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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合作创新模式的研究探索

  1.农村信用合作的概念及必要性
  在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信用合作的方式也早已经是大家习以为常的组织合作方式。信用合作的思想起源于德国的雷发巽,其信用合作的原则建立在农民合作制的基础上,由社员进行民主管理,允许农民不入股,享受合作组织内的各项红利和权益但也负有无限责任。赫斯在雷发巽的基础上对信用合作的原则进行了改进,他认为社员在信用合作中应缴纳股金,而在责任制上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信用合作组织是采取无限责任制还是有限责任制等。但其坚持的信用合作本质都是依托农民组织以信用为基础进行的农民之间的互助性的服务。尤其是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的信用合作组?将信用合作与农业生产相联系,不仅及时地应对了突发的各类农业生产问题也增强了农户社员之间的激励,降低了信用合作中的监督成本。而农村信用合作中非常重要的成员之间资金融通方面的互助可以缓解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降低信息不对称以及降低高交易成本。
  当然,随着各地整体经济环境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农村信用合作的定义和原则也在不断的变化。温州市在进行金融改革试点中就针对信用合作进行了重新的概念阐述,在温州市发布的温农合办[2014]4号实施文件中就强调现阶段的信用合作应是为其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发展生产经营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互助性活动,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功能的拓展和延伸。即目前资金融通服务在信用合作中的重要地位和对三农发展问题的突破。但某些地方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却散失了初衷,组织的互助性和民主性大大削弱,对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帮扶作用减弱,几乎演变成了纯粹的借贷机构,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我们需找回农村信用合作的本质,始终强调其为弱小经济群体服务的宗旨。
  2农村信用合作的模式创新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业生产和经营都从传统简单的方式向规模化和集约化的现代化方式转变。而这些改变也带来了农村资金需求的急剧增加。而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制度和机制上的问题无法使用农村的需求或者说无法提供应有的帮助。对此,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越来越重视对于农村金融体系和制度建设。2004―2017年14个中央1号文件,十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涉及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的内容及其要求。2016年一号文件提出“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探索创新农村金融组织和服务。”①2017年一号文件则提出“需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严格落实监管主体和责任。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鼓励发展农业互助保险”。由此可见,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视和决心。②
  因此各地开始新一轮的农村金融改革,并尝试了从农村信用合作的角度发挥其原有的互助合作的优势。通过归纳和总结部分金融改革试点的工作,本文认为以下创新虽然不一定直接针对信用合作开展改革,但其中的某些做法对于推动信用合作和保障农村信用合作是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作用的。
  2.1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创新
  (1)农村资金互助组织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以解决资金问题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本文通过文献的梳理结合农业合作社的定义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定义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农产品的生成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以解决组织成员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问题而开展资金融通服务的互助性金融组织。在通过总结各地方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以资金互助组织的提供的主要服务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可存贷式、资金调剂式、融资担保式、信用服务式。可存贷式可对内吸收存款,并向有需求的组织成员发放贷款,或为组织成员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目前在各地有资金互助社和资金互助会等。资金调剂式由组织成员自愿、一次性筹集合作资(股)金,不得常年、随时、大量吸收其他资金,温州市基地生猪专业合作社信用部是其中一个典范。温州平阳县农业产业联合会筹建的信用部开展的融资担保服务则是上述的融资担保式,即合作组织自愿地筹集各自的资金存放于金融机构,以其资金为其成员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提供担保,而这笔资金通常也可以借此得到一定倍数的放大。而信用服务式则是不筹集、不吸取任何资金,仅以提供融资担保有关的咨询、管理等服务帮助社员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解决生产困难。但这种方式起到的作用较小。另根据依托的载体不同则可以分为依托专业合作社、依托龙头企业、依托扶贫基金、依托村级集体经济、依托大户授信几种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但是都是各地在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各地需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农村投资担保公司
  投资担保公司通常意义上是指银行为了降低向个人放款的风险,要求贷款人以担保公司为其担保,通过对担保公司的审核决定是否对个人放款和放款额度。过去在房地产领域使用较多。而目前一些地方将其引入农业贷款担保。
  从成立初衷来说,信用合作社就是一种典型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但发展到现在,信用合作社针对农民的贷款却出现因无担保抵押而贷款难的问题。因此在河北玉田县,政府先后组牵头组建唐山银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及玉田县建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强化信用合作的链条,专门为农民和农业企业在信用合作社等组织贷款进行担保。其中玉田县建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由县财政出资5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公司运营后主要为县域各类中小企业从信用合作社等组织贷款提供担保,其中涉农的担保额达到了一半以上,对农村信用合作的有效进行提供了保障。担保公司就曾对当地名为唐山猫王工贸有限公司及玉田义和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500万元,使得公司及时取得贷款,促进了公司的有序发展。   2.2政府参与方式的创新
  (1)财政投入破解资金来源不足
  理论上农村信用合作应该是农民组织内部的民主管理。然而完全脱离政府规范化管理的信用合作组织极容易出现非法集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同时信用合作中资金融通服务的资金来源也成为最初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各地政府尝试融入财政资金为支撑,扩大农村信用合作的资金来源,保障信用合作组织的顺利开展。玉田县部分地区就按照“渠道不变、优势互补、统筹安排”的原则,将财政安排的各级性质相近或用途一致的财政涉农项目资金进行有效整合,有原则有计划地投入到一些信用合作模式和组织中。其提出的农业融资“四台一会”的模式是一种创新性的政府帮扶信用合作模式,其具体做法是以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作为支持农民开展信用合作的管理和公示平台,通过组建现代农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信用合作的借款平台,同时引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平台以保障合作进行,最后利用农业企业信用促进会连接格各农户和农业企业。这样的政府扶持模式为信用协会开展农业信用合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也促成了真??项目的融资服务和有效率的进行。
  在沙县则是建立多个村级资金互助组织,其中村级担保资金的设立则由县乡村各注资20万元组建,再由每户按1万元到2万元的标准自愿加入。有了财政的资金注入,让农村信用合作更早更好的开展起来,解决了前期资金不足也打消了部分社员观望怀疑的态度。
  (2)以政策性农业保险降促进农村信用合作
  农业保险是针对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农业保险。很多信用合作组织在进行融资服务的时候因组织规模小,无法承担成员因农业风险可能带来的毁灭性打击而不敢进行信用合作服务。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引入农业保险机制为农民和信用合作组织保驾护航,大大降低农民和信用合作组织运营的风险,这也就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的开展更加有效。早在2009年,田东县财政就投入了66万元启动农业保险工作。进行试点工作时,田东县财政出资90%,农民自付10%进行农业保险。从2012年后保持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农民自己负责30%的缴纳水平。河北玉田也充分利用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将设施农业、水产养殖、森林、育肥猪等保险品种规划到农业保险中,大大地降低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是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在提供信用合作服务时也更无后顾之忧。
  2.3担保抵押方式的创新
  (1)联保模式
  农村信用合作中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在于农业自身风险大,农民在未收获的情况下无抵押或抵押物无法正确估值,从而无法顺利获得贷款。因此创新农村信用合作的担保抵押方式尤其重要。
  信用合作中的联保贷款模式,通常是指由在融资贷款中几家农户自行组成联保小组,承诺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抵押方式。在北京大兴,几家芒果商户就组成了联保小组,实行贷款。在沙县高桥镇明洋山新型社区,沙县信用社针对当地的农村住房贷款业务创新了五户联保的担保抵押方式,即每户放贷五万元用于当地建房。农户五户之间相互联保,并以取得的房屋权证为抵押。这种方式大大降低了信用合作机构的风险,也就提高了其贷款给农户的积极性。
  (2)以农村产权为抵押
  在金融改革的支持下,不少地方政府大力推进农村产权改革。吉林省九台提出“三权”抵押贷款,也就是允许农户利用其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住房产权进行抵押贷款。而在湖南则进一步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镇农村住房所有权、农村动产所有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六权”抵(质)押贷款建设。在沙县,因接近70%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开办小吃店导致闲置的土地较多,政府选择推进达到准入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量身订制信贷支持并建立了沙县土地流转网上交易市场。这些举措让农民有了更多可以使用的抵押物,对信用合作的顺利开展有了更多的保障。
  (3)以库存和订单为抵押
  以库存和订单为抵押的方式主要是针对有一定规模和潜力的农业企业。吉林省九台农商行提出农业企业可以用“新技术”贷款。农商行会自行考察有潜质的企业,并主动发放贷款。对其他的信用合作组织来说,这种以农民或企业的订单和存货为抵押的方式也是可行的。尤其是在农民信用合作组织内部,对于产品和订单的价值会更加清楚,更容易进行评估。
  3结论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农村信用合作的方式也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变化,如信用合作合作组织的创新、政府参与方式的创新和担保抵押方式的创新等都为如何在现阶段更好地开展信用合作,更好地服务于农民群体和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参考。因此各种农村信用合作模式的创新都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开展,这样才能发挥其合作互助,服务农民的作用。
  注释: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全文). [2016-1-28]. http://www.moa.gov.cn/ztzl/2016zyyhwj/2016zyyhwj/201601/t20160129_5002063.htm
  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 [2017-2-6]. http://www.moa.gov.cn/ztzl/yhwj2017/zywj/201702/t20170206_54685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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