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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的崛起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

  
  一、公民社会理念的由来
  公民社会理念孕生并演进于西方社会,它在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理性结构出现在社会理论中,既刻着时代进步的痕迹,又印有个人理性建构的倾向。 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的含义在公元1世纪便由西塞罗提了出来,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古希腊的城邦大概可算作Civilis Societas,这个概念似乎表达了一种“文明之邦”的感觉。14世纪以后,欧洲人开始越来越多地用Civilis Societas表示从封建体制外生长出来的商业城市文明,这继承了西塞罗的含义。对于其继承者,洛克、孟德斯鸩、黑格尔和马克思分别从他们的视角对“公民社会”有了进一步解释。
  进入当代社会,公民社会研究的视角得到了极度的拓展。出于对全球公民社会的理性认识,出于对世界社团革命运动的呼应,也出于对权威主义国家的反制,公民社会在政治与社会形式多元化的维度上得到描述。当代欧美政治哲学家用“公共领域”来阐明对“公民社会”的认识。“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提出的概念。他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和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范畴联系在一起论述。他在《公共领域及其结构转型》一书中认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哈贝马斯特别强调公共领域的价值,认为它正遭受商业化原则和技术政治的侵害,使得人们自主的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人们变得孤独、冷漠。他主张重建非商业化的公共领域,让人们在自主的交往中重新发现人的意义与价值。公民自由地结合与组合,而私人们聚合在一起形成公众,以群体的力量处理普遍的利益问题。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公民社会由那些在不同程度上自发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所形成。这些社团、组织和运动关注社会问题在私域生活中的反响,将这些反响放大并集中和传达到公共领域之中。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形成一种社团的网络,对公共领域中人们普遍感兴趣的问题形成一种解决问题的话语体制。”公共领域则成为调节国家与社会、公民关系的缓冲地带。哈贝马斯的这种用法在西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将公民社会理论大大推进了一步。
  综观西方学术界的“公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三次大的分离:1.公民社会同野蛮社会的分离,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市的出现为标志,完成于希腊罗马时代;2.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以代议制政治的形成为标志,完成于17世纪、18世纪;3.公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当代西方社会正试图完成这一过程。从这个过程中不难体会到,人类在不断进行自我的否定,不断被异化又不断超越异化。
  
  二、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
  公民,对中国人来说,是一个舶来词。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扼杀了中国原始社会的传统习惯,在中国社会形成了森严的“有形”等级制度和“无形”等级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广大人民相对于少数贵族来说,只能是活动在社会最底层的弱势阶层,“草民”、“子民”和“臣民”已经在字面上道明其地位。
  公民社会理念会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重视,这得益于30年来的改革开放,使得高度政治化的社会旁边生长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非政治领域,用现成的公民社会概念去解说这一变化是很顺理成章的事情。对照一下三次大分离,中国大致处于第二次分离阶段,因而不宜将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概念套用过来使用,还是继承马克思的用法较为合适,即将公民社会界定为非政治的私人关系领域,在当代中国,主要指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非政治的社会关系领域。这种界定有利于准确把握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过程及意义。
  公民社会是和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观念,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原来被压制的个人和社会开始凸现。国家虽然仍然是社会资源的控制者,但与改革前相比,社会也已经成为控制资源的潜在有力力量,社会占有资源多元化,社会的自主性慢慢的表现明显,出现了相对独立的个人与社会力量,一大批非营利组织和独立社团的出现促使学者对此现象的关注。原因在于,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需要必须而且能够彼此独立和自由活动的公民个体,任何一种成功的市场体制不仅需要完善的内在竞争机制、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来配合。因此,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造就了一个完善的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概念的演变及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市场经济造就了公民社会的主体、拓宽了空间、培养了意识形态、营造自治机制。
  从当代中国社会分化变迁的进程及现实判断:我国的“公民社会”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非政治的社会关系领域。它大致正处于“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阶段。“公民社会”在中国现实社会情境下有其特殊的意义,它的价值功能与内涵指向对于倡导自由与秩序、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用重大。
  
  三、公民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随着中国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同的利益集团和阶层之间的相互竞争越来越激烈和频繁,而其间主要的行为主体――公民和政府的理性交流和博弈,是实现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和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经济市场化,各行为主体在市场体系下平等交易,必然导致公民政治权利的平等。政府的行为也因而发生变化,它必须由“管家婆”的角色向市场的服务者、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转变;同时充当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必须改变,政府必须尊重公民的合法、平等身份和正当利益。政府的作用和责任是有限的,它可以通过政策手段来激发社会活力,或者通过法律和社会政策来保护社会这个有机体的正常活动,但它却不可能代替公民社会本身。政府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基于自身发展需要而创造出来的,所以,社会有权利、有资格监督政府。同时,政府和社会并不是对立的,但他们之间有主次之分。当然,社会是“主”,而政府是“仆”,或者是“小政府、大社会”。如今我们倡导建设和谐社会,实际上就是一个多样而统一的社会,社会越来越多元,国家、企业、社会都有自己的活动空间,都在其中充分发展,但是却统一于改革发展这个大的历史背景下。
  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在中共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刊载文章《民主是个好东西》,引起海内外媒体的强烈关注。在研究报告中,俞可平谈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时指出,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与西方国家相比都有自己的特色,公民社会也必然有其自己的特色。他在1990年初就提出,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中共所要建设的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
  俞可平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的公民社会大概有着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在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必要基础。公民与政府的合作,是社会和谐的关键。和谐社会需要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社会融合,但同样不可缺少的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团结合作。公民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公民社会能消解民主的政治压力。在高度政治化的社会中,几乎所有的领域都是政治领域,事无巨细,均是政治问题,均诉诸政治解决,政治系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各种情况下,就不可能不搞集权,不可能不搞专制,如果推选民主政治,政治系统有可能在一片吵闹声中甚至炮声中陷于崩溃。公民社会的发展使大量的以前属于政治的事务转化为私人的事务,大量的政治矛盾转化为私人矛盾,政治系统顿时觉得似乎丢了一个重担,可以超脱出来处理那些关系全局的大事,在这个基础上发展民主就要从容得多,风险小得多。
  其次,公民社会孕育民主的政治文化。不同的政治文化孕育不同的政治制度,同一的政治制度在不同的政治文化中的动作效果也大不一样。美国政治学者阿尔蒙德、维巴、多伊奇等在寻多国政治的比较研究中论证了这一观点,中国的学者也很早意识到这个问题。前面说过,市场经济产生了以世俗化、个体化为核心的民主政治文化,这些概念对于中国人来说,正从舶来的纯粹观念存在转化为个人经验中的存在,与自身的利益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第三,公民社会构建民主的外围机制。利益分化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这种分化,开始形成诸多利益单元。当诸多分化的利益在公民社会内部难以实现时,便会寻求政治上的表达。利益表达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暴动、流行、信访、游说、找领导、走后门等等;利益表达的结构也五花八门,如武装团体、关系网、传播媒介、政党等。成熟和健康的公民社会会发展出非暴力的有序结构来进行利益表达,使各种利益要求有条不紊地进入政治系统,在公民社会与政治系统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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