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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资企业内部控制中回避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大量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一般都经过几十年上百年的运营,有着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的管理理念。进入中国后,大部分外企还嵌入了适应我国国情的管理制度。这样的运营模式看似安全可靠,但仍存在诸多不足。外资企业利用内部转移定价带走大部分利润,没有给我国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却带来诸多不利因素:一方面使用剧毒化学危险品对我国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另一方面大量占有使用我国稀土矿资源。政府对引入的外资企业,引入仅仅是开始,还要在环境保护、财务税收、资源占用等方面进行更加细致的跟踪管理。笔者将外资企业内部控制中回避的主要问题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剧毒化学品危险品对环境的威胁
   国际上对危险物越境转移有诸多相关公约宣言,其中《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明确规定“任何国家都享有禁止来自外国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入其领土或在其领土内处置的主权权利”。限于本国的各种法律和约定,很多外资企业的一些带有剧毒品和危险物的工厂若是开办在本国,将会带来巨大的对环境安全的控制成本,也会面临因为污染环境而产生的巨额赔偿。很多外资企业都把有毒的工厂设在外国,我国的大部分生产型外资企业都是带毒工厂,都有自己的毒品库。对毒品的管理和使用,有的工厂并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尤其是在对污染物的处理上更加疏忽,导致很多带毒工厂污染环境,土壤、空气和地下水都会受到污染。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以开设工厂的形式,将在其本国被禁止或者限制的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带毒产业链转移到环保监管较松的国家,我国是这种转移的重灾区。这样的做法,使外资企业将环境污染的风险转嫁给我国的同时仍旧能够获得高额的经营利润,而其对我国环境保护所承担的责任和付出几乎为零。
   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外资企业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一开始就给出了极其优惠的办厂条件。大片优质的土地以极其优惠的租金给外资企业使用,而忽略了其是否带毒及其对周边环境的损害;在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政策性文件)的土地优惠条款多达六条,在这样的优惠条件下,政府并没有跟进详细的环境控制措施。
   对于环境的管控,我国并没有很成熟的经验,但是不能因为没有经验就放松管理,拿来主义最适合我国现有国情,别国有现成的、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环保措施,大可借鉴,按照本国国情修改使用。这样可节约大量人力成本,也是见效最快最好的方法之一。
   二、外资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带走企业大部分经营利润,而不必对我国政府缴纳一分钱税款
   大部分外资企业工厂都有自己的一整套企业管理软件ERP系统,比如SAP系统、GAR系统等等。这些操作系统本身就是英文系统,有些企业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下,对操作系统进行了汉化,但仅仅是这样还不够。因为这种操作系统很复杂,不是一个人一时半会就能够理解和掌握的,并且由于复杂,所以就可以很好地隐藏一些生产信息、财务信息。不是很精通这种系统的人,很难抓住问题的关键点。
   比如工厂产品的内部转移定价,按照什么成本标准来定?绝大部分工厂只在中国生产零件,甚至零件的一部分,没有可以参考的市场价格,而大部分跨国公司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都是标准成本法,采用这种方法貌似每年甚至每几个月调整一次标准成本,但最终录入到系统中的标准成本数据,大部分仍旧是要以跨国公司不同国家不同工厂中效率最高的工厂某特定时段无废品率的情况下的成本数据为准,具体这个数据是否真实合理,中方很难考证。国外工厂的专家一般会在标准成本更新的过程中做全程的指导,参考的标准数据都是专家从外国工厂直接带来的。在多达五六千种产品的数据库中,考证起来不仅很麻烦,而且和实际数据是对不上的。在这样的标准成本下,内部转移价格会怎么样?以笔者所在工厂为例,一种非常小的部件,以内部转移价格给外国工厂的价格是0.8元人民币/个,国内销售的价格为32元人民币/个,如果大部分产品都能国内销售,国家也会有一点税收利益,但实际上90%以上的产品是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运到外国工厂进一步加工的。这种情况下,就算你给内部转移价格按照成本加成100%来定价,那对企业来说也还是不痛不痒。这样的价格条件下,利润就没有了,很多工厂账务上都是亏损的,或者只能给政府带来微小的税收收入。
   这些价格的合理性,不是不能纠正,每一种零部件产品的名字都只是一串企业制定的产品代码,要找出这种产品定价的合理性,需要一个非常懂得SAP系统,或者精通其他ERP系统的人来操作。而对于相关的管理部门和税收征管部门,要自己查询一套这样的证明数据非常不易,需要的调查数据还得企业自己通过繁琐的计算给出,所以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检查监控时,要培养一批懂企业业务的骨干,甚至需要培养一批精通ERP系统和财务系统的人才,加大对外资企业的管控,制定行之有效的立法,使外资企业处在政府的管控能力之内,多多纳税,不再光是只能养活一批工人,而不能给国家带来税收利益的带毒工厂。
   内部转移定价只是外资企业避税的一部分,能够避税的还有工厂的治具、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治具只是诸多资产中的一个避税代表,一般中国的工厂不设研发部门,外资企业因为害怕新技术外泄,研发部门都设在外国,类似治具的这种小部件,都是从外国做好了拿来中国工厂直接用的,这些治具只是一个很小的部件,但是都有着昂贵的定价,很多治具的价格甚至要高过机器设备本身的价格,这些治具都需要按照固定资产来管理,因为生产线上的产品经常更换,每月甚至每周都有新产品生产,每一批产品常常都需要新的治具,这些治具每年会产生大量折旧费用,这些费用都要在税前扣除,给企业节约了大笔应该缴纳的所得税。    外资企业在固定资产上的第二个避税点是,跨国公司将国外其他工厂的旧机器设备报关进来,进来以后就闲置不用,或者使用不久就需要大修,这些闲置的和大修的机器设备每年也会产生大量的折旧费用和制造费用,这些费用也大量地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减轻了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这些跨国公司在招商引资之初就获得了优惠的税收待遇。如本地开发区的税收政策: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再加上外资企业自己通过各种途径避税,使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给国家带来的经济利益少而又少。
   三、外资企业利用我国政策上的漏洞,对我国稀土资源过度消耗和使用
   有些外资企业在我国办工厂,主要是为了使用我国的稀土资源。很多跨国公司的生产加工型工厂,在生产的过程中需要大量使用有色金属。笔者所在的工厂是加工硬质合金刀具的,需要大量使用有色金属钨。我国钨储量占全球的65%,每年为全球提供85%左右的钨矿资源,在国外采购金属钨,价格昂贵,而且很难采购到。国外采购如果直接从我国购买,还受到我国出口配额制度的限制,采购量小的情况下,无法满足生产需要。把工厂直接开在中国,直接在国内采购,就能够以国内采购价采购,一方面节约了大量的采购成本,另一方面也成功地规避了我国的出口配额限制。更有一些发达国家,肆无忌惮地在我国投资设厂,大量买入稀土资源和金属,经过简单加工以后,再运到国外进行深加工或者储备,这样也成功地规避了我国的出口配额限制。实际上,我国稀土资源出口配额限制政策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起不到限制作用。我国因为制度的缺陷,导致稀土资源流失严重。对于稀土资源的保护,国家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制定更加细致、更加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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