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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与思考

  中图分类号:C97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271-02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需要,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和工业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的规模呈现史无前例的扩张态势,各项城市建设和各类工业项目逐次展开,城市化己成为必然出现的社会发展趋势。从短期来看,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时都能够领到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维持生活,实际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
  二、现阶段我国有关失地农民补偿安置社保政策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的类型基本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等。自80年代以来,失地农民安置方式的探讨一直在进行,包括招工、定期定额地发放基本生活费、一次性货币补偿、用地单位安置、留地安置等,欠发达地区近期才把社会保障安置提上议事日程。但我国现行失地农民补偿政策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当前的就业困难造成招工难以实施,定期定额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较低,难以维持农民现基本生活条件,只有一次性货币补偿既方便快捷又能够满足农民一定时期的生活保障,但只能保证一阶段的生活,农民看不到将来的保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完整的实施。我国虽在社会保障领域取得长足进步,但至今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设计
  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设计原则。养老保险的首要原则和目的就是保障老年失地农民及年轻农民年老以后的生存条件。对养老保险水平的设计,不能太高,因为我国的国情不允许,但是一定要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如果连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那也就失去了保障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建立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保护失地农民生存权的需要。要坚持“土地换社保”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优先用于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并且要采取强迫性的原则,必须为让一位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畴。还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实行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相挂钩的办法。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资金短缺是制约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实行的主要障碍之一。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财力和农民收入有限,因此单靠国家财政拨款或农民自行负担都行不通,必须通过多种渠道来筹集资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应以政府为主导、各方共同分担。养老保险资金,应实行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分担。
  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运营模式、管理和监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又要能够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相衔接。政府出资部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拨付征地费用的过程中统一办理,一次性足额转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专用账户,并抄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民政等部门。村集体出资部分,既可以从下拨的土地补偿安置费中直接统一缴纳,也可以由征地单位根据失地农民名单,将需要支付的各项保障费用直接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划拨出来一次性转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个人缴纳部分既可以补交、预交,又可以按月、按季、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年作相应的调整,使失地农民既履行应尽的义务,又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运营问题上,各地采取的都是审慎的态度,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应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由国家政府、管理部门内部、参保人员共同监督。
  (二)失地农民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失地农民医疗保险设计原则。医疗保险是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的事情,必须要求强制性缴纳。有些农民当时体会不到医疗保险制度带来的好处,一旦生病,就会体会到医疗保险制度是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数额不易过高,放低缴费门槛,方便农民缴纳,又不会给农民造成负担,在失地农民生病时,要保障能够得到基本的治疗。除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外,对于已经就业的失地农民,就业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农民办理转移手续,转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同时,政府还应鼓励失地农民购买大病医疗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
  2、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选择。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采取下列几种: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府出资、乡镇集资、征地单位出资的资金全部纳入到医疗保险账户。个人账户的年人均筹资标准以不高于城镇居民缴纳标准,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并参考当地平均医疗服务的标准,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二是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引导农民建立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制度。这一制度所实行的契约性经济补偿的实质是分散风险,将少数人的风险通过多数人来分担,充分发挥互助互济的功能。三是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该制度,可以借助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实施医疗救助的对象,这种办法既可以使贫困者得到救助,又方便可行,减少组织成本。四是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开办并完全按照等价交换、自愿成交原则确立的市场化医疗保障,它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医疗保险合同为直接依据。
  3、失地农民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根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设计的原则,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应该由失地农民个人、国家和征地方三方共同承担。资金的筹集要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原则。失地农民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从征地补偿款或其他收入中自行按月支付、国家政府负担部分由政府从划拨的征地补偿款中直接支付、除个人和政府缴纳后其余的部分全部由征地方补齐。
  (三)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设计
  1、就业培训和指导。通过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有利于劳动者的就业,这种非物质性的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应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责任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2、投资入股安置。以股份制土地入股型安置方式是通过将土地征用补偿费或者土地使用权折合为股份,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获取收益。其优势显而易见的,一是如果企业经营效益较好,股息年年升高,土地价款或土地使用权入股能够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民的发展问题;二是使农民能够享受土地未来的收益,农民持有股份就始终同土地保持着联系,保证土地的产权不转移;三是减轻了企业的资金负担,土地的固定投入减少,企业就能有更多的生产和经营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吸引企业进行投资。
  3、划地安置。划地安置指的是政府或开发商在征地过程中,为了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长远和稳定的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生产经营的安置方式,通过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是货币安置的一种重要的补充形式。
  4、用地单位安置。政府在农民土地出让时,要把安置失地农民的就业,与给予土地的使用等各种优惠政策综合考虑。与用地企事业单位签订用人协议,鼓励用地单位优先招收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为失地农民创造一定的就业机会。
  四、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社会保障是以不同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能超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的。农民丧失土地后,失地农民的生活风险增加,他们需要从其他的途径来寻求充分的生活保障措施。但是,每个地区的失地农民的情况是不同的,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须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当前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我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建立在当前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发展的水平上,并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而逐步提高。另外,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经济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行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可行的,在实际操作上也是很困难的。将失地农民纳入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坚持因地制宜、水平适当、逐步推进的改革思路。相信伴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也会更加合理和规范,构建政府主导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让失地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成果,为失地农民的生活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内蒙古包头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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