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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新时期协调推进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建设

  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是国家财政部门管理经济事务的两项职责,从历史演变到现实分化,需要客观地总结分析,以问题为导向在新时期有效地协调推进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建设。
  一、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变迁
  1992年之前,我国企业财务包含会计、税收、资产管理等诸多内容。随着改革开放和建立企业制度的需要,财政部出台,《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十大行业财务制度、十三大行业会计制度,并推动了分税制改革。此后财务、会计、税收这三项与企业关系最密切的管理职能逐步分离,形成各自相对独立的制度体系。特别是2006年财政部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财务制度原有的核算职能完全回归会计制度,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代表的公共财务制度重在调整财政和企业以及企业内部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关系。与财务制度相比,会计制度走的是“国际化趋同”路线,适用范围不限于国有企业,市场化色彩更为强烈,制度体系更为完善,职能定位不断扩充,延伸至内部控制、管理会计等核算以外的管理领域。
  二、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及区别、联系
  财务制度:在于价值管理,规范企业投融资、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全过程涉及的财务主体及财务行为。
  会计制度:在于核算管理,规范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解决“如何反映”和“怎么理解”企业财务行为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从财务制度主要还原为税收制度,同时,单一的公有制变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不同的定位和作用,决定政府出台的财务制度要在“必要的规范”和“不必要的干预”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经历更多的公众论证和质疑。因此,财务制度无论是在供给数量还是质量上都逊于会计制度。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制度体系不同.制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和《会计法》,这两部法律在法律门类和具体内容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会计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专门作了规定,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这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公司法》属于民商法范畴,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法律虽然支持公司执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但是并未明确通用财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以《会计法》为基本依据和核心,会计逐步发展成一套适用于各类型企业的制度体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南和解释。而财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制定,存在法律依据相对薄弱这一“硬伤”和“软肋”,《企业财务通则》原本属于行政法规,2006年修订时降为部门规章,其强制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各类企业缩小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度体系上缺少行政法规。财务职能变弱、导致财务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管理方式和体制不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采取高度集中管理方式,从制度的研究、发布、解释、执行、监督等管理职能均集中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实践由其他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解释制度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极为罕见。而企业财务制度的管理集中度相对较低,《企业财务通则》等通用的财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颁发。这些规定相对原则化,为提高制度的操作性,常需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细化。通用的财务制度不被重视的结局也在所难免。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两者均有很强的外部性,属于规范经济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性公共制度。会计制度的外部性体现在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直接影响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政府等利益相关方的决策使其获得额外收益或遭受额外损失。财务制度的外部性体现在企业的财务管理直接影响利益相关方的可得利益或承担风险。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两者都具有中国特色,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尽管我国会计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趋同,但与国际上普遍由民间团体或专业组织制定准则的做法相比,我国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机制非常独特。而与国际上财务制度安排主要包含公司法、证券法和平等民事主体自行签订的契约相比我国企业财务制度自成体系,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安排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组织实施。
  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应当协调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工作。虽然在企业实务工作中,财、会基本不分家,但财务和会计的功能定位有显著区别。财务主要解决财权及其对应的利益和责任在企业股东和管理层、企业和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分配,以及企业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会计主要是准确客观地反映企业经济行为的结果。财务管理内容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会计信息为财务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三、协调推进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设工作的建议
  要协调推进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设工作首先摒气“大财务观”或“大会计观”。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应抓紧修订《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财务制度定位,明晰财务管理内涵和边界,创新财政财务管理方式和手段,提升财政治理能力。
  加快健全新时期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借鉴会计准则体系,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专项?务制度―财务管理指南或指引―案例库”的层次,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体系。
  理顺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管理职能的关系。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作为公共管理者,负责制定通用的财务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对于企业实施监管中涉及的财务问题,应当遵循通用的财务制度,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总之,实现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两条腿”走路,有利于拓展财务和会计的内涵与外延,有利于提高财务和会计在政府宏观管理和企业微观管理中的地位,有利于财政更好地发挥治理国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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