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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公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

  一、消费金融的概念及我国开展情况
  (一)消费金融的概念。消费金融,指向各个阶层的消费者为实现自己消费而提供贷款的一种金融服务。不同于传统的消费方式,即消费取决于自身的财富积累和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理性的消费者为实现效用最大化,安排整个人生的消费和储蓄,把当期借贷支付未来储蓄。为满足消费者的这种需求,消费金融应运而生。
  (二)我国开展情况。从2009年,国务院批准的北京、上海、天津、成都四地开展消费金融试点,到2013年扩大到16个城市,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2015年6月决定推广到全国。从2010年银监会发放首个消费金融牌照,到2016年2月,全国共有15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牌照。主要特点:1、商业银行是主要参与者,如中银、北银、锦程、招联、兴业、中邮、湖北等消费金融公司都是银行作为出资大股东。2、海尔消费金融和苏宁消费金融则是利用自身的消费场景优势,开展贷款产品。3、还有部分具有地域特征的公司,如湖北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和杭银消费金融等,产品定位于当地市场。
  二、保险公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的动因
  (一)保险业迎来发展时代。“新国十条”的颁布,再加上2015年保险业的飞速发展,正如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多次在公开发言中指出,未来20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将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代”。可以预见,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随着监管部门继续推动市场化改革、鼓励创新,保险业的稳健发展态势或将持续,保险业开辟消费金融也是自然而然。
  (二)互联网推动消费金融兴起。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下,消费者体会到的便利与高效,使得消费金融加入进来,利用互联网消费,消费金融能够更加快速的提供服务。因此中国金融行业开始向零售小微倾斜,比重不断加大,成为一种不可扭转趋势。
  (三)内需拉动经济。全球经济发展缓慢,中国出口和投资对经济的拉动已相对疲软,通过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结构中,服务业达50.5%,比第二产业高出近10个百分点。更重要的是,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6.4%。预计2016年及以后,最终消费的贡献率将进一步上升,逐步提高到70%左右。
  三、保险公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合作模式
  随着消费金融的兴起,各保险公司开始用各自优势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以下举例说明几个主要保险公司的开展模式。
  (一)众安“买呗”。众安保险通过与蘑菇街合作推出的个人消费信用保险产品,“买呗”的运行模式:在免息期内,消费者直接向商家付款,如果买家逾期不付,众安保险向商家进行赔付。这种做法通过保险的方式,规避了电商平台垫资的环节,而且可复制性很强,只要场景里存在应收账款,就可以嵌入类似的保险服务。这种模式使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贷款发放,只是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的方式,保障出资人的资金安全,因此成为互联网电商平台下的主要模式。
  (二)泰康在线的“征信+保险+资金”的一体化服务。2016年3月22日,泰康在线联合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小信用个人信用聚合管理平台联合推出互联网消费信用保险。在小信用平台的场景下,用户可以随时查看自己的信用分、管理自身信用水平,并获得旅游场景下的授信额度,购买相应价格范围内的旅游产品,享受旅游分期服务,并且是免息、免服务费的。选择进入旅游领域,是因为这个领域,需求量已经有一定规模,并且对应的消费场景的风险较低。
  (三)首家信用保证保险公司。阳光渝融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阳光信保”)是国内首家专业信用保证保险公司。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等业务。不同于前两种保险公司进入场景开展产品的模式,阳光信保是通过大数据来给消费者提供信用风险管理服务。
  四、合作发展中存在问题
  (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与国外还有较大的差距,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所收集的信贷交易数据信息当中,仅有八分之一是十分完整的,这也说明了我国个人信贷交易的普及性还不够高。在上述保险公司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的模式中,保险公司针对群体大部分是在商业银行是申请不到信用卡的年轻人群体,这类群体的信用体系的建立更加困难。所以保险公司再进行承保时,出险率要比一般险种高。
  (二)消费金融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针对消费金融市场并没有统一的全国性的综合法律,与消费金融相关的法律主要分散在两方面,一是金融领域的《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中涉及消费金融的部分,二是在较低立法层次上制定的行业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为了消费金融未来的发展布局,国家应尽早完善消费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五、未来合作提供建议
  (一)完善行业监管体系。一方面,要确立监管主体。目前银监会、金融办、工商局都监管一部分消费金融企业,因此在出现问题的时候,监管部门之间有可能存在互相推诿的情况。国家应确立集中监管部门来进行统一监管,防止出现不同监管部门标准不一,另外把发放牌照作为经营准入条件,持证经营是未来发展趋势。另一方面,要建立自律性组织。随着消费金融公司的增多,需要建立一个行业内相关信息的共享平台,即成立消费金融自律组织。这样可以促进行业内准则的统一制定,还能降低整个行业的风险,保证行业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保险与消费金融合作的难点在于征信数据库的引入,所以必须完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建设,才能更好的促进两者的合作。一方面,完善我国征信立法体系。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互联网金融开展征信的必要基础,征信的有法可依才能保证数据的收集与使用有法可循。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管理条例》的实施,使得我国征信行业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缺少一个较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该法规还缺少配套的规章细则,同时该条例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比如明确征信机构在征信体系中的具体任务与职责。另一方面,加强征信数据库的建设。要完善征信市场的管控工作,提高征信机构与信息使用者的保密意识,避免信用数据信息的滥用。最后各个区域要进行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给互联网金融征信设定统一口径,完善征信数据的规范性。
  (三)合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谨慎选择合作对象。保险公司要和消费金融公司开展合作,不仅要关注平台的业务规模,还要关注平台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平台的安全性。还要严格审查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管理人员的背景,确保平台的稳定运营。第二,合作合同中确定事项。根据具体业务开展方式和平台的不同运作模式,保险条款的设定也不同,赔偿条款也要具体化。要对不同的交易结构和类型的出险情况作出详细说明。第三,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目前合作大部分只是以信用保证保险的险种开展,这对保险市场发展大有裨益。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分散风险,这拓展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渠道,还增强了消费金融的竞争力并降低了资金成本。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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