[21]。在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目的方面,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发布的琳达?捷克布森撰写的《中国为无冰的北极进行准备》[22],美国华盛顿研究所玛尔塔?哈姆波特和安德斯?拉斯波特尼克撰写的《从长城到白色北方:理解中国的北极政治》[23],都认为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目的在于攫取北极的经济利益(资源、航道利益)和政治利益(借北极事务提升在全球事务中的影响)。在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对北极治理机制的影响上,以加拿大加尔格里大学的罗伯特?休伯特)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中国在北极地区的出现,改变了北极地区原有的地缘政治结构[24]。除了学者外,一些外媒往往以“中国野心”、“中国幽灵”、“阴谋”、“贪婪”等耸人听闻的词汇,描述中国参与北极发展的行为[25]。决策者的政策制定和实行,是根据他们关于现实的意向和认知进行的。外界对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这些错误认知,难免会影响一些国家对中国的决策。如在2013年5月中国成为北极理事正式观察员国前,俄罗斯一直强烈反对中国成为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国。俄罗斯的《生意报》甚至在基律纳会议前透露,俄罗斯将努力说服北极理事会其他成员国对中国、印度等非北极国家树起“坚实的屏障”[26]。
  3.中国地理位置的制约。中国虽然地处北半球,但终究不是北冰洋沿岸国家,离北极较远。中国的这一不利地理特征从两个方面制约着中国北极战略的实现。首先,中国距离北极较远,导致中国关注北极事务和参与北极事务的时间较晚,从而成为北极事务上的迟到者。而北冰洋沿岸各国却依靠有利地缘条件,对北极地区形成了先占优势。这种先占优势阻碍了非北极国家应有权益的获得,增加了中国开发和利用北冰洋的难度。其次,距北极较远也削弱了中国对北极事务的影响力。国家在进行交往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距离的影响,因为不管其目的如何,这个发动国的力量将随着距离的延长而减弱。这与声音或者声波随距离的延长能量逐渐减弱的道理类似。肯尼斯?博尔丁称这种现象为力量梯度损失,这一看法表明,势力在本国最为强大,它离国内的基地拉得愈远愈弱,力量愈是扩张,则强度愈是减弱,距离的摩擦损耗侵蚀了实力的强度[27]。根据力量梯度损失理论,中国距离北极较远,中国在北极事务上的影响力也将大打折扣。
  三、中国实现北极国家利益的政策建议
  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在第三届北极圈论坛大会开幕式上致辞时指出,在参与北极事务方面,中国一贯秉承三大政策理念:即尊重、合作与共赢[28]。结合中国的北极政策理念及中国实现北极国家利益的优劣势综合分析,中国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实现自己的北极国家利益。
  (一)加强科学研究,为实现北极国家利益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
  决定一个国家崛起和衰落的因素并不只是其经济总量的大小,而是这个国家的战略能力:这种能力是运用国家实力来达到政治目标的能力[29]。在北极事务上,中国首先应该将强大的经济、政治实力等优势转化为北极科研能力。因为域外国家在北极事务上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以科研为主的北极知识储备的获取和转化能力[30]。而中国对北极知识的储备应该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重要方面。
  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中国有一定的基础。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开展了六次北极科学考察和建立了北极黄河考察站,获得了大量的科学数据与成果,但是这尚不能满足需求。中国科考的下一步方向应该是把科学研究同实现北极国家利益紧密结合起来。由于北极具有首要的环境利益,中国应该加强对北极气候变化的研究和北极对全球大气环流及中国气候影响的研究,从而提高中国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性,增强中国减灾防灾能力。另外,中国的科考也要为实现北极资源和航道利益服务。一方面,中国要对北极冰盖下资源的储藏情况进行细致的考察。这些考察应该包括对北极海域石油能源的储藏位置、储藏量和表面冰层厚度以及冰层融化速度等的考察,为中国利用和开发这些北极资源提供详细的参考。另一方面,中国要加强对北极航道的水文、气象、海冰等情况的监测和研究,以便能充分地了解北极航道的环境和气候变化规律,为中国的货船进入北极航道提供安全保障。
  在北极的社会科学研究方面,中国对北极的政治、法律和政策等研究刻不容缓。中国需要加强对北极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研究;对参与北极事务国家间的关系以及中国与他们之间关系的研究;对中国在北极事务中的地位、身份和作用的研究。其中,中国尤其需要加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斯瓦尔巴德条约》等保障中国实现北极国家利益的机制的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体系,对北极海域划界、海洋环境保护、航行和海洋科研都作了规定。但是一些北冰洋沿岸国家关于环保和航道的国内立法却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相违背。对此,中国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推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北极的适用,确立其处理北极事务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斯瓦尔巴德条约》赋予了中国在北极活动的权利,但是1977年挪威制定的环绕斯瓦尔巴德群岛200海里范围的渔业法规,与《斯瓦尔巴德条约》的规定相违背。对此中国需要深入研究斯瓦尔巴德群岛周边海域管辖权的历史演变和周边水域的法律地位和适用法律制度等具体问题,为中国履行这些权利作好准备。   (二)制定国家层面的北极战略,成立高级别的极地事务主管部门
  出台国家层面的北极战略有助于从内到外实现中国的北极国家利益。适时出台北极事务的顶层设计和系统的北极战略,对内能为中国的北极工作指明正确方向,促使北极活动有条不紊地长期开展下去。在对外方面,上文已经指出“中国威胁论”成为了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制约因素。公布中国的北极战略,阐明中国在北极事务上的利益诉求、立场和目标,积极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是北极事务的贡献者而不是掠夺者的形象,从而扭转国外对中国参与北极活动的误解,消除“中国威胁论”,为中国深入参与北极事务创造有利的国际舆论环境。
  目前,中国的北极事务是由国家海洋局直属的极地考察办公室管理。从极地考察办公室的机构性质、内部组织来看,其权力和职责仅仅限于极地考察范畴。然而北极事务纷繁复杂,涉及到资源、航道、环境、安全、贸易和外交等不同领域和部门。这显然已经超出了极地考察办公室的权限范围,因而中国需要从国家层面成立一个专门的高级别的机构来统一协调和管理中国在北极的活动。而这一点在国际上也有先例可循。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在北极的国家利益,俄罗斯设立了联邦层面的北极特别委员会来协调各部门实施北极政策;美国则由国务院牵头,协调其它职能机构落实北极政策。
  (三)以低敏感领域为切入点,深化同北极国家和组织的合作
  离开了北极国家的认可和支持,北极地区之外的其它国家要介入北极事务是极其困难的[31]。目前北极国家在北极地缘政治格局中占据支配地位,而中国又远离北极缺乏在北极活动的立足点和支撑点,因而寻求与北极国家和组织的合作是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实现北极利益的一条重要路径。
  2007年,俄罗斯在北极海底插旗后,北极地区正经历着一种“态势变迁”,北极地区进入一个以管辖权冲突为特征、以自然资源开采为核心、以全球大国为主角的大竞争时代[32]。在这种形势下,北极国家对资源、航道等涉及国家主权和主权权利的领域极为敏感。中国应该以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等低政治领域为切入点,同北极国家展开合作。因为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北极地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环北极国家的问题,而是使其具有全球的特性,成为全球的一部分。北极国家单凭自己的能力已经不足以解决北极的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因而对域外国家的参与持欢迎态度。中国应该以此为契机,把中国北极国家利益融入到人类共同的利益中,积极与北极国家展开合作,为北极的气候、环境治理提供公共产品,树立起负责任大国形象,打消北极国家的疑虑。然后在此基础上,把同北极国家的合作向经济、政治领域深化。
  此外,中国还要根据北极周边各国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合作。北欧国家对中国等域外国家参与北极事务的态度更加开放,所以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北极交流起步早、障碍少、进展快,很有希望形成互重、互信、互动、互利的伙伴关系[33]。在同俄罗斯的合作上,由于两国是“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俄罗斯北极资源的开发又需中国资金的注入,因而中俄两国在北极能源开发合作方面空间广阔。“全球航行自由是美国海洋权力的根基,任何限制或者剥夺这种自由的行为都会被视为对美国安全的损害”[34],因而在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上,中美两国有着类似的立场。加拿大一直将北极理事会作为实现北极国家利益的最重要的外交平台,为了重新树立在北极理事会中的主导地位,在与区域外国家的合作上,加拿大采取了更为务实和灵活的态度。如,2013年同意了中国等六个国家为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国。在未来北极理事会改革中,中国可以同加拿大加强合作,加强在北极事务上的话语权。
  再次,中国也要加强与北极原住民等北极组织的合作。尊重他们的传统和文化,重视他们的关切和需求,在北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上,获得他们的支持。
  (四)与非北极国家合作,共建和谐北极
  北极的环境、资源、航道和战略地位等与世界各国都利益攸关。然而,现在北极存在着北极国家的权利主张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之间的矛盾[35]。北极八国基本瓜分了北极的大陆和已经发现的岛屿,北冰洋沿岸五国又对北极大陆架以外的公共海底区域和北极航道提出了主权权利要求,而且不断通过政治、经济甚至军事手段来强化主张和占有。这显然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的非北极国家在北极的权利。追求最低限度和最优的世界秩序,都需要基于共同利益进行创造性的思考与行动,动员所有可能解决问题的技能和资源。中国与非北极国家的合作并不是要联合起来反对北极国家在北极的既有权益,而是要针对一些北极国家以外大陆架划界的形式侵占北冰洋国际公共海域,以国内立法的形式把北极航道归为内水,通过北极理事会把域外国家排除在北极事务决策之外等行为,域外利益相关国家应该积极沟通、协调立场,让北极国家在决策时聆听域外国家的声音,充分考虑域外国家在北极地区的合法权益和对北极事务的参与[36]。在具体的合作实践中,中国应该把“和谐世界”的理念推广到北极治理中。倡导北极国家和非北极国家建立互尊、互信、互助、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以承认和尊重彼此权利为合作的法律基础,以相互理解和信任为合作的政治保障,以共同研究和解决跨区域问题为合作的主要方向,以北极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为合作的共同目标[37],共建和谐北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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