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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视域中传统孝道文化的固本与开新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10-0052-04
  中华民族乃礼义之邦,自古孝行天下。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我国老年人口的基数不断增大,而如何解决农村养老的问题亦日益凸显。1999年我国开始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1]2014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亿,该数字约等于整个欧盟的人口总和、美国人口的三分之二。[2]20世纪以后欧美发达国家相继进入老龄社会,其主要依赖社会养老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以美国为例,政府以社会资本运作的方式建设独立式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和老年养生社区等等。我国古代的“养老文明”孕育了人类破解养老问题的“中国路径”――以孝养老。孝道是我国一种古老的养老保险。孝道突出养老为本位,将养老作为家庭的主要职责之一,使老年人得以接受子女的奉养;孝道主张老年人不仅物质上需要帮助,而且精神上要得到慰藉,感情上要有所寄托,从而引导家庭养老实现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的统一;孝道不断地将养老和敬老的观念赋予家庭养老,使得家庭养老从家庭行为转变为社会规范,短期行为变成世代相继。面对当下“老年社会”的浪潮,可通过重构孝道文化以应对农村养老问题,并着力推动传统孝道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以现代孝道筑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底色。
  一、传统孝道以“养老敬老”为基本伦理准则
  “孝”是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但近年来经济的迅猛发展令家庭关系面临前所未有的紧张局面,有数亿人离开父母到城市打工,将父母留在农村无人照看。与此同时,计划生育政策意味着照顾老人的负担将主要落在独生子女肩上。许多中国家庭面临规模变小及家人分离的状况,正焦虑地寻找新的尽孝方式。在以高度的经济化为中心的社会发展模式中,亟待从社会层面树立传统文化中的孝道,重拾中华传统孝道文化的内在价值。
  (一)“孝道”的发端
  “孝”是我国古代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也是中国儒家伦理思想的核心。从词源上考察“孝”,《说文解字》中将“孝”字解读为:善事父母者。“孝”作为一个象形文字,下为“子”,上为“老”,表现出跪拜之“子”的意思,凸显出长幼尊卑的次序和礼节。孝的原始含义是崇拜祖先、孝敬祖先,以祈求祖先对其子孙的庇佑,属于人伦范畴。
  首先,孝亲源于人类的天性。孔子曰:“父子之道,天性也。”即子女奉养父母是人之天性,孝道是社会的天理法则。“罪莫大于不孝”,“非孝者无亲”。孔子进而指出孝敬父母乃源于天性的五种表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其次,孝亲是一切善德的起点。孔子认为:“孝,德之始也;悌,德之序也;信德之后也;忠,德之正也”。人类的善心、善德和善举可通过多方面行为表现,亦可通过多方途经予以塑造,但是皆从孝的血缘亲情中发轫而来。再者,孝道是教化的根本。素质教育以德育为首,而孝道为德行之根本,所有的思想道德教育皆在此基础上而产生。最后,孝敬不等于盲从。孔子在《孝经?谏诤章》说:“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孔子反对一味盲从,反对愚忠愚孝。主张做父亲的若有能谏诤的儿子,就不会陷于不义的行为之中,作儿子的若看到父亲有不义的行为,就应该直言相劝;为人臣子的若看到君王有不义的行为,就应该进言劝止。上述孝道精髓,充分体现了孔子的辨证思想和民主思想。
  (二)孝道的内在价值
  传统孝道乃在我国古代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条件下孕育而生,它是我国传统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产物,有着其合理的内核。传统孝道主张养老敬老,孝老敬亲是中国人伦道德的根本。
  1“奉先思孝”、善事父母,民以敬老为德。爱敬父母是孝最基本的内容。孝之爱敬,从何而来?《礼记?祭义》有云:“立爱自亲始”,即这种“爱人”之情来源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是一种出自自然人性,发自子女内心的对父母的亲近、敬重。“善事父母”是孝文化最基本的要求。这首先指“能养之孝”。孔子说“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要求“事父母,能竭其力”;在“能养之孝”的基础上,孔子又提出“敬亲之孝”。他说,“今之孝者,是为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即是说如果对父母不是由衷地敬爱,那养父母和养牲畜就没有什么差别。在这里,孔子援“敬”入“孝”,拓宽和升华了孝的内容。那么,怎么才算敬养,怎么才算孝子之行呢?《孝经》中提出了“五备”:“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也,然后能事其亲。”“五备”的要义在于要将父母放在心上,以诚敬的心情做好“生、养、死、葬”中的每一件事。这一点实际上为后世对老人的“精神慰藉”“人文关怀”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导民以孝,以孝侍亲,国以敬老为计。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特点。“洪荒年代”有过集体养老。“孝之本宜,恐非限于父母,诸父诸祖亦应善事。”社会处于一种原始、初级的集体养老的阶段,抚养老人是全氏族成员的共同责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的养老方式由集体养老逐步转变为家庭养老。这首先是因为,物质生活资料有了相对剩余,私有财产的范围逐渐扩大,从而为人们的“亲亲之私”及养老方式变化提供了客观条件。二是由于婚姻家庭形式发生重要变化。人类社会逐渐步入了父系社会时期,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子女受父母抚育照料并有权继承父母的私有财产,同时子女也须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自此,奉养老人的行为落到了个体家庭之中。这种家庭养老模式,对解决古代中国的养老保障问题发挥了关键的作用。与此同时,孝的观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转而以“善事父母”为核心内容。   二、新时期农村养老亟待传统孝道的现代转化
  面对“老有所养”的问题,我国古代以“导民以孝,以孝侍亲”的孝文化作为解决养老问题的思想基础,后被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引伸到政治生活中,与礼、义、忠、信并列而成为统治人民的一种工具。“孝道与养老”,二者之间存在内在关联。如何在传统孝道和现代社会政策之间找到融合点,是我们应该理性探讨的问题。每个民族在其发展过程中都要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我们民族给出的答案是“导民以孝,以孝侍亲”,以孝文化作为解决养老问题的思想基础。面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应着力推动传统孝道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现代孝道筑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
  (一)传统孝道转化的现代语境
  首先,生产方式的改变引发家庭关系变化。我国古代社会以农业生产为基本生产方式,春种夏管,秋收冬藏,处理生产生活中的问题主要靠经验,而人越老所掌握的知识越多,越值得社会尊重,故而老人在家庭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但在生产方式发生重大变革的现代社会,当晚辈的知识结构、资源财富、权力地位都超越长辈时,他们在家庭中的“话语权”便会加大,而老人们的地位难免会“边缘化”。其次,民主政治取代封建孝治。在封建社会中,统治者为要求臣子对自己尽“忠”而鼓吹百姓们行“孝”,“忠孝”也成为当时最高的道德评价标准。而在当今社会中,古时的“父母官”变成了当今的“人民公仆”;那时的“子民”“草民”,而今变成了“公民”“国家的主人”。最后,现代社会生存及养老的压力增大。当今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生存压力增大,子女对父母尽孝的难度提高。大多数家庭人口的“421”倒金字塔结构,使得子女在赡养父母的问题上常常有心无力。凡此种种因素,使得孝道传统日渐失去昔日的约束力,子女们对父母不尽赡养之义务、老而无养、养而不敬的现象屡见不鲜。[3]不少子女在老人还有一点利用价值时,一味索要,无度“啃老”;而老人一旦年高体衰,便视为累赘,甚至虐待或遗弃。传统孝道文化依靠历史的惯性踉跄而行。
  然而,孝道养老的延续具备深厚的现实基础。首先,源于情感基础。“养”和“敬”源自人性天良善心,出自人类敬老扶弱本性。对曾经给自己以“身体发肤”,并为后代耗尽生命能量的至亲,予以养敬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要人类亲子关系存在,此种珍贵的感情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次,基于群众基础。古往今来,孝道文化在国人的心中具有最重的分量。从小到大,由愚而聪,孝道文化在国人的身上留下了最深的烙印,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就是中国人的特征、中国的国民文化,“人不能不讲孝,千千万万的老百姓笃认孝理,愿当孝子,中华民族就是讲孝的民族。”最后,其具备政治基础。政府认识到传统文化的重要作用并鼓励子女对父母行孝;法律层面上,国家也规定了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以上的诸多因素,皆有利于孝道文化的延续。
  (二)孝道的现代性转化
  唯有对孝道文化进行现代性阐释,方能实现古代传统到现代规范的转变,使传统孝道获得新的生命力与创造力。辩证吸纳传统孝道精髓,对于建设当代新孝道,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孝道在不同时期的衍化表现出二重性的特征,应适时地对传统孝伦理的局限进行必要的批判,以适应新时代对新孝道文化的要求。[4]以我国古代的二十四孝图为例,二十四孝是一个故事叙事,只有变成了“二十四孝规范”才是社会公共政策。但用古代孝道规范现代社会的运转一定要慎重。某些故事可以勉强效仿,有些照着做,则会有丢掉性命的危险,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新时代的道德观也需要不断扬弃不断进步,而传承传统文化,更应该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个基本辩证方法,方能得其精髓,滋养心灵,在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构筑和培育现代美德的公共空间。如全国老龄委公布并倡议的新版“24孝”行动标准,节假日经常与父母共度、亲自给父母做饭、每周给父母打个电话,它剔除了一味顺从、愚孝的封建糟粕,不仅包括“教父母学会上网”“为父母购买合适的保险”等与现代生活紧密结合的行动准则,还着重于“支持单身父母再婚”“仔细聆听父母的往事”等观念的突破和对老年人的心理关怀,因而得到了人们的肯定。[5]弘扬孝道文化,不能食古不化。在价值观日益多元、法治水平日益提升的公民社会,我们更应该注意传统文化与时代发展的有益对接。
  现代孝道体现平等性,父子义务对称,其强调“孝”与“慈”相辅相成,强调两代人平等、自由、民主相处。现代孝道体现情感性,强调给予老人物质生活上的丰富和精神生活的富足。情感性是孝道文化的精髓,应特别注意发挥其优势作用。现代孝道体现时代性,强调互助互利共享。孝道文化在根本上是调整代际关系的道德规范,它应成为调整青老关系、缓解社会矛盾的良好黏合剂。青老两代的机会和权利,只有不同时段的各自侧重,并无任何一方的独占或舍弃。
  (三)孝道养老是国家养老政策的底色
  社会化养老不能取代家庭养老,孝道养老是国家养老政策的底色。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主要存在家庭养老保障模式、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障模式,并且在实践中表现为土地养老、以房养老、保险养老、医养结合等诸多形式。对于普通农民而言,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是生活的寄托之所。以农村土地养老为例,农村的土地除国家所有以外,主要归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使用权。农民依赖土地而生存,能否合理地利用农村土地使用权关乎农民的主要财产收入。然而,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使得土地细碎化,难以形成土地经营的现代化与规模化,加之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尚不健全,降低了农民的财产收入,从而在某种意义上妨碍了农村养老制度的良性发展。
  究竟应该以上述何种模式为重点和发展方向,目前学界仍存有较大争议。社会养老论者主张限制或控制各地区的制度差异,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一个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负责的统一的国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计划。家庭养老论者则主张家庭依然是我国养老的基石,应从制度伦理建构入手,建立家庭养老为主其他养老方式为辅的养老保障模式。[6]亦有学者主张,养老要全部推向市场,或者让国家全部包揽。若全部推向市场,老人的心理需求并未得以满足。以“孝道”中的子女给老人端茶倒水为例,通过市场虽然亦能实现,但其难以产生感情满足和精神慰藉的效果。若国家全部包揽,更不现实。据统计,我国老龄人口已达两亿,养老市场资金缺口是22万亿,若国家全力承担,必将是沉重的负荷。[7]个人认为,社会化养老,更多地借助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参与,其根本的目的就是对传统家庭养老的补充或更新,是对功能弱化的传统家庭养老的一种强化,而绝对不是取代家庭养老。目前家庭养老不仅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主要养老方式,也是大部分老年人意愿和实际的选择。无论采取何种制度安排或规定以构建一个以何种养老方式为主、何种养老方式为辅、何种养老方式为补充的养老保障模式,皆应在弘扬农村孝道文化前提下,实现农村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非正规养老三者的有机结合。古代中国的“养老文明”彰显了人类破解养老问题的“中国路径”,以及这一路径的先进性。天伦之乐具有普适性,无关乎古今中西。同时,天伦之乐也是社会化养老无法取代的。黑格尔认为,古代中国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但是,孝文化在当前农村养老中功能弱化,这突出地表现在尊老养老观念淡化、家庭伦理道德淡化、不尽赡养义务和虐待老人、侵犯老人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   三、以现代孝道筑强国家养老保障体系
  (一)将孝道由家庭伦理提升为社会伦理
  无论是家庭养老,还是社会养老,都必须借重现代孝道。我国古代以孝为计破解养老困局,国家以弘扬孝道文化来鼓励家庭成为养老主体。当下传统孝道的价值在市场逻辑等因素之下悄然变化,社会政策与孝道观念不能相互照应。在农村养老的问题上,社会政策与孝道观念需要相互补充,以应对已出现和未来将会出现的各种难题。原为养老理论支柱的孝道文化,现在要从一种家庭伦理上升为一种社会伦理,为养老社会化提供文化支撑,促成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一同协力解决养老困局。这既是一种逻辑的推衍,又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老年人的生存状况和精神面貌是社会发展状况的晴雨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重塑传统孝道文化的应用,采取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以孝养老、政府调控、社会力量辅助多条腿走路,积极探索农村养老的非正规制度和正规制度的结合,真正使农村老人老有所养,保证我国农村老人衣食无忧和安度晚年。未来的养老制度体系建设应充分重视现代孝道的导向作用,建立一种以现代孝道为依托,符合中国国民心理需求,满足老年人物质生活、照顾护理、精神慰藉几个方面需求的全面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二)强化法治意识,为孝立法
  孝道在古代属于家庭伦理范畴,而现在发展到了“为孝立法”的阶段。孝亲是人类的天性,但是要自觉地尽孝道义务,尚赖于后天的养成教育和法律的规范。以法助孝是行之有效的道德教化手段,尚需将现代孝道精神贯彻于养老立法之中,使道德和法律相互作用与相辅相成,如韩国颁行《孝行奖励资助法》,而美国法律则通过法定监护人制度保护老人的财产,并使其接受强制医疗。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三方面:财务、个人和医疗,因为这跟老人以及一些有特殊精神病或者其他物理疾病的人有密不可分的关系。[8]我国在此方面较为欠缺,现行社会中的大部分敬老院,若欲入院首先被要求体检,长期患病的老人不能入住,精神疾病的老人亦不能入住,即使入院也往往对老人缺乏治疗。我国法律欠缺强制性养老规定,老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和政府监护制度亦亟待构建。目前在我国,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将孝道以法律来约束规范,为年迈的父母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执行起来仍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新条款的规定较为笼统,对应该如何看望并未做出界定,也未对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提出具体的惩罚措施。
  (三)在法律范围内赋予老人更多权利
  古代在弘扬孝道文化的同时,出台了一些优待礼遇老人的制度,包括对孤寡老人和生活困难的老人给予救济帮助。以古代鸠杖制度为例,鸠杖在先秦时期乃长者地位的象征,汉代时70岁以上的老人持有国家授予的鸠杖,出入官府衙门,不受限制;行走王土,食宿均有照应;做小本营生,一律免税务;身份地位受国家保护,有胆敢欺凌拄鸠杖老人者,以蔑视皇帝罪论处,严重者处以死刑。当尊老爱老慢慢地演变成一种国家制度时,鸠杖成为古代敬老养老的标志。在我国,老年人达到一定年龄时,可以申领到优待证。持有优待证的老年人可在许多方面享受到优惠和照顾,这正如手持鸠杖可享受诸多“特权”。如果说“孝”是中国未来生活的基本价值,还需要在国家政策和社会规则的层面上有所回应,包括每一个立法的改革都应考虑在法律范围内赋予老人更多权利。
  (四)创建实践现代孝道的保障措施
  现代孝道还可以把道德教育、舆论倡导和利益驱动几者作用结合起来。以利益驱动为例,古代孝子尚可青史留名,现代社会有必要对敬老尊老事迹突出者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如企业对职工发放的“孝老慰问金”,官员选任与孝老敬老挂钩等等,皆可起到一种正向的激励作用。此外,立法上可以考虑适当延长丧假的期限。现在劳动法规定3天丧假。虽然丧假不可能像古代“丁忧”那样长,但可以立法上延长至7天。此外,在农村养老的问题上,行政机关、企业法人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其中,特殊与一般、利益与公益、个性与共性夹杂在一起,效果并未凸显。要健全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通过一系列管理体系规范各方行为,明确其法律责任,既要充分保障行政权的行使,又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与僭越,以此来保障农村养老达到民众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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