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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浅谈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

  一、社会组织在政府与社会关系中的意义
  (一)有效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必须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重视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突破口。通过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政府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变规章为规范、变管制为服务、变人治为法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实现政府行政能力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必须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企业的中间层以及企业与社会公众的缓冲带,一方面能够有效激发行业主体活力、服务行业发展、惩戒承接政府社会服务和管理职能,积极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不仅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的诉求,还能够协助政府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发挥“缓冲器”“润滑剂”“稳定器”的作用,降低社会矛盾冲突的激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实现社会自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必须重视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组织是指具有共同利益或者共同兴趣爱好的社会主体团结凝聚起来,建立在一定规章制度基础之上的反映某一特定主体利益诉求,并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组织。有效地支持社会主体的诉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专业服务,这是社会组织的价值所在,也是其赖以生存的根本。社会组织的发展好坏,很大程度上代表着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能否实现。
  二、我国社会组织在现实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到现在,相对于以前来讲,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社会组织数量急剧增长、社会组织类型多样化、管理水平规范化。但是,我国社会组织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明显,官方色彩浓厚,缺乏独立性。就我国而言,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传统社会的影响。传统社会,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政府过多干预社会组织的发展进程,利用财政、人事等优势影响社会组织的人事任命及发展规模、发展方式等,社会组织的大部分领导人都是由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兼任,或者是由政府退休人员领导,使社会组织变相的成为广大退休干部的“养老院”,且管理模式套用政府的管理模式,官方色彩及其浓厚;同时,社会组织缺乏相关社会管理经验,“摸着石头过河”,严重依赖政府,对政府是绝对地服从,一切由政府说了算,政府对社会组织实行“一刀切”管理,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严重缺乏灵活性、变动性和独立性
  (二)社会组织内部机构建设不完善
  1、资金筹集渠道单一。我国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非常有限,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但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扶持又是有限的。同时,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自身定位的不准确使其缺乏经济收入来源渠道,导致社会组织的资金收入难以维持其庞大的开支,发展潜能受到抑制。
  2、相关规章制度不配套,法律缺失。主要有两个方面问题。第一,立法层次低,法律缺失。第二,配套规章制度存在漏洞。社会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是按照国家层面统一顶层设计来制定的,大多数存在着照搬照抄的现象,缺乏灵活性,并且有的规章制度是已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人才严重不足。人才缺乏是社会组织发展困难的又一严重问题。当前大部分社会组织的领导主体是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兼任或者政府退休人员担任,社会组织的组成人员一部分也是由社会基层群众组成的,社会精英在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社会精英的人际关系优势、社会动员优势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三)社会组织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个社会组织发展的好坏,主要在于点:第一是社会组织的性质;第二是社会组织组织机构的运行模式;第三是社会组织在整个社会中的威信和公信力的强弱。而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主要是看社会组织自身是否具有完备的监督机制。但是,现阶段的社会组织本身的运行机制几乎是不完整的,大部分社会组织都是只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没有单独的监督机构的存在,即使有监督机构,也是由社会组织自身的领导层担任监督机构的领导者的,这种即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体制,往往容易使社会组织运行超出原定的职权范围,出现错位、失位、不到位的严重问题。
  三、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发展社会组织的实施路径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主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激发社会活力,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作用,实质上就是政府放松社会管制、还权于民的重要体现。因此,改善我国当前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要做到:
  (一)明确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界定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职能。发展社会组织,首先必须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明确界定政府、社会各自的职能、地位和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必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因此,应从以下三点来着手:1、推动现状体制改革的深化,实施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体制,改变原来的“双部门”管理体制;2、社会组织实现自主独立,要坚持“五自”(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助会务)和“四无”(无行政级别、无官方编制、无业务主管部门、无现任国家工作人员兼职);3、加大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扶持力度,创新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
  (二)加快建立健全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保障社会组织发展有法可依。明确的法律法规是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依据。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国家各项工作都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社会组织建设也是如此。首先,在立法层面,要根据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加快颁布实施全国统一的社会组织建设规章或者条例,确保社会组织发展有法可依;其次,加快落实社会组织建设具体细则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社会组织财务制度、会员会费缴纳管理制度、社会组织人事管理制度、社会组织人员考评制度等,确保社会组织建设配套制度的完善,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制度保证与支撑。
  (三)改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建立社会组织发展的文化环境,培养社会成员的自治意识。实现社会组织的顺利有序发展,需要转变社会成员的意识,着重培养公民意识、法治意识、自治意识尤其是善治意识,改变社会主体传统落后的唯政府是从的观念,加大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的社会氛围的营造与烘托。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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