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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体系重构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改项目:“湖南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研究”[湘教通(2014)247号]。
  作者简介:胡艳香,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教授;陈蓉,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教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386
  从恢复重建至今,中国法学教育在管理制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教学改革等方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是,法学教育提供的理论知识和法律人才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法治发展的需求标准。为打破法学教育的虚假繁荣,各法律院校多从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上加以创新,但结果与预期差距甚远。考察我国近年法学教育发展实践,不难发现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是改革收效甚微的症结所在。
  一、 法治背景下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体系的建构逻辑
  (一)法治实践中法律人才需求的多元性分析
  法学教育必须融入国家的目标需求和社会政治背景当中。目前,我国处于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型阶段,需要何种法律人才,不能简单照搬西方模式,而应立足我国发展现实。
  首先,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各种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将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法律关系和归结为法律问题,社会的各种纠纷在经过协商、调解、公证、仲裁等争议解决机制过滤的基础上,最后也将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但是,由于法律体系极为复杂,事关法律的制定、诠释与应用,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法律精神的养成以及法律价值的体现,需要依赖庞大的法律职业群体,或专精于法律实践,或致力于法学教育、研究及其传播;前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法庭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立法和行政机关相关法律工作者等,后者主要涵盖专业立法者、法学研究人员、法学教育者等。
  其次,与社会需要大批业务专精的法律职业人员相伴而行的是,实践中诸多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日益综合化、复杂化和国际化。法律职业人员要处理这些问题、协调这些关系,单凭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已明显力不从心。正是由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学科之间交叉融合,现代社会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要求日趋综合,这集中体现在社会迫切需求既精通法律又具备其他学科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再次,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促使法律需求及人才需求存在城乡和地区差异。法律是世俗的,它与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生活水平密不可分。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区域,需要大量知识广博、综合素质强的复合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相较而言,广大农村,特别是边、穷、少及基层地区则更多地需要补充专业型法律人才。
  综上分析,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以实践类人才为主,其中复合型、精英型实践人才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大中城市需求较大,而专业型、大众型实践人才在边、穷、少及基层地区需求相对急迫。社会对于学术类人才的需求,呈现高精尖趋势。法治实践对人才需求的多类别、多层次趋势,必然要求我们将培养目标多元化列入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法律人才资质的养成条件及培养规律
  与人才需求呈现多元化、层次性相对应,法律人才在资质要求上必然存在侧重和位阶。由于法律职业建基于系统的专业技术,因此法律人才都必须首先具备几种基本资质,即系统掌握法律知识、了解法律运行规律、具备基本法律实践能力、拥有正确的法律理念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此基础上,专业型法律人才强调能熟练应用法律原则和规范,较好地掌握实践技能,运用缜密的逻辑思维,有效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对复合型、精英型法律人才,则必须做到知识广博、学贯中西,视野开阔,智慧而具有魄力,激情而富有理性,同时要求实务技能精或研究能力强。
  法律人才的基本资质或是特别条件,需要通过系统而科学的培养和锻造形成。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环节和内容:一是系统的法学学科教育和人文教育,二是程度不一的法律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三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四是统一的法律资格准入和考试制度,五是终身化的法律职业再教育。这些环节和内容,不仅要体现法学学科的深入和细化,而且要回应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不仅要考虑法学教育的系统性和渐进性,而且要注重法律职业的社会性与实践性。这种系统、科学的培养与锻造必须是多元的,基本维度包括培养目标多元、教育层次多元、教学形式多样、教学内容多元和教学主体多元。其中,多元化的人才培养目标体系是一切法学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和指针。
  二、 法治理想下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困境
  (一)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正由传统的学术型教育向应用型教育转变,培养法律专门人才成为高校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这种转变,本意是立足时代的变化和要求,回归法学职业教育之本位。但是,认真思考法治建设对法律人才的现实需求以及法律人才资质的养成规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存在两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首先,“高级”专门人才目标定位名过其实。许多法学院系将法学本科的培养层次定位于高级、高素质,如“高级应用型人才”、“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专业人才”等不一而足。该类提法显然拔高了法学本科教育的社会功能,也忽视了法学分层教育的发展实际。首先,在现有教育体制前提下,法学本科教育不可能达到完整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要培养“高级”法律人才,必须从认识、实践和社会伦理层面进行“三位一体”的综合培养。然而,无论从学生和学制角度,还是从师资角度,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整体上无法完成如此繁重的任务和使命,培养出来的人才大多应是“未来高级专门人才的基本来源”。其次,在我国本科、硕士、博士分层教育模式前提下,无需将法学本科定位于高级法律人才教育。   其次,人才培养目标的趋同性太强。按大学性质、培养重点以及成立先后,现有的640多所法学院系在基础设施、资金支持和师资力量上存在诸多差别,不可能在培养人才上统一步调。然而,目前只有少数法学院系根据学校的优势学科或自身特色有所侧重。比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涉外法学本科)、浙江大学(涉外法学本科)、清华大学(国际班)在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中强调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要求学生兼具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山东大学在英法双语本科培养中强调学生法律素养与外语能力的深度融合。其他法学院系,无论是全国性高校还是地方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趋同。显然,培养目标上的较强趋同性与法律人才需求的多元性不相匹配。
  (二)硕士研究生人才的培养目标现状与问题
  目前,在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区分教育的总体格局下,各类法学院校硕士层次的人才培养存在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多元化、特色化人才培养不甚明显。根据顶层设计,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教育旨在“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而所谓高层次法律人才,必然要求其在几年有限时间内,做到法律知识领域的纵深化和实践技能的精深化。况且,地区对人才需求存在差异、高校在资源优势上也互不相同,这就要求各法学院校应当根据自身优势,将人才培养目标精准化和特色化,而非照搬教育部的指导性意见。然而,绝大部分法学院系照抄了国务院学位办【2006】39号文件,将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统一表达为“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或是“通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培养高层次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在法学硕士教育方面,各高校的培养目标也是大同小异。以湖南省为例,从位列于985工程的中南大学、湖南大学,211工程的湖南师范大学,到一般院校的湘潭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几乎没有区别。
  其次,法学本科背景的专业硕士培养目标定位狭窄。2009年,我国在已有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本法硕)教育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硕士(法本法硕)教育。国务院学位办对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是“培养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实践中,除暨南大学、贵州大学等少数高校把法本法硕与非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不做仔细区分而设定为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外,许多法学院校都照搬指导性方案。在理论界,有学者也认同法学硕士、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教育的三足鼎立。但是,仅因生源不同而将法本法硕定位于狭窄的专门型实务人才,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质疑。首先,与法学硕士相比,两者同属于专业型硕士,培养目标都偏向于实务型,没有必要将该层次再区分为复合型和专门型。其次,将法本法硕培养目标进行狭窄定位不符合社会发展实际。实践中诸多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日益综合化、复杂化和国际化。法律职业人员必须既精通法律又具备其他学科知识能力和素质。
  (三)博士研究生人才的培养目标现状与问题
  作为法学高等教育金字塔的顶点,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使命就是为国家培养治国理政和从事法律职业的杰出人才。因此,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从理念、机制和手段上与供求变化和时代要求高度契合。但是,我国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忽视专业和交叉学科的复合培养。目前,我国法学博士教育呈现专业分化严重、知识体系残缺、学术视野狭窄、创新思维缺乏等问题。除云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少数高校在其培养目标中明确法学与民族学、人类学等学科融合外,绝大部分高校的法学博士教育都拘泥于法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精深掌握,甚至在培养目标上将法学学科进一步内部分化,拆开成若干二级学科;更为遗憾的是,二级学科内的培养目标仅在不同学科名称上进行置换,其他并无二致。拘泥于法学学科而忽视复合培养,尤其是拘泥于单独的二级学科培养的法学博士,难以成为能引领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精英和骨干。
  其次,缺乏职业主义与学术主义的实质融合。法学博士教育的历史经验表明,法学博士的培养既非纯粹职业主义也非纯粹学术主义,而应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分析多所高校博士培养方案,不难发现法学博士教育并没有走向职业主义与学术主义的实质融合。许多大学的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都大同小异,无论是学术型培养的学校还是学术、实践并重培养型学校。在课程设置、终期考核以及毕业要求上都只注重学科理论知识的深化和科研方法的掌握,对实践能力的培养多淡化为课堂授课、批改作业、协助指导硕士生、参加“三下乡”活动等。甚至,有些定位于学术与实践人才双重培养的高校,在其培养方案中却没有任何实践培养环节。
  三、 重构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体系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及法学博士的人才培养目标,整体上难以与法律人才的现实需求及人才资质的养成规律相契合,法学教育改革势在必行,需要进行理性重构。
  (一)准确把握法学教育的多层次性和多类型性
  要科学构建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体系,应当正确认识法学教育中不同培养层次之间的关系,注意纵向多层次和横向多类别的有机耦合,正确对待培养目标体系的相对稳定和不断演化。具体而言:
  法学本科教育应当立足于通识型基础人才培养。在该层次下,目标可以作三种类型分流,一是培养能够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和更高学位的人才,二是培养兼具法学和其他学科知识、能力的双学位复合型人才,三是培养面向基层就业、从事一般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这种架构,既考虑到与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也充分尊重社会对基层法律人才的现实需求。各个法学院校应根据自身不同层次、资源大小、整体定位、地缘特点、学科优势和生源质量等,制定切合实际且富有特色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法学和法律硕士教育应当定位于职业型精英人才培养。其中,法学硕士教育旨在培养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全面的专业知识、富有创新科研能力和一定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法律职业人才;法律硕士教育则旨在培养系统法学理论扎实、实务技能专精、视野开阔、思维活跃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在此层次下,没有必要再将法律硕士细分为专业型和复合型两种空泛的分类,而应当是各类法学院校充分考虑集合本校法学和其他优势学科资源,从学科交融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把控生源、建立法律职业人才高端集成教育平台,走特色化精英人才培养道路。   法学博士教育应定位于创新型杰出人才培养。基于法学人才的个性发展、法律职业的迫切需求以及国际人才的激烈竞争,该层次应立足于锻造既具有国际视野、谙熟国情,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创新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思维的复合型杰出法律人才,使其成为法治建设中担当顶层设计、制度构建和文化传承重任的将才和骨干。具体到各个承担法学博士培养的法学院校,当务之急是打破纯学术主义的偏见、承认法学知识的非自足性,及时调整博士人才培养目标,以此指导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和创新。
  (二)实质迈向职业主义和学术主义的有机结合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最大弊端在于不能培养出符合法律职业需求的法律人,集中体现在各层次法学毕业生缺乏实际能力。因此,要重构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体系,必须在准确把握法学教育层次和类型的基础上实质迈向职业主义和学术主义的有机结合:不仅在培养目标上明确相应层次的职业能力要求,更重要的是在具体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平台、教学方法和手段上为学生搭建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能力的桥梁,充实职业训练内容、改进职业训练手段、注重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与融合。通过每个“以问题为本”、“以技艺为本”的细节安排,让学生直接投入法律实践或问题探索的全过程,从中体验、感悟、锻炼并获得创造性地分析和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能力。
  (三)充分发挥法学院校的地缘特色和学科优势
  宏观上,全国专业规范或指导性培养方案对法学人才培养目标都有一个共同要求,目的仅在于给该层次人才划定一个“基本水准”,而非要求各教育单位统一培养步调。这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得以明证。事实上,任何一所法学院系都不可能更没有必要培养出适用所有行业的法律通才,“一所大学,如果试图办成满足所有人需要的万能机构,那不是骗人的,就是愚蠢的。”为适应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多样性的要求,我们必须打破相同层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千校一面”的旧格局,在国家宏观层面上坚持法学教育多元化的指导方针,在培养单位微观层面上强调和鼓励人才培养的特色化。具体而言,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个法学院校对不同层次法学教育功能进行准确认识、对人才取向进行准确判断,在全面衡量自身培养环境,如办学条件、所处地域、学科优势等基础上,科学规划出富有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以此指导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深化改革,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人新我特”,最终走出人才供需失衡的怪圈,使法学教育充满勃勃生机和无限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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