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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平台刑事法律风险研究

  金融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经济活动中重要的资金融通方式是,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金融的非实体性等造就其风险极强的特征。互联网作为新时代人类活动的“新世界①”,天然的会与人类的金融活动相结合,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金融非实体性本属同一类型的属性,两者相遇便产生了叠加效应,放大了金融的风险。
  在现今的法治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这要求国家、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公民认真审视这类风险。在法律风险领域,刑事风险是一种最为严重风险,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秩序和公民财产,这都是刑法在现代社会重点保护的社会利益,一旦侵犯必然招到严厉的刑法制裁,刑法制裁又是所有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财帛动人心,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后更是为金融类犯罪提供了诸多有利条件,触犯刑法的风险随之激增。所以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刑事法律风险的研究极具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刑事法律风险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基本界定
  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指利用互联网实现资金融通的线上金融机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金融资金供需信息交换快捷,便于资金供需双方快速实现资金融通。二是覆盖的人群较为广泛,能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和民间资本。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主要模式:一是P2P平台: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二是P2C平台:通过线下开发优质的中小企业客户,并引进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项目进行担保,在线上通过互联网平台寻找普通投资者,是一种线上线下(O2O)相结合的全新概念。
  (二)刑事法律风险基本界定
  刑事法律风险,一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其经营者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二是指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承受的伤害或者损失。
  刑事法律风险爆发后果: 一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的刑法制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金。经营者面临的刑法制裁:人身自由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金。二是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遭受经营信誉、经营财产损失而使互联网金融平台陷入经营困难增加破产可能性。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典型涉嫌罪名及刑事制裁分析
  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涉及罪名是研究互联网形式法律法风险的典型基础,即是从已有的刑法规范分析可能面临的典型罪名,阐述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集资诈骗罪刑事风险分析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规定,本条文置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主要是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中金融秩序行为进行规制。本条文采取了叙明罪状的方式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规定,对该犯罪的特征进行详细的描述,有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
  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二是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依《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事制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刑事制裁,一是对单位犯罪处罚经济制裁;二是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由刑和财产(罚金、没收财产)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风险分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规定,本条文置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主要是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中金融秩序行为进行规制。本条文采取了叙明罪状的方式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规定,对该犯罪的特征进行详细的描述,有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
  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二是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事制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制裁,一是对单位犯罪处罚经济制裁;二是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由刑和财产(罚金、没收财产)刑。
  这两类罪名互联网金融平台最易触犯的,是重要的形式法律风险点,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重点防范,也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重点防控领域。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刑事案件受害者损失分析
  财产受害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盈利模式之一是利用借贷双方现金流的时间差形成的“现金池”,进行投资。一旦投资被刑事犯罪侵害,极易造成平台财产损失。声誉受害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生存的前提之一是网络信用,假如有人利用平台进行犯罪(洗钱)活动,而被查出,那么平台也会声誉扫地,关门大吉。
  四、结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平台经营、谨守本心、恪守法律。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刑法规定太多的剥夺,却是幸福最后的保卫。互联网刑事法律风险的是互联金融平台不可承受之重,应当理性谨慎对待,作好相应的防范,促进互联金融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由于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信息交流,虚拟社交活动场所已经被学者称为“虚拟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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